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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什么钱,需要交税?

加拿大税务制度有个最根本的原则:一个人或一个企业收到了财物,该不该给国家交税,是以财物的“来源”来判定的。

“来源”,在我理解,一共分四类:

  1. 就业收入、劳动所得
  2. 商业 、做生意赚来的钱
  3. 资本利得 capital gain
  4. 意外之财

其中头三项被CRA视为“收入”,需纳税。只不过税率的计算方法不尽相同,比如:

  • 个人名下的出租房卖了,有capital gain,增值部分纳税有减半的优惠
  • 企业投资股票的收益虽属capital gain,但也在“被动收入”的范围内,所以企业需按更高的税率纳税

最后一项,英语称做Windfall (大风刮来的钱),和中文的“天下掉馅饼”异曲同工,这类进账基本上是不用计入“收入”的,也就无需纳税了。那么馅饼到底是怎么定义的,官方会根据一个1982年的案例发出著名的7条灵魂拷问。对7个问题的答案必须全为“否”,才有可能被判定为大风刮来的钱而不用纳税。现在假设我是说收款人,这7条分别是:

  1. 我是否可以强制付款人给我钱
  2. 我是否为收钱做出了有计划的努力
  3. 我是否觉得收钱这事就该发生
  4. 我是否觉得收钱这事还会发生
  5. 收钱是否构成我收入的常规来源
  6. 为收钱我是否需要承诺付款人什么
  7. 这次是收钱是否我的积极营业所得

我想了下,只有以下三种情况,我可以心安理得地对所有7个问题,都回答:否。

  1. 我四舅妈赠予我房产和现金
  2. 我赢了649彩票大奖,或者去赌场赢钱了
  3. 上个礼拜在动物园一小孩儿掉老虎山里了,我把他救了出来,他爸送了我一亿现金

说白了,大概率下,只有赠与和赌博两种情况。

坊间流传的钱带进加拿大洗白白的方法,就是这么来的:带着1万现金到赌场,换成筹码玩几把小的,然后结账兑现走人,就完事了,可谓一举两得,因为同时克服了两个加拿大政府设置的两个“障碍”:一是Fintrac对黑钱来源的监控;二是表明这个钱可以不算“收入”、不用缴税。

为此,一位CBC的记者为验证此事的可行性,伪装成赌客,在2008年,带着2万4的公款现金,进到BC省的一家赌场中,不断地把20块一张的绿票塞进老虎机里,最后洗钱成功,换成了支票全身而退(CBC原文)。

时过境迁,当下的立法和执法已经跟上了:

  • 银行存赌场开出的支票没问题,但赌场现在一般的原则是:赢的钱可以给开支票;本金带来时候是什么,就退什么。
  • 赌场和发牌员早早都Fintrac培训过了,你一要买上千的筹码,就先要登记ID了。

回到1982年那个生成了灵魂七问的著名案例,事情经过很简单:有家公司,大股东想出售部分公司资产,盈利可观,但有个小股东不同意。大股东为了防止小股东把事情闹大、最后卖不成,主动提出给小股东一笔钱,让小股东开心,其实是封嘴费。小股东拿到钱之后没有为此报税,CRA找上门来收税,小股东不想给,只好上庭。庭上法官发出七问,七问的答案都是“否”,所以最后判这笔赔偿金不算小股东的“收入”,不用纳税。R v Cranswick [1982]

另一著名案例和庞氏骗局相关。庞氏骗局的核心精神是“拆东墙补西墙”:

  • 在骗局刚刚开始之际,骗子宣称投资给自己,有极高的回报,忽悠少数投资者上道以后,拆东墙补西墙,让更多的人看到“回报真的是太好了”。
  • 骗局铺开以后,不断拆东墙补西墙,直至资金链供不上了,断裂,骗局被戳穿,骗子跑路。

有位名为唐娜的女士(Donna Johnson),虽然做的是护士工作并于90年代退休了,但她本人是个“精明的投资者”(CRA对她的描述),她和丈夫在Peterborough建了一座教堂,你就知道她家多有钱了。从90年代末开始,唐娜开始把钱交给一位名为安德鲁(Andrew Lech)的管理,因为安德鲁管理着众多家庭信托,并精于股票期权交易。

开始的几年,安德鲁的投资回报率是惊人的高。仅2002-2003两年里,唐娜就从安德鲁那里得到了一百多万美元的净利润。

当安德鲁掌控的资金量上亿以后,资金链断供了,庞氏骗局被戳穿,安德鲁在2007年被判入狱6年。

但,和其他众多的骗局受害者不同,唐娜是这个庞氏骗局的受益者,就因为她进去得早,安德鲁给了她超高的回报,目的是宣扬出去让更多人上钩。

在咨询过律师之后,唐娜并未对这一百多万美元的收益报税。CRA讨税未果,双方在加拿大的税务法庭(Tax Court of Canada, 简称: ”TCC“) 对簿公堂。在庭上,税务法官惊奇地发现,唐娜这一百多万美元的来源,并不能归到上面说的“来源”里的前三类里;之后的灵魂七问,答案也都偏于“否”。由此,法官只好宣判:唐娜从骗子处得到的这些钱,不算普通收入,不用交税。Johnson v. The Queen [2011]

税务局不服,于是再申诉到联邦上诉法院(Federal Court of Appeal,简称: “FCA”)。上诉法院的大法官提出两个观点:

  1. 从整件事的根本性质上来说,唐娜和安德鲁是签了正规的投资协议的;在签字的时候,唐娜的目的是不折不扣的获取投资收益。并且,在事实上,她也得到了她想要的。
  2. 而到底安德鲁是用什么方式来履行他和唐娜的合同 (事实上是用庞氏骗局的手段),和唐娜拿到的钱在“来源”上属于她的投资收入的这一事实,并无关系。

因此,上诉法院推翻了税务法庭的判决,判:根据加拿大的 Income Tax Act s.3(a) 对“来源”的描述,唐娜收到的一百多万美元属于她的收入,需纳税。Minister of National Revenue (MNR) v. Johnson [2012]

总结:收到钱要不要交税,需看“来源”。除了买彩票赌博来的windfall,其他来源还是较难说服CRA不用交税的。本文最后再以一个跟赌博相关的案例结束吧:在BC的赌场里有位中国人发牌员名叫夏成(音译),看了税法之后,声称他收到的赌客给的小费,不用交税。CRA说这明明是你的日常收入啊,为什么不交税?他回答:因为“来源”嘛!我收到的小费,都是赌客赢钱以后开心分给我的,而他们赢来的钱是windfall,你们CRA不一直强调Attribution“溯源法则”嘛,你们想收税的时候强调源头是该交税的,所以钱无论落到谁头上,都得交税;那如果源头是不用交税的,你们CRA怎么不用溯源法则了?!CRA一时失语,只好上庭,最后法官判夏先生无理取闹败诉。Xia v Canada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