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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的责任 – 遗产管理系列 1/5

本系列博客将大致解释一下遗产管理人的工作:

  1. 遗产管理人的责任,也就是您正在读的这一篇
  2. 无遗嘱的遗产管理
  3. 遗赠缩减、资不抵债、收讫证明
  4. 财务账目
  5. 遗产管理人的酬金

以前的说法是:

  • 如果有遗嘱并指定了遗嘱执行人,那么该遗嘱执行人就称为Estate Trustee (遗产受托人)
  • 如果没有遗嘱,而法院指定某人来管理遗产,那么该人就称为Estate Administrator (遗产管理人)
  • 两者通常都被称为Personal Representative,即“PR” (个人代表)
  • 然而,如今,这些区别已经逐渐消失;Estate Trustee即遗产受托人一词,已经变成了通用的称呼

下面,我们将分阶段概述遗产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

  • 丧葬安排
    • 遗嘱中关于丧葬安排的指示对遗产执行人并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是其他人(例如某位子女)安排了一场过于奢华的葬礼,遗产方仅需承担其合理部分的费用。
  • 处理遗体
    • 根据安省的 Trillium Gift of Life Network Act,器官或遗体捐赠需得到捐赠者的指示和同意。如果没有相关指示,由法律来规定谁有权决定遗体的处理。
  • 与受益人沟通
    • 遗嘱中提到的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或有权分得遗产的人,必须被告知他们的权益。
    • 当申请 遗产执行人任命证明书(Certificate of Appointment of Estate Trustee) 时,遗产执行人必须向所有有权分得遗产的受益人发出通知,因为他们有权对该申请提出异议。
  • 确保并评估遗产资产 – “确保”在此处指的是保护遗产的资产安全。遗产执行人应准备一份详细的资产清单并为每项资产评估价值,包括:
    • 不动产(如住宅、度假物业)及抵押贷款
    • 银行存款(银行账户、信托、投资账户等)
    • 家庭财物和个人物品
    • 保险单(以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已去世)
    • 员工福利(未支付的工资、养老金等)
    • 商业利益、公司股份
    • 年金和退休基金
    • 军人养老金或福利
    • 外国社会保障福利
    • 其他遗产或信托中的权益
    • 联名财产(如适用 Pecore v. Pecore 案中提到的结果信托推定)
  • 特别说明 – 投资管理授权
    • 尽管遗产执行人必须亲自履行职责,一般不能委托代理人,但在投资管理方面存在例外。根据安省的 Trustee Act,信托人(包括遗产执行人)可以聘请投资经理作为代理人。
  • 特别说明 – 不能盲从律师意见
    • 即使遗产执行人聘请律师提供帮助,也不能盲目听从律师的建议。遗产执行人必须对所做的所有决定亲自负责,即便是在依赖其专业建议时。
  • 不同角色的区分
    • 律师可以作为遗产执行人,但必须明确区分其作为执行人和法律顾问的角色。
    • 有公司信托人参与时:律师的职责仅限于提供法律层面的信息。
  • 律师作为遗产执行人之一时:律师与其他执行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和责任,不具备任何特殊的特权。此处需特别注意的概念,就是“律师与其客户的信息特权”,即solicitor-client privilege
    • 当律师作为遗产执行人时,必须考虑到“律师与客户间信息特权”的特殊影响。例如,在 Hope v. Martin 案中,一位律师持有已故者的遗嘱原件,但拒绝在没有法院命令的情况下将其交给非指定遗产执行人。法院裁定,律师与其客户的信息特权和保密义务,不应妨碍将遗嘱交给申请 遗产执行人任命证明书 的人,前提是该申请人的权益与已故者一致。
    • 总结一下关键点:如果遗嘱的披露是为了实现已故者的意愿,遗嘱则成为律师与客户信息特权的例外。

遗产受托人最重要的首要任务是申请遗产受托人委任证书,通常称为遗嘱认证。这个程序确认了受托人管理遗产的权力。

遗嘱认证的目的

遗嘱认证的主要目的是让法院正式批准遗产受托人。这种情况会在两种场合出现:

  • 有遗嘱时:
    • 当有效遗嘱指定某人作为受托人
  • 无遗嘱时:
    • 当没有遗嘱,但法院仍需指定某人管理遗产

证书类型

常见类型:

  1. 有遗嘱遗产受托人委任证书:
    • 对于主要遗嘱(需认证的遗嘱),证书仅限于遗嘱中提及的资产
    • 对于次要遗嘱(无需认证的遗嘱),可能不需要遗嘱认证
  2. 无遗嘱遗产受托人委任证书:在死者未留下有效遗嘱时使用

其他类型:

  1. 无遗嘱外国遗产受托人提名人委任证书
  2. 继任遗产受托人委任证书(有遗嘱或无遗嘱)
  3. 诉讼期间遗产受托人委任证书(ETDL)
    • 当遗嘱效力或受托人任命存在争议时发放此证书。其目的是在诉讼期间保护遗产资产,这意味着ETDL受托人拥有常规受托人的所有权利,但不能分配资产。
    • 宣誓证据 – 申请时必须附带宣誓书,说明任命的必要性、法律行动的细节、遗产资产情况,并推荐合适的受托人。
    • 他们的职责在诉讼解决或所有上诉完结时终止。届时,他们必须:
      • 交代账目
      • 按照法院的裁决分配遗产
  4. 诉讼管理人证书
    • 此处的“诉讼管理人”,只负责某特定遗产纠纷的诉讼案件
    • 根据 s.38(2) Trustee Act,对遗产提起侵权诉讼时需要此证书。它允许指定代表来代表遗产管理此类诉讼
  • 常规委任
    • 证书在死者居住地所在的county发放
    • 证书证明遗嘱已经过适当认证和登记,赋予受托人管理遗产的法定权力
    • 一旦授予,证书为受托人提供一定的责任保护。例如,如果在遗产分配后出现新的遗嘱,受托人通常不会被追究个人责任
    • 重要时限:
      • 关于“遗眷扶助”的索赔:必须在证书发放后6个月内提出
      • 关于Family Law Act下财产均分索赔:必须在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 如果被指定的受托人不愿履职,必须正式放弃其委任
  • 在多个受托人中有一人死亡的情况下,在世的受托人需要法院认证才能继续管理遗产
  • 在无遗嘱的情况下,按以下顺序优先考虑:
    1. 配偶
    2. 子女
    3. 孙辈
    4. 曾孙辈
  • 一般优先规则:后辈优先于长辈。
  • 根据 Re Estate William Armstrong 一案,非安大略省居民不能担任遗产受托人
  • 优先顺序较高的人必须正式放弃其权利,排序靠后的亲属才能申请

遗产管理税(以前称为”probate fees”)在法院发出遗产受托人委任证书时需要交给省里的一项特别的税款。

需要注意:

  • 延迟提交EAT申报表有风险,会收到政府部门(Ministry of Finance, “MOF”)的评估信,而且延迟缴纳EAT也违反了安省的EAT法
  • 受托人有权对MOF的评估提出异议
  • EAT只能以”代表身份”缴纳,也就是说只有指定的遗产代表可以向MOF付款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例外情况:

  • 押金要求及例外 – 申请委任证书时,遗产受托人通常需要向法院缴纳预估的EAT。但根据Rules of Civil Procedure第74.13(2)条,有两种例外:
    1. 可以延期付款:
      • 提交宣誓书,估算遗产价值和相应税款
      • 承诺在6个月内付清EAT
    2. 即时发证无需付款:
      • 如遇紧急情况,法院可允许先发证书
      • 条件是:遗产面临财务困难,或已向法院提供充分担保
  • 豁免资产 – 以下资产不计入EAT:
    • 联名资产,即共同拥有的财产
    • 国外房地产
    • 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单或注册基金;但如果保险收益没有指定受益人,则需计入EAT
  • 遗产价值计算方法 – EAT根据死者死亡时的遗产价值计算:
    • 总资产减去债务(如抵押贷款)。注意:债务不必登记在产权上也可扣除
    • 举例:一套市值80万、抵押贷款30万的房产,应税价值为50万
  • 多份遗嘱的特殊情况
    • 如果死者留有多份遗嘱,EAT只根据需要认证的那份遗嘱所涉及的资产计算。这样可以通过将某些资产排除在认证遗产之外来降低EAT

现在可以通过线上(电子邮件)提交各类法院证书的申请。

不过,线上申请并未完全取代传统方式。某些原始文件仍需通过邮寄、快递或亲自递交到相应法院,同时要缴纳遗产管理税EAT。例如:

  • 申请有遗嘱遗产受托人委任证书时,必须向法院提交原始遗嘱
  • 申请以下证书时:
    • 重新盖章确认
    • 有遗嘱遗产受托人附属委任证书
    • 无遗嘱外国遗产受托人提名人委任证书

还有,如果某涉及遗嘱、遗产的认证文件是外国的,则必须向法院提交外国法院文件的认证副本。

除了上述原始文件外,其他文件都可以扫描后提交给法院。同时要附上信息表,列明所有线上提交的文件,并确认必要的原始文件和遗产管理税的递交方式及时间。详情请参考安省法院的指导文件:Notice to the Profession, Parties, Public and the Media

线上申请后,法院会通过邮件发送电子证书给申请人。理论上,这样,在处理遗产时,就不需要向各方提供公证副本,只需转发电子证书即可。收到电子证书的人可以验证:

  1. 遗产登记官数字签名的真实性
  2. 文件的完整性(确认文件在加盖数字签名后未被更改)

由于电子证书这种方式较新,短期内可能有些人或公司不愿接受。这种情况下,可以付费申请法院认证的纸质副本。

股票和债券: 受托人需妥善保管和控制,在安大略省,转让或出售需要:

  • 原始委任证书
  • Declaration of transmission(权益转移声明)
  • 转让表格、授权书或受托人背书的证书

房地产:

  • 如遗嘱指示出售房产,必须执行
  • 当遗嘱主要资产是房产时,通常需要遗产受托人委任证书才能出售
  • 如果是”land titles”系统下价值超过50万的房产,需要:
    • transmission application(权益转移申请)
    • 遗产受托人委任证书

债务: 遗产受托人应调查债务和责任:

  • 确定未清债务和索赔
    • 遗产代表应发布债权人公告
    • 可在Ontario Gazette连登3周(传统方式),或使用NoticeConnect(现代方式)。NoticeConnect网站还可提供在线公告的宣誓证明
  • 通知债权人
    • 遗产代表在妥善通知并等待索赔期限届满后,可以分配遗产
  • 谨慎的遗产受托人应在死者去世后尽快通知债权人。收到任何索赔通知后,受托人在为所有合法索赔做出适当准备之前,不应向受益人支付遗产

s.12 of SLRA 规定:如果受益人是遗嘱见证人,除非法院确信没有不当影响,否则该遗赠无效。也就是说,如果遗嘱给予见证人或其配偶某些遗产,除非法院确信他们没有对立遗嘱人施加不当影响,否则这项遗赠都是无效的。

s.17(2) of SLRA 规定:除非遗嘱中明确表示相反意图,那么立遗嘱后的离婚会撤销给予前配偶的遗赠。换句话说,如果一个人立遗嘱后离婚(或合法分居),除非遗嘱特别说明,否则给予前配偶的遗产和遗嘱执行人的身份都会自动取消。

此外,如果前配偶涉及遗嘱相关的法律程序,法院可能要求其参与确认这些变更。

  • 如果遗产代表申请人不是安大略省或英联邦居民,法院会要求提交保证金
  • 根据 s.37 Estates Act,保证金通常是遗产价值的两倍
  • 在以下情况下,法院可以免除、减少或不要求保证金:
    • 无遗嘱管理
    • 授予尚存配偶
    • 遗产净值低于35万
    • 申请管理时提交了债务宣誓书

最后的重要提示

虽然这个博客系列详细介绍了遗产受托人的职责,但这些信息只是一般性指南。如果你是遗产受托人或即将担任这个角色,在不确定如何处理时,请务必寻求专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