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简要概述遗嘱的签署、保存以及立遗嘱人去世后的执行流程。
正式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签字并由至少两名见证人见证和签字。
如果立遗嘱人不识字或因病无法签名,可以用“X”符号代替签名,表示其认可该文件为其遗嘱。
ss.4.(2)(a)(b)(c) of SLRA提供了可能被接受的“替代签署”和“替代见证”的方式,但为了避免日后麻烦,最好还是让立遗嘱人和所有的证人在同一时间内、同一个房间里完成签署。
注意:
- 根据ss.12(1)(3) of SLRA,见证人不能是遗产受益人或受益人的配偶,否则该遗赠将无效。
- 但如果能证明受益人或配偶未对立遗嘱人施加不正当影响,法院可能说该遗赠依然有效。
- 无效的仅是对见证人的赠与,遗嘱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签署遗嘱时或之后,建议及时获取一份见证人签署的执行宣誓书,这有助于避免在见证人因去世、失能或无法联系时产生的法律问题。
有两种常见情况下容易出现“手书遗嘱”:第一种是在紧急情况下,立遗嘱人即将去世,想在最后一刻赶紧写下自己对遗产分配的愿望;第二种情况是立遗嘱人不熟悉对电脑或打印机的使用而更倾向于用手执笔写出自己的遗嘱。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手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或正式的遗嘱签署手续。然而,签名仍然必须出现在文件的末尾。
关于手书遗嘱的有效性,这里给出一个听起来奇怪但其实很可能发生的例子:
一位立遗嘱人用Excel做了一个表格,列出他的所有财产以及每项财产应给哪个受益人。他打印了该表格,然后手写了一份遗嘱,内容是:“我的财产分配请见我做的Excel表格。”
这下麻烦了,因为加拿大的判例法明确规定,如果遗嘱缺乏必要的见证手续,只有手写部分可以作为手书遗嘱提交认证,也就是说,手写部分必须独立存在 (不能依赖预先打印的部分),且清楚表达立遗嘱人对财产分配的意图。
手书遗嘱的认证程序(见下文“执行人职责”部分)通常比正式打印的遗嘱更复杂。因此,建议遗产执行人寻求法律帮助。
立遗嘱人只能有一份遗嘱原件,并应妥善保存。
在安省,遗嘱需要原件提交法院才能办理遗嘱认证。复印件甚至公证过的副本,也都是无法代替原件的,除非法庭对个案另有他论。
立遗嘱人必须意识到,如果在其去世多年后找不到遗嘱原件,将被推定为遗嘱已被销毁。在此情况下,遗产将按照“无遗嘱继承规则”被处理。
执行人的工作清单:
- 寻找并阅读遗嘱 – 执行人的第一项任务是找到已故者最新遗嘱的原件。
- 执行人必须申请遗嘱认证法院颁发的遗嘱认证书,赋予其合法管理遗产的权力。
- 执行人应申请立遗嘱人的死亡证明,通常可从殡仪馆获取。
- 执行人有权决定如何处理遗体。尽管立遗嘱人的葬礼愿望不具法律约束力,除非特殊情况(例如太过铺张浪费),一般会被尊重的。
- 遗嘱认证书到手之前,遗产的资产将被冻结,除非是夫妻共同持有的财产,能自动转移给在世配偶。
- 执行人需通知所有对遗产有利益关系的人,并告知其在遗嘱中的权利。如果遗嘱或执行人的合法性受到挑战,执行人可能需要提供“已遵守法律要求”的书面证据。
- 执行人必须列出所有资产和负债的清单,并在遗嘱认证申请中向省政府披露这些信息。
- 执行人须保护遗产资产,接管资产。
- 所有潜在债权人必须有机会提出对遗产的索赔。执行人应对外公布死讯,通知任何可能有索赔权的人。
- 执行人负责提交遗嘱认证申请,以便合法处理资产,在这一点上,大概率执行人需要律师的帮助。
- 执行人需为已故者报税,包括收入(income)税和资本利得(capital gain)税。
- 一旦获得合法授权,执行人应支付所有债务和开支,包括葬礼费用及所有税款。执行人可以从加拿大税务局(CRA)获取纳税清算证明(Tax Clearance Certificate),在这一点上,大概率执行人需要会计师的帮助。
- 清偿债务后,执行人应开始向受益人分配遗产,先分配特定遗赠。如果遗嘱规定设立信托,执行人需负责信托的安排。剩余资产将在特定遗赠分配后分发。
- 执行人对受益人负责,因此处理债务、税务及遗产分配时必须保持完整、准确、和细致的书面记录。
最后的重要说明
尽管本系列的标题是“遗嘱DIY”,但当您的个人状况、家庭环境、资产结构较为复杂时,我们建议您寻求专业遗嘱律师的帮助,以确保您的遗嘱符合法律要求并充分保护您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