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基础,是“公平” (Equity/Fairness)。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嘛。
法律的作用,为了维持社会秩序,”法制“ (Order) 是法律的目的。
那么公平和法制之间,也就是法律的基础和目的之间,有可能矛盾吗?有。
矛盾的时候怎么办?本文用大量实例讲解法官们是怎么裁决的。这些案例基本分两组,一组是跟钱相关的合同法案例,因为钱这个东西,最容易被清晰直白地量化,讲起来很清楚;第二组全是八卦,悦目不一定赏心。
要说合同法,就要先搞清楚consideration (对价)的概念。极简而言之,我家请了一位装修师傅,先谈好了包工包料的总价,但施工期间原材料价格大涨,师傅要多收我钱。我不给,闹上法庭。如果法官裁决:
- 我需要多付原材料上涨的费用,那么这是归于”公平“的原则
- 我不需多付,按原合同付就好,那么这是归于“法制”的原则
开始进入实例。有几个船长和海员之间的合同纠纷很有意思。
两百多年前,一位船长带着16位海员出海,途中突然少了俩人,船长答应剩下的14人,如果你们把16个人的活儿干了,让咱们都安全到家,你们14个人拿16个人的酬劳。这听着很合理,船员答应了。但回到家之后,船长没有履行诺言,只付了14个人的钱。船员把船长告上法庭,信心满满觉得法官会做出公平正义的宣判。结果判决下来了,法官找了个借口判船长胜诉 (详情请见合同的对价一文)。真正的原因,是法官不敢开这个先例。要知道200多年前的航海事例中,杀人越货的事不少见。如果法官以“公平”为原则判船员胜诉,这个口子一开,以后真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恶性事件:10个船员早约好了,找了另5个闲人,15个人一起上船出海,途中10个船员杀掉/放逐那5个人,然后根据英美加拿大的案例法原则,10个人可以拿15个人的钱。所以,考虑到这一层,法官只能硬着头皮判船长赢。小结:这个案子不折不扣地偏向了“法制”。Stilk v Myrick [1809]
这个案子的40多年之后,一位船长带着37位船员出海,途中一下缺失了17人。船长承诺:当前形势危急,如果你们20人能齐心协力把船开回家,你们拿37人的钱。同样到了家以后船长不认账。上庭。这一次,算算人数和比例,怎么也说不过去了,法官做出了偏向“公平”的判决,20个人拿到了合理的报酬。Hartley v Ponsonby [1857]
同样是当船遇到危急形势的情况,在一个更早的案例中,船长情急之下答应一位船员:如果你能处理当前的危机,咱们安全到家以后,我多付你钱。同样是到家以后船长不认账,同样是上庭。这一次法官毫不犹豫地判了船长胜诉,理由很简单:如果不判船长赢,以后会有太多的可能,在危急时刻船员勒索要高价。法制,在这个案子里,是必须的。Harris v. Watson [1791]
我们再用一些名人和媒体之间的纠纷来展示“公平”与“法制”之间的争斗,这就要扯到“人权”的范畴了。人权包括很多不同类别的权利。言论自由,这是人权的一部分;同样隐私权也是人权的一部分。那么当
- 媒体的言论自由权,和
- 名人的隐私权
相冲突的时候,法庭只能在“公平”和“法制”之间选一个。我们来做一个简单的假设:
- 名人有自己的隐私,或不可告人的事
- 某媒体拍到了名人不想公之于众的行为
这个时候,如果法庭允许媒体披露名人的黑暗面,那就是偏向于“公平”,更多地保护了人权里的言论自由权。
如果法庭选择保护名人的隐私,那就是偏向于“法制”,更多地保护了人权里的隐私权。
好了绕嘴的话不说了。八卦时间到!
在电影《偷天陷阱》里惊艳一方的Catherine Zeta-Jones,在千禧年里嫁给了比她名气还大的Michael Douglas,俩人的婚礼轰动一时。这对夫妇只允许一家授权媒体来发布所有的婚礼影音资料,但这种场合,肯定有其他媒体混进去拍了照片。影星夫妇申请了法庭禁令,不许未经授权的照片流出。最后法官判媒体胜诉,也就是偏向于”公平“。法官说:你俩请好几百人来参加你们的婚礼,还要什么照片上的隐私!Douglas v Hello! Ltd [2001]
Max Mosley这个名字大家乍一听不熟,但F1方程式赛车大家都知道吧,这个人号称F1教父,整个F1都是他的,地位在西方社会堪比一国领导人。他同时雇了5位妓女,性虐她们,还是纳粹主题的。其中一个妓女看不惯他的为人,打算把所有过程和细节都捅给媒体。F1教父马上申请了法庭禁令,不许任何媒体公布任何细节,甚至连群众在Google时,Google都得过滤掉跟此事相关的信息,否则他颜面尽毁。法庭在宣判时说了两句话,一是“不道德,和不合法,是两回事”;二是此人的隐私权应受到保护,包括Google都得配合。可见本案的法官,选择了“法制”,作为出路。Mosley v News Groups Newspapers [2008]
有个外号黑珍珠的女模特Naomi Campbell,一直以健康生活形象示人,被媒体拍到吸毒和去戒毒诊所。黑珍珠火速申请法庭禁令不许媒体曝光。媒体称这是言论自由,国民应该知道电视上讲芹菜和豆腐搭配吃法的那个超模,真实生活是怎样的。最后5个法官,艰难地以3:2的投票,做出了判决:黑珍珠吸毒即成事实,媒体可以发布;但她去诊所这个事,属于她个人的医疗记录,受隐私法保护,不许曝光。所以,实际上本案的判决是偏向媒体的,也就是投向了“公正”。Campbell v Mirror Group Newspapers Ltd [2004]
一个多伦多人叫David Furnish,他和另外两个男的在性活动时搞出了太多花样,引起其中一位的不满,打算曝光给媒体,这位David申请了法庭禁令,他就成功了。这次法官的理由是:因为他还有三个未成年小孩,为保护孩子的隐私,法官选择了“法制”。其实我觉得更重要的原因,是他的三个小孩,是他和他的丈夫Elton John 共同的孩子。如果不知道Elton John是谁,可自行Google一下,他在娱乐圈的声望,黑珍珠跟他比起来,可称萤虫之于日月。PJS v News Group Newspapers Ltd [2016]
最后说两个跟德国媒体相关的。一位经常在影视作品内饰演警长的明星,被媒体揭露因持有可卡因被捕。明星不让说,媒体偏要说,上法庭。最后法官选择了“公正”,保持了言论自由的尊严。Axel Springer AG v Germany [2012]
在同一年里,一位女士去瑞士滑雪的照片被德国一家媒体公布,这位女士不高兴了,找律师上法庭。法庭马上发出禁令,让媒体赶紧把嘴闭上。这位女士是摩洛哥的卡洛琳公主。Von Hannover v Germany [2012]
最后,本篇总结成两句话:(1) 很多时候法官在判案时,考虑的不是公平和法制,而是“真要这么判的后果如何”。(2) 如果您是一国的公主,公平和法制,您自己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