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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规划中的税务考虑 – 自制遗嘱系列 3/7

有一种说法是“加拿大没有遗产税”,我认为这是误导性的。当一位安大略省居民去世时,不但要向加拿大税务局(CRA)支付因去世而产生的资本增值税,还要向安大略省政府支付遗产管理税(Estate Aministration Tax,简称EAT),怎么能说这些都不算遗产税呢?

立遗嘱人通常希望在去世后尽量减少税款,以便让受益人获得更多遗产。然而,减少税负涉及三个关键方面:

  1. 联邦政府(CRA) – 税务考虑
    • 有句话说,加拿大人去世后,CRA是第一受益人。这话不无道理。
    • 处理欠CRA的税款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我们将专门用一个完整的系列来解释如何有效管理这些税务问题。
  2. 安大略省的遗产管理税(EAT) – 如何规划降低EAT
    • 本文的主要目的是讨论在起草遗嘱时,通过合理规划来减少安大略省应缴的遗产管理税。
  3. 在世时将财产转给家人/加家人名字上房产
    • 这些策略可能同时影响CRA的税务和安大略省的EAT。
    • 避税的一种方法是在去世前将家人的名字加入财产所有权中,通过继承权而非遗产程序来转移财产。例如,一位老母亲将女儿的名字加入到一处出租房的产权中,形成联权共有关系。然而,此交易必须向CRA申报,且很可能需要缴纳资本增值税。
    • 按照当前的法律趋势,在财产所有权中添加名字通常会导致“结果信托”的出现。这意味着即使立遗嘱人在生前转移了财产,该财产仍可能被视为遗产的一部分,进而被分配。
    • 此类做法风险颇多,我们将在“自制遗嘱”系列的另一篇博客中详细解释。

当一位安大略省居民去世时,省政府会根据遗产的价值收取遗产管理税(EAT)。

EAT的计算方式如下:

  • 首个$50,000:免税
  • 超过$50,000的部分:按1.5%征税

如果您想估算您的EAT金额,欢迎使用我们的EAT计算器:


减少遗产管理税(EAT)的方法只有一个:因为EAT是根据遗产总价值计算的,如果某些资产不包含在遗产内,EAT自然会减少。

那么,哪些资产不需要计入遗产呢?

  1. 安大略省以外的不动产
  2. 共同持有的财产
  3. 有指定受益人的人寿保险
    • 例如,丈夫购买了人寿保险并将妻子指定为受益人,保险赔款会直接支付给妻子,不会计入遗产。
  4. 退休计划下的可支付福利
    • 比如,如果某人有注册退休计划(RPP)并指定了受益人,赔付款将绕过遗产,直接支付给受益人。

因此,为了减少立遗嘱人资产暴露于EAT的风险,可以采取以下策略:

  1. 在生前处置财产或将其设为共同所有
  2. 为以下计划指定“受益人”:
    • 人寿保险
    • 注册退休储蓄计划(RRSP)
    • 免税储蓄账户(TFSA)
  3. 创建两份遗嘱:一份针对必须计入遗产的资产(称为“坏”资产或“应纳税”资产),另一份针对可以避开遗产流程的“好”资产,避免EAT。

需要注意的两点:

  • 如果死者的财产上有未偿还的房贷,房贷可以减少遗产的整体价值。
  • 但是,债务和负债不会减少EAT计算时的遗产价值。比如,死者银行账户里有6万加元,同时欠信用卡公司6万加元,遗产仍需为这6万加元缴纳EAT。

要了解如何通过两份遗嘱将“坏”(应纳税)资产与“好”(免税)资产分开,首先需要理解安大略省的遗嘱认证程序(probate)。

什么是遗嘱认证(Probate)?

遗嘱认证是一个法律程序,遗产需要将原始遗嘱提交给法院,连同申请表和支付给财政部长的遗产管理税(EAT)的银行本票。法院审核之后会发出一个《证明》,用来授权遗嘱执行人去管理(但不能分配)遗产。

Granovsky Estate v. Ontario [1998] 案例中,法院明确指出,EAT只对“主要”遗嘱所管理的资产征收。因此,立遗嘱人可以:

  • 主要遗嘱,用于管理“坏资产”
    • 这份遗嘱需要进行遗嘱认证
  • 次要遗嘱,用于管理“好资产”
    • 这份遗嘱无需进行遗嘱认证

理论上,立遗嘱人可以有多份遗嘱(第三份、第四份等),但不建议这样做。


背后的法律原则:

“坏资产”需要经过遗嘱认证才能转移所有权。策略是为不同类别的资产创建多份遗嘱,确保只有包含“坏资产”的遗嘱需要提交进行遗嘱认证。

“好资产”,如私人公司股份,可以通过未经认证的次要遗嘱转移。然而,这需要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如果董事会坚持要求股份经过遗嘱认证,那么这些股份也需要走遗嘱认证程序。同样,如果去世者是唯一的董事,这也可能引发问题。起草遗嘱的律师应对此进行处理并提供全面的建议。


“篮子条款” (“Basket” clause):

这种条款允许遗嘱执行人决定哪些资产需要遗嘱认证,哪些不需要。示例条款如下:

“Any other assets for which my Estate Trustee determines a grant of authority by a court of competent jurisdiction is not required for transfer or realization thereof.”
意为:任何不需要获得有法院授权即可转移或变现的资产。

这赋予了遗嘱执行人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能够决定哪些资产不需要经过遗嘱认证,从而有效管理“坏资产”。


2018年引发的震动:

Re Milne Estate [2018] 一案中,Dunphy法官裁定,如果遗嘱管理的资产无法明确识别,整个遗嘱可能因“不确定性”而无效。这一裁决引起了广泛担忧,许多人认为他们的遗嘱可能因此无效。

然而,安省Divisional Court (更高一级的法院) 在随后的 Re Panda Estate [2018] 案件中迅速推翻了这一裁决。简言之,带有篮子条款 (“Basket” clause) 的遗嘱再次被确认有效。


立遺囑人的考量:

无论是使用两份遗嘱还是篮子条款,这些策略都会引入一定的不确定性。遗嘱的首要目的是提供清晰的指导,说明如何管理立遗嘱人的遗产。在减少EAT的过程中,这些策略如果操作不当,可能会适得其反。如果您考虑使用多份遗嘱来减少EAT,本文仅提供基础概述,您需要咨询律师并听取他们的专业建议,以确保一切妥善处理。

最后的重要说明

尽管本系列的标题是“遗嘱DIY”,但当您的个人状况、家庭环境、资产结构较为复杂时,我们建议您寻求专业遗嘱律师的帮助,以确保您的遗嘱符合法律要求并充分保护您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