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简要概述了立遗嘱人在撰写遗嘱时需要考虑的关键问题。
一份有效的遗嘱必须清楚地体现立遗嘱人的赠与意图,否则赠与行为无法生效。正如之前提到的,立遗嘱人必须完全理解自己在做什么,并且不能在胁迫或受影响下写遗嘱。
第二个必要要素是“明确性”,可以分为两部分:
- 受赠人是谁必须明确指定。
- 赠予的财产必须具体说明。
例如,如果一位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写道:“我将我的古董钟赠予侄子Bob”,但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就尴尬了:
- 她有两个名叫Bob的侄子;或
- 她有一个侄子叫Bob,而她的丈夫也有一个侄子叫Bob。
关于赠品本身也需要明确。如果遗嘱写的是“我将一些贵重的古董邮票赠予侄子”,这就会出现问题,因为并未清楚指出侄子将获得哪些邮票。
另一个例子是,立遗嘱人喜欢收集古董车,购买、翻新、体验、出售。如果他想在遗嘱中将古董车赠予侄子,措辞的细节可能会影响侄子是否能真正获得一辆古董车,例如:
- “I give my car to my nephew”
- 意味着他在遗嘱执行时拥有的车。
- “I give the car to my nephew”
- 意味着他去世时拥有的车。
建议在遗嘱中明确赋予遗产执行人足够的管理权力,如:
- 支付债务
- 财产销售
- 处理房地产
- 进行适当的投资(例如GIC)
为什么需要“明确赋予”这些权力呢?因为如果没有明确赋予,执行人要做什么事都得先获得:
- 所有受益人的同意,或
- 如果受益人是未成年人,则需得到法院批准
要解释“有条件的遗赠”,我们首先需要引入“信托” (Trust) 的概念。这里我们只能简要说明,之后会通过一整个系列博客来详细介绍信托。
我们已以下遗嘱条款为例来说明“有条件的遗赠”:
- “The Trust Fund shall be held in trust for my children who reach the age of 25, and if more than one, in equal shares absolutely.” 信托基金将由信托持有,分给达到25岁年龄的子女,如果有多个子女,则平分。
- “If any of my children die before me or before reaching a vested interest, leaving children who reach the age of 25, those children shall take their parent’s share of the Trust Fund in equal shares absolutely.” “如果任何子女在我去世前或在获得既得权益前去世,并有子女(我的孙辈)达到25岁,我的孙辈将平分其父母在信托基金中的份额。
这一条款为立遗嘱人的子女设立了一个附条件的信托:
- 立遗嘱人的子女的权益取决于他们是否达到25岁。
- 如果子女未满25岁,他们将不会获得任何遗产份额,但同时他们从信托里应得的钱将转移给立遗嘱人的孙辈,条件同样是孙辈达到25岁。
为什么遗嘱要这样设定呢?
附条件的信托通常用于立遗嘱人不希望子女或其他受益人在过于年轻时收到大额的遗产。
关于慈善遗赠,立遗嘱人应考虑以下事项:
- 应直接联系慈善机构确认其名称,因为慈善机构的名称可能会发生变化。
- 如果出于税收优惠的考虑,确保受赠方是具有有效RR账户的注册慈善机构。
- 如果遗嘱执行人有权选择慈善机构,确保该机构的目的符合“慈善”定义。
- 确认该慈善机构是否有法律资格接收非现金的赠品,例如房产。
- 明确遗赠的用途,例如是直接赠与、永久捐赠,还是有特定用途的赠与。
为慈善机构不再存在或改变宗旨的情况做好备用计划:
情形一 – 赠品失效 (Ademption)
如果特定遗赠在立遗嘱人去世时已不属于遗产的一部分,该赠与将失效,受益人无法获得该赠品。
情形二 – 反失效规则 (Anti-Ademption)
用于决定当特定财产在立遗嘱人去世时已不在遗产中时,遗赠将如何用“替代赠品”来完成立遗嘱人的心愿。
当指定的受赠人去世或特定财产在立遗嘱人去世时已经不存在时,需要做替代赠品的安排。
- 如果受赠人去世了怎么办?
- 如果指定的财产已经不存在了怎么办?
s.23 和 s.31《继承法改革法》(SLRA) 提供了这两种情况的法律指导:
情景一
如果受赠人已经去世,s.23规定“赠品失效”。这意味着,如果赠品失效,且遗嘱中没有“替代品指示”,赠品则将进入遗产的“剩余部分” (residual estate),例如遗嘱中说:
“我将价值100万加元的金条赠予我的侄子”
这时候如果侄子在我死之前去世,这些金条将归入遗产的剩余部分。
但“群体赠与” (class gift) 不受此规则影响。如果受赠群体中的一名或多名成员在立遗嘱人之前去世,赠品将归给群体中仍然在世的成员。例如:
“我将价值100万加元的金条平均分给四个侄子”
此时,如果其中一个侄子先我去世,剩下的三个侄子将平分金条。
情景二
根据s.31 SLRA,当遗嘱中的受赠人去世时,其“后代”可以继承该赠品。具体的条件是:
- 去世的受益人是立遗嘱人的子女、孙辈或兄弟姐妹,且
- 去世受益人留下了配偶或其他后代,
那么赠品将根据无遗嘱继承规则传给已去世的受益人的配偶或后代,但此处配偶不享有优先份额(preferential share)。
例如:
受益人有配偶但无子女:
如遗嘱中写明赠予儿子9万加元,但儿子在立遗嘱人之前去世,留下儿媳但无孙辈,儿子的遗孀将获得全部9万加元。
受益人有配偶和子女:
如果遗嘱中写明赠予儿子9万加元,但儿子先于立遗嘱人去世,留下儿媳和三个孩子(孙辈),则:
妻子将获得3万加元;
剩余的6万加元由三个孩子平分(每人2万加元)。
最后的但是,如果遗嘱中标明了立遗嘱人不同的意图,例如如果遗嘱的措辞是:
“To my son, if he survives me, the sum of $90,000,” 如果我儿子在我死之后仍然健在,他将获得9万加元。
那么以上“遗嘱赠品替代原则”将不适用,遗赠将完全失效。
Mirror Will 镜像遗嘱
Mirror Will 简单而常见。例如,一对夫妻各自写下如下遗嘱:
- “I leave everything to my wife, and if she predeceases me, to our children.” 我将所有财产留给妻子,如果她先我去世,则留给我们的孩子。
- “I leave everything to my husband, and if he predeceases me, to our children.” 我将所有财产留给丈夫,如果他先我去世,则留给我们的孩子。
这种方式适用于许多普通家庭。
Mutual Will 互惠遗嘱
互惠遗嘱是一种合同,或者更准确地说,是一种契约。其目的在于限制个人在加拿大法律下享有的广泛遗嘱自由。通过互惠遗嘱,双方就遗产的分配达成共识,一旦其中一方去世,另一方将不得更改遗嘱的内容,从而确保遗产按照双方约定进行分配。
解释互惠遗嘱得描述一种特定的情况来说明:一位单亲妈妈有个来自来前段婚姻的女儿,她即将与一位男士结婚。她希望婚后:
- 如果她先于再婚丈夫去世,财产留给再婚丈夫;
- 之后再婚丈夫去世的时候,财产最终留给她的女儿。
但她担心再婚丈夫在她去世后可能会修改他自己的遗嘱,导致她的女儿一无所获。为了避免这种情况,这对夫妻决定订立互惠遗嘱,内容如下:
- All my estate to my husband, but if he predeceases me, to my daughter.” 我的全部财产留给丈夫;如果他先我去世,留给我的女儿。
- “All my estate to my wife, but if she predeceases me, to her daughter.” 我的全部财产留给妻子;如果她先我去世,留给她的女儿。
此处这位单亲妈妈担心的是,如果她先去世,丈夫可能会再婚或改变生活现状,从而重新分配他的财产。因此,“互惠遗嘱原则”确保了两人共同立下遗嘱后,任何一方都不能在另一方去世后修改遗嘱。
根据这一原则,当妻子去世时,将产生一个Contructive Trust,原理是:作为合约一方的她,已经履行了她的承诺,因此如果合约的另一方(生者)反悔,将是不公平的。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没有书面的互惠遗嘱协议,法院一般不会认可口头协议,尽管在特殊情况下法院也有例外判决如 Rammage v Estate of Roussel [2016]。
当夫妻订立Mirror Will (镜像遗嘱) 时,需注意现金遗赠在双方都去世后的分配问题。
例如,如果夫妻两人同时去世,可能会出现重复支付的情况。例如,夫妻两人的遗嘱中都写着:
- I leave $10,000 to DogHome.
问题是:但如果夫妻因车祸同时去世,DogHome该收到双倍的2万加元吗?
解决办法是在遗嘱中加上条款:
- “If the husband or wife die within 30 days of one another, the legacy payable out of each estate should be halved (1/2).” 如果夫妻双方在30天内相继去世,遗赠金额应减半。
立遗嘱人应考虑到所有受益人在遗产全部分配之前去世的情况。这种可能的发生有以下几种情况:
- 核心家庭成员同时遭遇事故
- 遗产的分配延迟了,而受益人里的孩子没有达到可以得到遗产里规定的那个年龄
- 享有终身利益(life interest)的受益人比其他所有受益人活得更长
如果未考虑以上情形,就可能最后导致八杆子打不着的某个亲戚,根据“无遗嘱继承规则”,得到遗产,因为如果遗嘱中提到的所有人都比立遗嘱人先去世,法律上的“无遗嘱继承规则”将生效。
解决方案:可以用如下条款来修正最终的分配方案:
- At the date of death of the last to die of my spouse, my issue, and me (the “Final Distribution Date”), any portion of my estate remaining undisposed of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oregoing provisions (the “Remainder Estate”) shall be distributed to those persons who would have been entitled thereto, and in the same proportions as they would have been respectively so entitled, if I had died on the Final Distribution Date, intestate, unmarried, and without debts, and my estate had consisted solely of the Remainder Estate.
最后的重要说明
尽管本系列的标题是“遗嘱DIY”,但当您的个人状况、家庭环境、资产结构较为复杂时,我们建议您寻求专业遗嘱律师的帮助,以确保您的遗嘱符合法律要求并充分保护您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