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个安省居民来说,以下所有跟婚姻有关的协议,都属于“家庭法律合同” (Domestic Contracts),从法律角度来说,只有三类:
- 同居协议 Cohabitation Agreement (CA)
- 婚姻合同 Marriage Contract (MC)
- 分居协议 Separation Agreement (SA)
- 实际上,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协议,应该是在婚前签的;但大多数民众认为分居协议是夫妻俩分居之前签的那位文件。
大家在影视作品里常听过的一个词:婚前协议 (Prenuptial Agreement,简称 Pre-up), 其实是以上2和3的混合体。
本文将粗浅说一下以上提到的四类家庭法律合同,但别忘了还有一个更重要的问题:
同居协议
这个只服务同居关系的协议,华人用得不多。
- s.53安省家庭法案规定:无论是异性还是同性伴侣,只要他们正在同居或打算同居,但并未结婚且没有当前结婚的意图,均可签订同居协议。
- 根据加拿大最高法院(SCC)在M v H案件中的判决是:同性伴侣也符合法定修正案的要求,因此有资格签订同居协议。
- s.51规定:同居协议可规定同居期间、同居结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当一方去世时另一方的权利和义务。
- s.53(2)规定:如果双方后来结婚,同居协议将被视为婚姻合同。
同居协议的范围和效力:
- 管理财产分割?
- 可以。
- 管理对另一方的赡养费?
- 可以。
- 管理对孩子的抚养费?
- 可以。
- 管理孩子的监护权或探视时间?
- 不可以,s.53(1)(c)明确说了不能。
- 管理关于子女的决策权?
- 不好说,s.53(1)(c)说了只可以决定“跟孩子的教育和道德辅导相关”的权利,s.56说一有争执,最终还得听法院的。
婚姻合同
s.51安省家庭法案规定:授权夫妻在
- 夫妻可以在婚前签订婚姻合同,或
- 如果他们在同居状态下,婚后签也可以
- 但,未婚的纯同居伴侣,无论是同性还是异性,都不能签订婚姻合同
s.52(1)说:婚姻合同可在婚姻期间、分居期间、婚姻被判无效或解除期间,或一方去世时,规定法律权利和义务。
婚姻合同对“财产所有权”和“财产分割”的决定权,意味着婚姻合同比法定的“平均分配法”更有优先权(这是婚姻合同里说的比法定的”平分”更有效力的意思)。
婚姻合同能否管理以下事项?
- 管理财产分割?
- 管理“配偶”赡养费?
- 管理子女抚养费?
- 管理子女的监护或探视权?
- 不可以,s.52(1)排除了婚姻合同决定子女监护或探视权的可能性。
- 管理关于子女的决策权?
- 不好说,s.52(1)(c)说了只可以决定“跟孩子的教育和道德辅导相关”的权利,s.56说一有争执,最终还得听法院的。
分居协议
婚前协议 Pre-up
婚前协议 Preup 实际上是婚姻合同和分居协议的混合体,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混合体呢?
- Preup的出发点和框架是从婚姻合同发展而来,但对于分手时财产的分配和孩子监护权等,分居协议的管理权限更高,这些是分居协议的长处,所以Preup就借用了这些长处。
- 婚姻合同和分居协议是两个法律概念,有相似、有不同,律师给客户解释起来费劲,所以不如顺应潮流和普通人的需要,把两者合二为一,然后起个“婚前协议”(Preup)这个听着更合理自然的名字。
最后说两句,一是所有这些法律合同,其对于己方财产的保护,也只限于婚外财产,因为婚内的全部财产应属“共有”,如果分手应按法律被平分。二是一个人结婚前如果已经想到要签Preup了,那这个婚不结也罢,还是同居算了;当然如果是财产少的那一方主动提出来要做Preup以表示自己爱的不是钱,那另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