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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財產管理相關的基本概念

第一:就算沒有正式的財產管理授權書,一個人也可能被認定是某人的財產管理人。

在安省的power of attorney也就是所謂的財產管理授權書,造成某人可能因為他的行為而被認定是實質的財產管理人,在法律上我們稱其為attorney de son tort。

常見的案例:

一位年邁的母親,因為行動不方便,將她兒子的名字加到她的銀行帳戶上,兒子便因此可以代替母親去銀行辦事,母親和其他兄弟姊妹如果後來對於他怎麼處理母親的帳戶有意見,兒子便可能被認定為一個實質的財產管理人,也就是attorney de son tort,他就必須跟有被正式的財產管理授權書任命的管理人一樣,承擔等同的法律責任,這個結果,很可能是兒子在開始幫母親管理錢財時始料未及的。

第二:管理財產的行為能力

所謂行為能力,不是指某人是否有肢體殘障,而是指他的心智和思考的能力,還有理解相關訊息的能力 。同時呢,一個具有管理錢財的行為能力的人也必須知道他做某個決定跟不做該決定的後果。

舉報稅這個動作為例:一個具有管理錢財的行為能力的人必須能夠理解到他可以選擇報稅或是不報稅。報稅的後果可能是甚麼;不報稅的後果可能是甚麼。所以呢,一個人可能具有做某些決定的行為能力但不具有做其它決定的行為能力。一個人是否具有行為能力取決於個別決定的複雜度,本身的健康狀況,還有再做決定的當下頭腦是否清楚等等因素。也就是說,對很多人來說,行為能力是浮動的,一個授權人是否有管理錢財的行為能力,對於管理人有甚麼法律責任這個問題至關重要。

第三:代理人跟受託人的差別

代理人的英文是agent;受託人是fiduciary。

依照安大略省的法律一個受託人fiduciary,必須屏除自身的利益去管理託付給他的財產或是去照顧託付人。醫生之於他們的病患就是一個受託人的身分,在合法合理的範圍內,受託人必須盡最大努力為託付人謀取利益並且受託人的行為不能跟託付人有利益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