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位立遗嘱人自己写一份遗嘱(DIY),怎样才能称之为一份“好的”遗嘱呢?我的理解是:
- 遗嘱结构合理、内容清晰,不但没有增加遗产管理人的工作难度,反而提前帮助遗产管理人解决了不少问题;且,
- 如果有人想挑战这份遗嘱的合法性,他们将很难下手;即使真的采取诉讼途径来挑战,也很难成功。
基于以上两点,在立遗嘱撰写每一句话时,立遗嘱人都应该考虑:这样写会不会:
- 给遗产管理和遗产管理人带来麻烦?
- 给想挑战这份遗嘱的人提供机会?
具体来说,立遗嘱人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这个话题似乎多余,但实际上是开篇必须讲的重点之一。否定一份遗嘱最简单、直接和有效的方法就是证明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没有行为能力或受到了胁迫。
这里的“行为能力”(testamentary capacity)专指立遗嘱人的思维清晰度、成熟度、逻辑性和完整性,与身体健康状况或四肢是否健全无关。更确切地说,行为能力的判断是一个法律问题,而非医学问题。
一方面,遗嘱执行人最困难的任务之一就是找到已故人的所有资产,并确定在执行遗嘱时需要联系谁。按照这个逻辑,似乎遗嘱应该包含一份详细的资产清单。然而,另一方面,在遗嘱中列出所有资产实际上是一个错误。比如,如果您将全部遗产留给一个人(如配偶),就没有必要逐项列出所有资产。这样做会导致每次资产发生变化时,您都需要更新遗嘱,并且每次更新都要像原始遗嘱一样重新签署和见证。
话虽如此,立遗嘱人应该备好以下信息,并通过可查阅的文件支持,以创建一份关于其财产的详细清单。
- 资产:
- 现金投资、支票账户、储蓄账户、免税储蓄账户(TFSA)、定期存款账户(GIC)等
- 保险箱
- 股票、基金
- 不动产
- 保险
- 注册退休储蓄计划(RRSP)、注册退休收入基金(RRIF)、教育储蓄计划(RESP)等
- 负债:
- 欠税
- 房地产抵押贷款
- 其他贷款
- 私人借款
- 信用卡欠款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立遗嘱人应该对以下几个方面有基本的了解:
- 不动产估值
- 令人惊讶的是,许多立遗嘱人并不知道其房产的当前市场价值。尽管房产的价值可能会在立遗嘱人去世时发生显著变化,但在起草遗嘱时,了解房产的当时价值仍然至关重要。
- 资产所在地
- 立遗嘱人的财产是否超出了安大略省的范围?对于安大略省内的房地产和个人财产,适用安大略省法律;对于安大略省以外的个人财产,尽管仍适用安大略省法律,但需考虑相关的法律冲突原则或外国司法要求;对于安大略省以外的房地产,适用当地法律,并需考虑国际法原则及对安大略省遗嘱认证决定的承认。
- 所有权细节
- 明确不动产及其他资产的所有权结构——是个人独资,还是共同所有(联名所有)或按份共有。
遗嘱执行人将依据您的遗嘱来代表您发声,仿佛您仍然健在。因此,这个责任不能随便交给任何人。
通常,您的遗嘱执行人会是一位家庭成员或亲密朋友,最常见的是配偶或子女。最重要的是,这个人必须是您完全信任的人。如果您觉得没有合适的熟人具备所有所需的品质,那么可以选择一位独立的专业人士,他们可以有偿帮您处理这些事务。
不要选择年纪过大、不稳定或健康不佳的人,也不要任命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的人或有犯罪记录的人。
请选择一个勤勉、有诚信的人,否则他们可能无法遵守适当的会计操作。例如,他们可能未能准确申报税款,未能清偿债务,或做出不当的投资决策。一个不称职的执行人可能不会按时或按您的意愿分配财产。在极端情况下,执行人甚至可能挪用资金或偏袒某些受益人。
此外,您可以指定一位备用的遗嘱执行人,以防您的首选执行人无法或不愿履行职责。如果您指定了不止一位执行人,那么备用执行人将替代无法履行职责的那位。如果您只指定了一位执行人,那么备用执行人将直接接替他成为唯一的遗嘱执行人。
如果您没有指定备用执行人,而您的首选执行人无法履职,那么法院将指派一个人来分配您的遗产。
在安大略省,立遗嘱人一般可以在遗嘱中自由处置自己的财产。然而,法律对这种自由进行了限制。换句话说,立遗嘱人以为可以随意分发自己的财产,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法律对所谓的“遗嘱自由”有两项重要限制。
1. 抚养/赡养请求(Dependant Support Claims)
例如,立遗嘱人可能会认为:
“虽然我有一个共同生活了30年的没结婚的伴侣,但我不打算给她留任何财产,因为她自己也能过得很好。”
然而,这样的遗嘱可能会忽视《继承法改革法》(SLRA) 的第五部分和 Cummings v Cummings [2004] 案例的法律效力。
现在我们先对这位想从遗产中拿到钱的人成为“申请人” (“claimant”)。
法律说:即使立遗嘱人没有为申请人留下一分钱,只要该申请人能够证明以下三点,依然有可能获得遗产中的份额:
- 申请人和立遗嘱人之间有特定的关系,如配偶、同居伴侣、子女或父母;
- 立遗嘱人去世前曾提供过支持;
- 申请人没有获得充分的财产安排。
“充分的财产安排”在 Cummings v Cummings 案之后,法律不再仅考虑申请人的经济需求,还增加了道德考量因素。该案提出了家族财富的公平分配是《继承法改革法》的一项符合公众利益的目标。
2. 婚姻财产请求(Matrimonial Property Claims)
1986年《家庭法》(Family Law Act, 简称FLA) 的修改极大改变了婚姻财产的分配规则。它取消了家庭资产和非家庭资产之间的区别,并引入了价值分配的规则。重要的是:即便配偶因去世而结束婚姻,这一规则仍然适用。
因此,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幸存配偶可以选择:
- 根据遗嘱继承(遗嘱中所提到的任何财产,可能是很少的金额,也可能是大笔财产),或
- 提起“婚内资产平分“的诉讼,计算方法与离婚时的家庭净资产的平分类似。
换言之,如果立遗嘱人打算在遗嘱中留给配偶的财产少于婚姻期间总资产的一半,那么立遗嘱人则需考虑到遗产被幸存配偶”平分“的可能。对这个风险最有效的控制方法是签订婚前协议或同居协议,但前提是需确保双方获得独立的法律意见和进行充分完整的财务披露。
在遗嘱和遗产规划中,必须谨慎考虑《家庭法》(FLA) 的相关规定,原因在于立遗嘱人留给子女的财产(即传承给子女的遗产)可能会面临现任或未来儿媳、女婿提出的财产分割请求。因此,可考虑以下一些策略:
- 直接赠与:在婚姻存续期间,配偶收到的礼物或遗产不计入其家庭净财产(NFP)计算中,且由这些礼物或遗产产生的收入也不被计入。但如果赠与发生在婚前,那么在婚后计算子女的NFP时,可以将婚前礼物的价值扣除。
- 债务豁免:如果父母打算豁免子女所欠的债务,那么只有在子女婚前豁免债务,才能使子女真正受益。
- 酌情赠与:如果立遗嘱人希望更好地保护子女,可以为其设立一个“酌情”(discretionary)遗嘱信托,而不是直接赠与财产。
补充说明:
- 婚姻住房是上述规则的例外。无论立遗嘱人如何精心规划,未来的儿媳或女婿仍然可以主张分得婚姻住房的一半产权。
- 尽管婚姻期间收到的礼物或遗产价值不计入家庭净财产(NFP),但它仍可能面临平等分配的风险,也就是说,礼物的价值可能被用来满足这一财产分割要求。
- 最好只指定一名遗产管理人。如果需要指定第二位,建议作为替补,除非第一位遗产管理人去世或失去行为能力,替补管理人不应被启用。
- 如果遗产规模大且经济结构复杂,可以指定多位遗产管理人,但其决策应以多数票通过,而非全体一致通过。
- 当一个人考虑使用财产授权书(POA)进行遗产规划时,他被称为“授权人”。财产授权书允许授权人指定个人或个人群体在其无法处理财产和财务事务时代表其管理或处理这些事务。该文件的目的在于覆盖遗嘱不适用的情况(如授权人仍然健在),例如因失去行为能力或处于昏迷状态时无法自行处理这些事务。
- 当一个人在使用医疗授权书(POA)进行遗产规划时,也被称为“授权人”,这种授权书有时也被称为“生前遗嘱”。医疗授权书允许授权人表达其关于医疗护理的意愿,并指定个人在其失去行为能力时代表其处理医疗事务。该文件的目的是处理遗嘱不适用的情况(如授权人仍健在),例如因失去行为能力或处于昏迷状态时无法自行处理这些事务。
- 最后,別忘了您的宠物!立遗嘱人可能还希望创建宠物遗嘱,以确保在其失去行为能力或去世时,心爱的宠物能够由值得信赖的朋友照顾。
最后的重要说明
尽管本系列的标题是“遗嘱DIY”,但当您的个人状况、家庭环境、资产结构较为复杂时,我们建议您寻求专业遗嘱律师的帮助,以确保您的遗嘱符合法律要求并充分保护您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