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 我在一家著名IT公司任高级程序员,年收入36万,每个月工资3万,但到手只有1万7,因为税阶超过了40%
- 我老婆没有收入
情景一:我得到年终奖1万7,税后是1万现金,交给老婆,说:亲爱的,你去买个苹果公司的股票吧。老婆去买了股票,两年下来股价翻番,老婆卖了股票挣钱了。
情景二:我得到年终奖,1万现金交给老婆,说:亲爱的,你去买股票吧。老婆去买了苹果股票,一年下来股价翻番,老婆卖了苹果股票,又买了特斯拉的股票,又翻番了。
情景三:我得到年终奖,1万现金交给老婆,说:亲爱的,你去买个大LV包开心一下吧。老婆没有买包,而是去投资了股市,几年下来股价翻番,老婆挣钱了。
好了,在情景一里,就算苹果公司的股票收益是在老婆头上的,CRA会按照税法 ITA Div-B SubDiv-F 74.1 说:资金的源头来自丈夫,所以丈夫是买卖股票的真正受益人,按照“从属原则” (Attribution Rule),卖股票的收益还需要回到先生的头上去报税、交税。这下税率就很高了。
在情景二里,按照税法 ITA Div-B SubDiv-F 74.2 的Substituted Property原则,不但卖苹果股票的收益要算在先生头上交税,连之后连带的卖特斯拉股票的收益,也要落在先生头上交税。
在情景三里,太太拿着已经属于她本人的买包的钱,投资了股市,其后所有的收益,均可以算在她自己头上交税,这下税率低了不少。
那,对以上情景一和情景二的破解之法,聪明的你一定已经想到了。那就是情景三。
故事回到理论中去:因为加拿大的税务系统采用的是税阶递进制,也就是挣钱越多,交税的百分比越高,才衍生了TOSI (Taxes on Split income分担收入去减税) 这一做法:
- 从家庭角度,总希望挣钱多的那个人的收入,匀一些到收入低的那个人头上
- 从税务局角度,要杜绝这种 “分担收入去减税(TOSI)“ 的做法
以上说的是CRA在理论上的要求。在实际生活中,比如夫妻收入不均、一起买了投资房,我还从来没见过CRA找上门来说:投资房收益不能按50/50算,因为其中一方的贡献多。
但是,又一个但是,从2018年起,CRA确实在个人报税的税表中开始下手了。目前还只是用提问的方式,去问那个收入低的人。
问题很简单:你的收入涉及TOSI吗?
只能选Yes/No,一旦选了Yes,收入低的那个人的收入,全部以最高税率去纳税 (超过一半都交税了)。
自此,各种破解TOSI限制做法的科普文章在网上层出不穷,总结起来有这么几招:
- 自己的小生意,可以给家人开工资,这是最常见的合理做法。但既然是工资,那挣工资的这个人,得有相应的工作,起码CRA来查的时候能拿出一份log来自证清白,
- 自己的私人公司,可以给家人发分红。但这个做法是有代价的,每年需要给政府交1千多块钱的CPP保护费。具体家人每周工作至少20小时之类的要求,政府官网上说得很清楚。
- 把可以生成收入的固定资产,转给未成年。民间给这种做法起了个外号叫 Kiddie Tax (儿童税),而CRA也在税法 ITA Sub-Div-A 120.4 中,对家人之间的财产转移有很细致的规定。
- 用信托 (Revocable Trust) 等经济体来分担收入,这类比较高级的做法,请咨询会计师事务所算算清楚是否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