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的法律纠纷都需要复杂的诉讼程序,但也并非每个案件都小到可以在小额法庭 (Small Claims Court) 处理。举个例子,您因一份价值10万加元的合同违约而想起诉违约方,这个金额超出了小额法庭的受理范围,但案件本身又不复杂,似乎不值得投入大量时间和金钱进行冗长的审判。这时,安大略省的简化程序 (Simplified Procedure),就派上用场了。
简化程序受《民事诉讼规则》Rule 76 管辖,旨在提供一个“中间位置”的途径:比小额法庭更正式,但比全面审判更省时省力。它特别适用于争议事实较少或主要涉及法律问题的案件。
当原告的索赔总额为20万加元或以下时,必须使用简化程序。如果索赔金额超过20万加元,但被告不反对,或者原告愿意放弃超过20万加元的部分,则可以选择使用简化程序。
然而,以下情况不适用简化程序:
- 根据《集体诉讼法》(Class Proceedings Act, 1992) 提起的集体诉讼;
- 根据 Construction Act 提起的事项;
- 根据第77.05条分配给案件管理的诉讼;
- 已提交陪审团通知的案件。
简化程序的设计注重效率,具备以下几个关键特征:
- 除非案件涉及诽谤、恶意起诉、恶意逮捕或非法监禁等性质的案件,否则一律不允许陪审团审理;
- 口头询问 (corss-examination) 的总时长被限制为3小时,不论涉及多少当事人或证人;
- 庭审不得超过5天;
- 原告可获赔的律师费最高为$50,000 + HST;费用报销部分 (disbursements) 最高为 $25,000 + HST;
- 在庭前会议之前,当事人必须就庭审管理计划 (Trial Management Plan) 达成一致;
此外,当事人还可选择根据 Rule 76.12 进行“摘要庭审 (summary trial)”,即主要依赖宣誓书 (affidavit) 证据,并限制口头证据的使用,从而进一步节省时间与成本。
尽管叫做“简化程序”,但从律师的角度来看,这个程序未必真的“简化”。虽然它比标准诉讼程序更高效,但律师要完成的任务并没有因此变得更轻松,例如:撰写诉状、准备宣誓书、出席口头询问、管理文件、筹备庭审,等等,这些工作依然需要大量时间和精力。
这就引出了客户们常有的疑问:程序简化了,为什么律师费没跟着简化?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有个想法,是很自然的,但现实却是:律师费依然可能高达数万元。
而这种矛盾,并不仅仅是感受问题,它也反映出当前司法系统中的一个现实的问题。举个例子:某人借给朋友10万加元,对方拒不还钱,还拉黑断联。债主别无选择,只能起诉。但由于金额超过了3万5,无法走小额法庭。但通过简化程序去追讨这笔债务,律师费仍可能高达数万元,整个诉讼过程在经济上就显得极不划算。
简而言之,简化程序虽然旨在提高效率和扩大司法可及性,但在中等金额的纠纷中,律师费仍然是当事人面临的一道现实的门槛。
小额法庭 (Small Claims Court) 与简化程序之间的区别很大,它们在适用范围、程序正式程度、以及代理资格等方面都有显著不同。
小额法庭受理的是不超过$35,000的在钱上的索赔,整个诉讼过程更快、更灵活、更亲民。举证规则相对宽松,当事人不需要遵守高级法院那套复杂的程序要求。
更重要的是,安省持牌的“法律顾问”,即Paralegals,有权代理客户出庭小额法庭。这为许多个人或小型企业提供了比律师更经济实惠的选择,特别是在追债、合同纠纷或财产损害这类简单案件中,Paralegal 是非常实用又省钱的解决方案。
相比之下,简化程序适用于索赔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的案件,受《民事诉讼规则》第76条约束。虽然它比标准程序更精简,但仍在安省高等法院 (Ontario Superior Court of Justice) 进行,所有正式的程序和举证规则依然适用。在此类案件中,只有律师才有资格代理出庭。
有些原告可能会故意将索赔金额压在20万以内,以适用简化程序。但反过来,如果有人故意将本来只有两千块钱的小额债务虚报成$201,000,就为了为规避简化规则,这不仅不当,而且可能构成滥用程序,甚至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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