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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监护人 – 代权人和监护人 5/6

请先参考关于POA和Guardianship的开篇介绍,在本系列的第三篇中,我们讨论了授权人可以如何自行或在律师的协助下,通过授权书(POA)指定代权人来为他们在未来做出医疗护理的决定。本文是第五篇,将解释如何通过向法庭申请,成为他人 (通常是家庭成员) 在医护方面的决定者。

个人医疗护理监护的标准程序与财产监护的法律申请程序非常相似。在实操中,申请人大概率会同时申请这两项。

“财产监护”和“人身监护”之间的最主要的区别是:

  • “财产监护”需要提交管理计划;
  • “人身监护”则需要提交一份监护计划,该计划规定如何照顾被监护人。
  1. 向法院提交申请通知

  2. 申请人的宣誓书以及可能需要的能力评估

  3. 拟任监护人的同意书及根据 ss.70(2)(a)(b)(c) SDA 发表的声明。

    • 申请人需说明要申请的是 s.59 下的“全面监护”,还是 s.60 下的“部分监护”。

    • s.45 列出了与个人护理能力相关的决策类别。

    • 还需要提交监护计划(使用General Form 3

  4. 医护监护允许第三方声明

    • 与财产监护申请相比,对个人医疗监护申请的一个显著区别是:s.71(1) 允许提交第三方声明,也就是说,在申请通知发出前的12个月内与无行为能力者有私人接触的人,可以提交这个声明。

  5. 申请的送达

  6. 送达方的回应

  7. 法庭听证与判决:

    • 法院在任命个人监护人时必须明确指出,该人已丧失行为能力,且需要有人代表其做决策;监护可以是全面监护或部分监护。

    • 法院可以同时任命共同监护人。

    • 法院也可以任命两人或多人分别在不同的、不重叠的时间段担任监护人。

    • 法院的任命可以设定时间限制和其他条件。

所谓的“简化”程序,就是申请人不用上庭见法官,单凭向法院提交文件就有望得到判决,但实际上,“简化”程序并不简化,因为根据 s.74s.77 SDA的要求,申请人需满足额外要求:

  1. 两名评估人必须在申请通知发出前6个月内与被监护人见面并提交评估声明;
  2. 不允许由一名评估人和一名非评估人分别提供评估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