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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缩减, 资不抵债, 收讫证明 – 遗产管理系列 3/5

第一部分 – 遗赠缩减

当遗产中的资产不足以支付遗嘱中列明的所有债务、开支和遗赠时,就会发生遗赠缩减。这种情况下,某些遗赠必须减少(或称”缩减”),以确保满足遗产的义务。这一过程适用于一般遗赠,例如现金赠与,除非遗嘱人对支付的优先顺序作出特别指示。

  • 资产短缺:当遗产资产的总价值小于债务、税款和遗赠的总和时,遗产就无法完全满足所有的分配。
  • 按比例减少:一般遗赠按比例缩减。这意味着每个受益人获得的遗赠份额都会根据可供分配的剩余资产按比例减少。
  • 估值时间和资产价值:资产估值的时间可能会使遗赠缩减复杂化。例如,如果遗产中包括一处在市场下跌时贬值的房子,那么相比现金或投资等流动资产,房产的”缩减”幅度可能更大。
  • 遗嘱人的意愿:如果遗嘱中对资金短缺时的支付优先顺序有具体说明,就应遵循这些说明。例如,遗嘱可能规定优先支付债务或特定赠与,而非一般性质的遗赠。
  • 法定支付顺序:在无遗嘱继承(intestacy)的情况下,法律会规定支付顺序。一般而言,债务和管理费用优先支付,然后是特定遗赠和一般遗赠。

设想一份遗嘱中有以下遗赠:

  • 给朋友甲10万元
  • 给朋友乙5万元
  • 遗产剩余部分给家人

如果在支付债务和税款后,遗产总值仅为12万元,那就出现了3万元的短缺。实际上这意味着甲乙二人只能得到原定遗赠的八成。为解决这个问题,遗赠必须按比例缩减:

  • 甲获得8万元的一般遗赠
  • 乙获得4万元的一般遗赠
  • 而家人是没法得到剩余遗产的,因为所有资金都用于满足一般遗赠了。

这种按比例减少的做法在遵守遗产财务限制的同时确保了公平性。

总之,遗赠缩减是遗产管理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当资产不足时,它确保优先考虑遗产的义务,并公平分配资产。这也说明了立遗嘱人如果在遗嘱中做好规划,例如明确支付优先顺序的指示,有助于减少纠纷和困惑。

第二部分 – 资不抵债

在遗产管理中,当死者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其债务时,就会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上面提到的遗赠缩减,是按比例向受益人分配资产;现在,资不抵债要求遗产受托人遵循类似的原则,以确保公平地支付债权人。

有偿债能力的遗产是指死者的资产价值超过或等于其债务的遗产。债权人之间(inter se,意为”彼此之间”)就其债务的偿还优先顺序存在竞争。这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能会根据其债权的法律排序来竞争支付优先权。

关键考虑因素 – 遗产管理人年限:
遗产受托人通常不能被强制要求在死亡后的第一年内分配遗产资金。这段时间允许受托人在进行分配之前评估资产、负债和债权。

当遗产资不抵债时,特定的法律规则指导遗产受托人支付债权人:

  1. 无担保债务的同等排序 (pari passu)
    • 根据 s.50 Trustee Act,满足任何有担保债务后,无担保债权人按比例获得支付。
  2. 国家特权
    • 联邦政府:根据 Wright v. Canada [1987] 一案,联邦政府(如加拿大税务局)优先于大多数无担保债权人,这与pari passu原则有很大不同。
    • 省级政府:根据 Trustee Act,与其他无担保债权人地位平等。
  3. 在资不抵债遗产中接受遗产受托人的角色
    • 不知情:个人代表(PR)可能在不知道遗产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接受该角色。
    • 债权人利益:同时也是债权人的个人代表可能会接受该角色,以确保公平分配剩余资产。

在管理资不抵债遗产时,遗产受托人应该:

  • 评估遗产的财务状况:
    • 列出资产和负债清单。
    • 识别有担保和无担保债权人。
  • 优先偿还有担保债务:
    • 首先支付有担保债权人,因为他们对特定资产拥有合法权利。
  • pari passu原则分配无担保债务:
    • 将剩余资金按比例分配给无担保债权人。
  • 明确沟通:
    • 通知所有债权人遗产资不抵债的情况以及拟定的分配计划。
    • 确保透明度,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纠纷。
  • 寻求法律建议:
    • 资不抵债遗产在法律上很复杂,受托人应该咨询专业人士,以了解优先规则和国家特权。

第三部分 – 收讫证明

在遗产管理中,收讫证明是证实受益人已收到遗产的凭据。遗产受托人在付款之前,就已经从受益人那里获得收据 (或者更好的是获得“豁免书”),这种做法虽然看起来不寻常,但对遗产受托人来说是一种实用的保障措施。

对于现金赠与,确认全额付款的收据可以为遗产受托人提供保护。然而,如果由于遗赠缩减而导致遗赠减少,可能会出现复杂情况。心怀不满的受益人可能会指责受托人行事不公。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可能希望在付款之前,就从受益人那里获得”release”即免责声明(即豁免书)。

不过,安大略省法院(在Brighter v. Brighter EstateRooney Estate v. Stewart Estate案例中)已经判定,受托人在签署免责声明前扣留付款,属于不当行为。

实物遗赠,如珠宝或艺术品,可能更加棘手。由于其价值可能从不同个角度来看有所不同,受托人在交付实物遗产时可能需要谨慎行事。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在移交实物之前获得豁免书是明智之举。这可以保护受托人免于日后因实物价值的争议而被追究责任。

处理未成年人的遗赠尤其棘手。由于未成年人无法提供有效的收据,受托人仅仅将遗赠支付给未成年人并不能免除其责任。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 一份拟定良好的遗嘱应该早早明确指出:未成年人或其父母/监护人出具的收据就足以免除受托人的责任。
  • 如果没有这样的条款或法定许可(例如ss.51(1)–(1.1) CLRA),即使受托人将遗产转移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亲属,仍有可能要承担不清不楚的责任。

处理剩余遗产,即在支付所有债务、税费和特定遗赠后剩下的遗产时,需格外小心。受托人在分配剩余遗产之前,应该准备一份最终账目,详细列出遗产的所有收支。这份账目应提供给剩余受益人审阅,并最好能在分配前得到他们的正式批准。这一额外步骤有助于防止日后对遗产管理提出质疑或异议。

最后的重要提示

虽然这个博客系列详细介绍了遗产受托人的职责,但这些信息只是一般性指南。如果你是遗产受托人或即将担任这个角色,在不确定如何处理时,请务必寻求专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