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別於多歐洲和亞洲國家,加拿大沒有所謂遺產特留分。也就是說,一個人可以在遺囑裡自由地安排自己的遺產。這反映著加拿大法律對於個人權力和財產支配權的尊重,如果立遺囑人的家人認為遺囑裡沒有留足夠的的遺產,那麼他們便需要在立遺囑人過世後,向法院申請遺眷扶助。
遺囑贈與主要分為三種:
一、實物:常見的實物包括立遺囑人的某件收藏品、固定額度的現金或是特別註明的房地產。
二、扣除債務所剩餘之現金:交完稅和所有債務剩下來的遺產 (residue 或是 residue of the estate),遺產管理人在獲得法院的認證後,通常會將列舉在遺囑裡的實物贈與物先找出來跟其他的遺產分開,然後他會將剩下的遺產變現,並且用這些現金繳稅和償還債務,剩下的現金就是剛才提到的residue,最後遺產管理人會依照遺囑的條文,將這修剩餘的現金分配給受益人。
假設一位母親在遺囑裡寫著要給她的兒子一間特定的公寓單位和遺產的30%,但是在過世前母親便先將該公寓賣掉了,則兒子只能獲得母親的剩餘遺產的30%,他不能獲得這30%加上與該公寓等同價值的現金。同樣的,如果母親將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畫留給兒子,但是她過世後遺產管理人怎麼找都找不到這幅畫,那麼兒子也只能拿到剩餘現金的30%。
三、信託:信託通常是為了未成年或是有身心障礙的受益人所設置的。透過信託立遺囑人可以指示遺產管理人做投資,直到某一天,例如等受益人年滿十八歲那天,再將信託的錢給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