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 law, we trust

为什么总是CRA赢?

不知你有没有这样的体验,比如你订了Rogers每个月的上网计划,说是不限流量的,但用了几个月以后,Rogers说你天天在家下P2P,用太多了,所以需要每个月单给你涨钱,涨好多。

这时候你小声问了一句:当初条款里说的是不限流量啊。

Rogers回复:对。但,我们觉得你滥用(abuse)了我们的条款。

同理,因一件事你和CRA对峙,当CRA说不过你的时候,会甩出这句“我们觉得你abuse了我们的条款“来压你。例子是2009年的一个真实案例,具体过程有点绕,我放在本文最下方了。简而言之,就是利普森夫妇卖了股票,挣了钱,同时根据 CRA 的 Attribution Rule 来申报了付出去的1万多块钱的利息支出,作为费用抵扣收入。

然后CRA不同意这一万块钱作为费用抵扣收入,双方最后闹到上庭。

在庭上,利普森夫妇的律师发出了呐喊式的两句诘问:

  1. Attribution Rule难到不是你们CRA自己一直要遵从的?
  2. 要按你们现在的说法,所有的加拿大人,都没有重组自己资产的自由了?

CRA方律师的回复是:

  1. Attribution Rule是我们的条款,纳税人做的每一步,都确实没有违反规定;但合起来,我们就觉得纳税人滥用了我们的条款
  2. (对第二条不予回复)

双方的说辞让法官们犯难了。最后,七位法官经过反复讨论,艰难地以4:3的比例,裁定CRA赢。理由写了好几十页,但说白了就一句话:aggressive tax planning如果玩得太aggressive了,有悖于服务全民的税收精神,因此只能判国家机构胜诉。Lipson v Canada [2009]

公平与法制的较量中,法官大多是只能判法制取胜的。

 

有利普森夫妇二人 (Earl Lipson & Jordanna Lipson),于:

  • 1994-08-31,向BMO银行借出了56万块钱,这56万用于买了利普森先生所在的公司的股票,因为他们知道是必赚的;
  • 1994-09-01,以75万的价格close了一处自住房;
  • 1994-09-02,利普森夫妇用自住房做抵押,贷出56万,正好还清了买股票的56万;
  • 利普森夫妇转手就卖了股票,赚了一大笔;
  • 但同时,用房子贷出来56万,是要按月还本金和利息的,利普森先生把所还的利息,一共1万多块钱,当作卖股票这一赚钱行为的成本,填在了他1994-1996这三年的税表里
  • CRA (其实是魁省的Minister of Natioinal Revenue) 并不能认同这一万多块钱作为费用可以抵扣收入。CRA认为:在加拿大,逃税肯定是非法的,但“避税”在税法没有被滥用的情况下,是可以接受的。但本案中的利普森夫妇滥用了税法对纳税人提供的灵活性(abusive tax avoid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