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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问题 – 信托系列 3/6

在之前的讨论中,我们介绍了信托的基本概念,以及信托如何在日常生活中不经意地就形成了。本文将探讨管理信托时常遇到的问题和挑战,并提供一些实用的解决方案。

  • 遗嘱和信托文件:
    • 受托人的投资权限主要由遗嘱或信托文件定义。这是首要的,如果遗嘱或信托文件没完全说清,才会用以下规则来解读。
  • 谨慎投资标准:
    • 受托人应遵循“谨慎投资人规则”,在保护资本和追求利益之间找到平衡。
  • 限制高风险投资:
    • 建议受托人避免高风险投资,优先选择“蓝筹股”类财务稳健的大公司。
  • 维持现有投资:
    • 除非文件另有指示,受托人应保留遗嘱人生前的已有投资项目。
  • 投资决策全权:
    • 只要符合受益人的利益,受托人可以有全权处理投资决策的权限。
  • 专业建议:
    • 建议受托人聘请专业投资顾问和管理者,以确保对遗产的最佳管理。
  • 遵守法律:
    • 受托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框架,如安省的 Trustee Act (受托人法),以及常规谨慎投资法规。
  • 安大略省的 Trustees Act (受托人法),提供了指导受托人管理信托和投资的重要法律框架。当遗嘱或信托文件在某信托管理某领域里未明确表达时,这部法案提供了受托人应遵守的默认规则。它明确了受托人的职责,确保信托资产得到谨慎管理,并符合受益人的最佳利益。以下是该法的关键特点:

    • 默认投资权限:当遗嘱或信托文件未指明时,提供投资指导。
    • 允许投资到mutual funds:该法明确允许受托人投资到正规的基金里。
    • 分散投资的职责:受托人必须根据信托需求和市场情况分散投资。
    • 对生意的管理:当受益人从公司股份中到的好处时,受托人需调整其分散投资的义务。
    • 委托他人投资:受托人可将投资职责委托给代理人,但代理人不能再委托给其他人了。
    • 诉讼权利:受托人和受益人有权对失职的代理人提起诉讼。

安大略省的 Perpetuities Act (永续法案),规定了遗产或信托里财产“最后归属”的时间限制,其主要目的是确保财产不会无限期地滞留在遗产或信托中。该法的一个关键规则是“禁止永续”,该规则要求所有在遗产或信托里的财产,必须在21年内,有个了结。

  • 永续期限:

    • 遗产或信托里的财产,必须在一定的时长内,有个“归属”,也就是必须有个“了结“。法律上,这个时长通常为21年。在信托是由遗嘱建立的情况下,21年的期限是从立遗嘱人去世时开始计算,并在“最后相关存活者”去世后再持续21年。换句话说,这条规则允许遗产或信托内的权益在最后一位相关人士去世后的21年后,再确定归属。例如,某遗嘱规定:财产应在孙辈年满30岁时继承,但在立遗嘱人去世时,有些孙辈尚未出生,此时,21年的计算,其实是从最后一个孙辈去世时才开始计时,然后财产的“归属”必须在该孙辈去世后的21年内完成。

  • “看看再说”的规则(Wait and See):

    • 这是一条很灵活的规则,目的是确定遗嘱或信托里的财产能否最后找到归属。该规则取消了因超出永续期限而自动使遗产赠与或信托里的资产无效的规定。相反,赠与被视为“推定有效”,直到实际情况证明该赠与能否在21年内生效。也就是说:以某种“展望”的态度来看:

      • 如果赠与无法在21年内有个归属,则该赠与无效。
      • 如果赠与能够在21年后找到归属,则该赠与有效。

      这一规则防止因各种假设,过早地导致赠与无效。这是一条很人性化的规则。

  • 税务上的考量:

    • 根据 s.104(4) ITA的规定,遗产或信托内的资产,在21年后被视为按市场公允价被卖掉。这一规则将触发capital gain tax (资本增值税),这一法条确保了信托里资产的增值部分在永续期限结束时,政府能收到税。

  • 因为这个法案,在遗产规划中,应注意哪些?
    • “看看再说”规则在遗产规划中尤为实用,它给予了受托人时间来从容评估赠与是否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生效,避免了因不确定性而过早宣布赠与无效的不良后果。

    • 受托人在管理遗产资产时,需留意永续期限。如果没找到最终归属的权益不能在21年期限内确定归属,则只能将其视为无效。

    • 受托人可以将信托里的收益进行“再投资”,此行为可称为“资金积累”,但需注意:积累的时间不得超过21年,超过此期限将违反法律规定,并导致积累无效。

总之,永续法案确保了遗产或信托里的资产在合理时间内找到归属,同时提供了“看看再说”规则的灵活性。这一规则避免了不必要的早早使赠与无效的情况发生,使遗产和信托的管理更加贴合实际;同时,受托人必须注意资产积累在时间上的限制,以及税务因素。

“资产积累”指的是遗产或信托中的受托人将资产投资所得的剩余部分 (分配给受益人之后的余留部分) 的再投资。虽然这是一种常见做法,但受托人的“再投资”这一行为,在时长上,是受到法律限制的,特别是在安大略省,受 Accumulations Act 的约束。

信托中的积累规则要点:

  • 收入再投资:

    • 受托人可以依照遗嘱的指示,将收入分配给受益人,并将剩余部分进行再投资。

  • 法律限制:

    • 根据安省的 Accumulations Act,收入的再投资不能超过立遗嘱人去世后的21年。超出此期限的再投资将被视为无效。

  • 无效指示:

    • 当遗嘱中要求受托人“再投资”超出了法律规定的21年时,超出部分的投资收入将按照无遗嘱继承法进行分配。

  • 写遗嘱时:

    • 为了避免违反法律规定,遗嘱起草者应在指示中加入明确的时间限制性条款,确保在法定积累期限结束后,受托人将全部收入分配给受益人。

    • 示例语句:“After the legal maximum accumulation period, the trustee shall distribute the net income to the beneficiaries.”

  • 税务考虑:

    • 2016年后的税法改革规定:遗产或信托中积累的收入将按最高边际税率(目前为53.53%)征税;当然,如果收入都被分配出去了,也就不用给CRA交税了。

  • 例外情况:

    • 为保护残障受益人而创立的遗嘱信托,享有税务优惠,可以不用以最高边际税率交税。

Saunders v. Vautier (1841) 是一桩著名的英国案例,依据该判例,如果所有受益人都已成年且确实最终有权得到遗嘱中的资产,此时,即使遗嘱中设定了一个更晚的“财产分配给受益人”的日期,这些受益人也可以要求提前解散按遗嘱成立的信托,从而提前拿到财产。在此案例中,法院裁定只要所有受益人同意,他们就可以绕过遗嘱信托条文中的限制,更早地分配到信托里的资产。

这一原则在加拿大法律中也被认可,相关案例包括 Robinson v. Royal Trust Co. (1939) 以及 Guest v. Lott (2013)。

  • 受益人的权利:
    • 如果所有受益人均为成年人并且一致同意,他们可以要求立即把信托资产分配完,而无论信托文件中是否指定了一个更晚的分配日期。
  • 无延迟享受:
    • 根据该规则,即使遗嘱或信托文件规定了某个特定日期或事件作为财产分配的条件(例如某受益人必须年满30岁等),此时只要受益人最终应得此财产,那就不用等这个条件被满足。
  • 立遗嘱人不想日后被这个判例击穿,怎么办?
    • 一个聪明的做法是,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加一句话说:如果某受益人出现意外,其应该获赠的资产,将转给另一受益人。新加的这一句,给赠与本身加了一个“条件”,这个“条件”使得赠与不再“绝对”。而对于一项“不绝对”的资产赠与,受益人是不能通过 Saunders v. Vautier 的规则来提前获取资产的。因为新加的这句使剥夺了受益人的“绝对权利”,而是给这个资产加了一个潜在的受益人,使得第三方也就是其他人,也可能对信托里资产有潜在权益。这个潜在权益的存在,消灭了了原受益人提前得到资产的可能。

重要声明:

本博客系列为读者提供了关于“信托”概念的基础理解,但并不构成我们事务所的法律建议。因此,如果您遇到任何与信托相关的问题,请务必咨询您的律师。还是那句话,专业的事情最好交给专业的人去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