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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信托和生前信托 – 信托系列 4/6

在遗产规划中,遗嘱信托 (testamentary trust) 和生前信托 (inter vivos trust,也可称为“活人信托”),是最常见的两种信托类型。

  1. 遗嘱信托
    • 此类信托是在个人去世后根据遗嘱设立的信托。这种信托不会在立遗嘱人生前生效,而是在其去世时启动。
    • 遗嘱信托的常见类型:
      • 配偶遗嘱信托:在为配偶提供收入的同时保护剩余资产,以确保其未来可留给其他受益人,例如子女等。
      • 未成年人信托:为未成年子女的遗产进行管理,由受托人负责管理资产,直到孩子达到某特定年龄。
  2. 生前信托
    • 此类信托是在设立人,即信托委托人,在世时建立的信托,旨在管理和分配资产,并可以避免在去世后遗产的probate认证程序。
    • 生前信托的常见类型:

      • Alter Ego Trust:此类信托专为65岁及以上的人士设计,允许委托人在不触发资本增值税的情况下将资产转入信托。委托人在世时获得所有收入,去世后资产可不经过遗嘱认证直接分配。
      • Henson Trust:此信托常用于为残障人士提供保障,且不会影响他们领取政府福利的资格。因受托人拥有完全的分配权,导致受益人无法直接控制信托资产,这就保证了其福利资格不受影响。

这两种信托在管理和分配资产时具有重要作用,但其目的和适用的法律、税务规则有所不同。无论是遗嘱信托还是生前信托,都有其独特的优势,具体取决于委托人遗产规划的目标、税务考虑和受益人的具体需求。

遗嘱信托和生前信托的主要区别:
  • 遗嘱信托是在遗嘱人去世时,根据遗嘱的条款设立的信托。
  • 生前信托是在委托人还健在时设立的信托,资产在生前就已转入信托中。
  • 遗嘱信托曾享有与个人所得税类似的累进税率,但自2016年后,除非符合“累进费率遗产”(Graduated Rate Estate,GRE)或“合资格残障信托”(Qualified Disability Trust,QDT)的条件,大多数遗嘱信托需按最高边际税率缴税。
  • 生前信托通常按最高个人边际税率征税,例如在安省是53.53%的最高边际税率。不过,信托收入可以分配给受益人,受益人按照自己的税率纳税,可能比信托本身的税率低。
  • 遗嘱信托中的资产需要经过遗嘱认证 (probate) 程序,即遗嘱必须经过法院验证后才能生效并创建信托。
  • 生前信托则不需要经过遗嘱认证程序,因为资产在生前已转入信托,能够在去世后快速且较低成本地分配。
  • 遗嘱信托中,资产由受托人在遗嘱人去世后管理,遵循遗嘱的条款执行。
  • 生前信托中,委托人在生前可继续控制信托资产(如果是可撤销信托),去世后由指定的受托人接管。

重要声明:

本博客系列为读者提供了关于“信托”概念的基础理解,但并不构成我们事务所的法律建议。因此,如果您遇到任何与信托相关的问题,请务必咨询您的律师。还是那句话,专业的事情最好交给专业的人去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