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 law, we trust

审前程序 – 民事诉讼之十一

民事诉讼并不是只在法庭上你来我往地打几天官司那么简单。事实上,很多有经验的出庭律师都认为,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往往比庭审本身还要重要。因为在你听到开庭陈词、看到证人出庭作证之前,律师已经走过了一段漫长而细致的准备之路。这段路决定了案件的走向,甚至决定了这个案子是否真的会走到庭审那一步。

这篇博客文章将带你了解安省民事诉讼中,关于庭审准备和庭前程序的一些基本常识。当然,这个话题如果展开来讲,可以写上两千页都不嫌多。但本文只会聚焦在一些最实用、最可能影响你权利、义务和策略的重点内容上。

不论你是想发起诉讼的原告,还是正被起诉的被告,了解庭审准备过程中的关键内容,都能帮助你做出更明智的决定,合理管理预期,也能让你和你的律师配合得更加顺畅。

在正式开始庭审准备之前,诉讼双方必须先处理一系列程序性问题,这些问题不一定引人注目,却会对案件今后的走向产生关键影响。以下是安省民事诉讼中,几项常见的庭前程序问题:

  • 审判地点 (Rule 46)
  • 是否要求陪审团审理 (Rule 47)
  • 排期进入审判名单 (Rule 48)
  • 案件中的“承认”事项 (Rule 51)
  • 要求对方承认某些事实或文件 (Rule 51.02(1))
  • 强制调解程序 (Rule 24.1)

根据《安省民事诉讼规则》Rule 50,庭前会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它为双方提供了一个机会,在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下解决部分或全部争议;即使无法全面和解,也可以通过法官的协助,推进案件向公平、高效、低成本的方向发展,同时简化庭审所涉及的问题。

时间安排与排期
庭前会议必须在案件被正式列入审判排期后的180天内安排完成。第一次庭前会议由法官主持,法官会评估双方是否有和解可能,并检查案件是否已做好审判准备。如果需要第二次庭前会议,主持第一场的法官通常不会继续参与,而是将案件转交其他法官,或者建议双方考虑调解。

庭前会议摘要及提交要求
每一方都必须提交庭前会议摘要 (pre-trial brief),内容应包括:

  • 案件的性质 (例如合同纠纷、人身伤害等)
  • 当事人对主要争议点的立场
  • 拟传唤证人的名单
  • 各证人预计所需的作证时间

这些信息有助于法官了解案件复杂程度,并协助法院排程。例如,法院需要评估:

  • 审判预计持续几天
  • 所需的法院工作人员数量
  • 是否需要翻译员或双语法官
  • 是否存在特殊的安保考量
  • 当事人是否需要匿名作证,因为如果真有需要,法庭可能要把某个区域封闭起来

此外,庭前会议还会回顾庭审前仍需完成的步骤,并为这些事项设定预估时间表。

法院的考虑事项 – Rule 50.06
根据Rule 50.06,法官在庭前会议中可以考虑以下内容:

  • 案件和解的可能性
  • 是否可以简化待审理的议题
  • 是否可以通过“承认”减少庭审时间
  • 审判中应适用的程序安排
  • 任何有助于顺利、公平开展庭审的其他事项

总而言之,庭前会议是诉讼过程中的重要“关卡”。它确保双方都做好了准备,让法院能够更有效地管理庭审安排,并确保在正式开庭前,双方已经充分探索所有节省时间和成本的可能路径。

随着庭审临近,诉讼中最关键的阶段之一就是:

  1. 明确争议的焦点;
  2. 确定需要证明的要点;
  3. 制定如何呈现证据的策略。

虽然文件证据和双方同意的事实也很重要,但现场证人证词仍然是民事审判的核心。

战略性选择证人
选择哪些证人出庭,必须紧扣案件的主要争议点,无论是法律问题还是事实问题。原告要证明自己主张的各个要素,答辩方则要逐一反驳。而在简化程序案件中 (适用Rules 76.03(2)-(3)),由于庭审时间和程序更为紧凑,证人的筛选就显得更加关键。

证人的选择由当事人及其律师决定。庭前阶段法官可能会提出建议,但最终的决定应综合案件策略和客户指示而定。

在选定证人时,应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 证人可信度与表现:
    • 这个人是否会被法官视为诚实、可靠?
  • 出庭能力:
    • 证人是否具备心理和情绪上的稳定性,能否经受交叉盘问?如果证人患有 PTSD 等精神创伤问题,则需格外谨慎。
  • 独立性:
    • 证人是否在没有受到外部压力或干预的情况下作证?
  • 过往言论:
    • 证人在社交媒体或其他平台上发表过的言论,都要提前检查。过往的不当言行可能会损害其在法庭上的可信度。
  • 对案件的整体价值:
    • 每位证人都可能带来帮助或伤害。必须权衡其利弊,确保“得”大于“失”。

有时,也可以考虑传唤对方阵营的证人。例如通过交叉盘问,从对方的证词中获取有利信息;或者传唤对方前雇员作证,尤其是那些掌握关键内部信息的人。

安排证人出场顺序的策略
证人出场的顺序也会影响法官对案件的整体印象。有些律师倾向于让自己的当事人最先作证,以此确立案件基调;另一些律师则选择将当事人留到最后,以留下强烈的“最后印象”。具体安排应视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整体策略而定。

证人出庭准备
庭审前的证人准备工作必须充分。证人应了解自己可能会被问到的问题,并学会如何清晰、诚实地作答。对于专家证人,还要遵守特别的程序规定,特别是 Rules 53.0153.03;要注意的是,律师与专家之间的通信未必享有诉讼保密特权,对方律师可能有权查阅,因此书面交流需格外小心措辞。

确保证人到庭作证
如需强制证人出庭,必须向其“亲自”送达传票 (subpoena),并按法院费用指南支付出庭补贴。这一点适用于友好证人,也适用于对方证人。

对于对方阵营的证人尤其要小心。如果证人出庭后发表了对己方不利的证词,反而可能使案件受到负面影响。

庭前保全证据
还有一种风险也必须预先考虑:关键证人可能在庭审时无法到场,例如因为移居他国、健康恶化或意外去世。为防此类情况,诉讼方应考虑提前保留证人证词。

根据 Rule 36Rule 39,可以通过庭前问询 (examination before trial) 的方式收集证据,并经法院批准或双方同意后在庭审中使用。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考虑提交宣誓的书面证词 (affidavit evidence) 来充当证人的作用。虽然这些书面或预录证词不如现场作证有说服力,但也能确保重要信息不会丢失,在关键时刻仍能为案件提供有力支撑。

在很多民事案件中,专家证人往往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与亲历目击的普通证人不同,专家证人不会讲述自己“看到了什么”或“经历了什么”,而是通过其专业知识,帮助法院理解一些复杂问题,比如医学诊断、工程失误、财务损失、行业标准等。

专家的角色与界限
专家证人的职责不是决定案件输赢,也不是代表任何一方“打官司”。他们的角色是作为中立的专业人士,协助法官理解案件中的技术性问题。话虽如此,安省法院也从历史中吸取了教训,意识到对专家证据的“过度依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最著名的例子之一就是 Dr. Charles Smith 的案件。他是一名专门做儿童尸检的病理学家,过去曾多次在法庭上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但后来他的证词被彻底推翻,因为他被认为“更像是一个检察官,而不是中立的医学专家”,严重误导了法院。此事引发了社会和法律界的广泛反思。

这一教训提醒我们:专家证据必须小心使用,保持专业性与中立性,并严格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专家的目的是“辅助”法官,而不是主导庭审。

提交专家报告的时间表
为了保障案件程序的公平与透明,法院对专家报告的提交时间设有严格规定:

  • 主报告 (primary expert report):必须在预审会议前至少 90天 提交 (见Rule 53.03(1))
  • 回应性报告 (responding expert report):若用于回应对方的专家,则必须在预审会议前至少 60天 提交 (见Rule 53.03(2))

所有专家报告都必须由专家本人签字,并包含Rule 53.03(2.1)所要求的全部内容,比如专家的学历与资历、专家接受的指示、形成的意见,以及作出这些意见的依据与理由。

专家证据的可采纳性
专家意见是否能被法院采纳,首先取决于该专家是否具备相应资格,其证词是否符合法律程序与证据规则。一个常见的争议点是:该专家是否对案情本身有“直接了解”?事实上,多数专家证人都是基于“假设性事实”(hypothetical facts) 发表意见,这些事实往往由律师团队提供。

不过,法院近年来也认可了一类“参与性专家”(participatory experts),比如病人的主治医生。他们不仅能就所见所闻发表证词,也能基于治疗过程提供专业判断。比如,一个医生可以同时作出“某部位骨折”的事实陈述,也可以提出“伤势程度严重、需要长期治疗”的专业意见。

尽管如此,大原则依旧:专家证人提供的是“意见”,而不是“事实”。也正是这一点,使他们在法庭上的角色区别于其他普通证人。

在民事诉讼中,“admission” (承认),并不总是指某一方承认自己有过错。在法律意义上,它的含义更广泛:只要一方承认某个事实或陈述为真实,该承认就可以被作为证据使用。这种承认可以来自任何一方,并在实务中大大简化审理准备的过程,也有助于缩短审判时间。

什么算作“admission”?
承认的来源可以有很多种,包括但不限于:

  • 起诉状或答辩状中的陈述,比如在 Statement of Defence 中承认某些事实
  • 口头盘问 (discovery) 的笔录
  • 宣誓书 (affidavits)
  • 某些情况下的传闻证据 (hearsay)

举个例子:在一个滑倒受伤的案件中,市政府可能承认“当时人行道上的雪没有清理干净”,但并不等于他们承认应负法律责任;反过来,原告可能承认自己当时在看手机而没注意地面。这两种情况都属于对事实的承认,可以被用来支持或削弱一方的诉讼主张。

如何在审判中使用“admission”作为证据?
由于承认被认为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因此经常被用于直接证明某些事实,无需额外传召证人。律师在准备结案陈词或缩小争议范围时,会有策略地引用这些已承认的事实。

而且,承认并不限于正式的法庭文件。律师也可以援引在口头盘问或其他程序中作出的陈述,尤其是当这些陈述与当事人在庭审中所说的明显不一致时,更具参考价值。

通过“Impeachment”程序获取承认
庭审中还可以通过 Impeachment,即质疑证人可信度的程序,间接获得对某个事实的承认:

  • 假设某位证人在庭上作证,但他的证词与他在 discovery 或宣誓书中说的不一致;
  • 对方律师可以当场指出这种矛盾,并要求证人解释;
  • 如果证人最终承认原来那个说法更准确,那么这种“回归原意”的确认也可以视为对某个事实的承认,并作为庭审证据使用。

这种方法在面对证人证词反复时尤其有用,可以有效强化案件中的关键事实。

双方达成“共同事实陈述” (Agreed Statement of Facts)
除了个别的承认外,法院也鼓励双方律师在审判前合作,制定一份“共同事实陈述”。这是一份由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确认一些基础性事实不存在争议。

这类约定有几方面的重要作用:

  • 减少法官需要裁定的事实数量;
  • 帮助法院集中精力处理真正有争议的问题,无论是法律问题还是事实问题;
  • 减少举证时间,缩短整个审判流程。

通常来说,等到案件真正进入审判阶段时,大部分案件的争议范围已经大幅缩小。因此,双方律师如果能就一些基础事实达成共识,将极大有助于法官聚焦核心争点,合理安排庭审时间,也有助于法院作出更加准确和高效的判决。

在准备庭审时,准确理解和应用关于证据的规则,至关重要。这些规则来源于《民事诉讼程序规则》以及《证据法》(Evidence Act),其目的在于确保法庭面前呈现的证据必须真实、可信、并且与案件相关。明白哪些证据可以被采纳,以及如何让这些证据“入场”,对任何庭审策略而言都是关键。

基本考量
律师必须提前熟悉相关的证据规则。对于刚入行的诉讼律师来说,尤其要认真花时间理解这些规则的适用方式。法官只会采纳满足法律可靠性标准的证据。如果某项证据虽然看起来对本方有利,但缺乏可信度或不符合法律标准,那它仍然会被排除在外。

如何在庭上提交文件证据
多数民事案件都严重依赖书面文件作为证据。但并非所有文件一存在就能自动成为证据。提交文件时,需考虑两个关键问题:

  1. 真实性 (Authenticity):
    • 是否能证明该文件是真实的?这份文件是否确实是在所声称的时间内完成的,并由相应的人员签署?
  2. 关联性与传闻问题 (Relevance and Hearsay):
    • 即便文件是真实的,也必须能够作为“内容属实”的证据被采纳。举个例子,如果某封信件中的陈述仅是写信人凭空猜测,或者转述他人的说法,那么除非法庭接受“传闻例外”,否则这种内容就无法被法庭接受。

证词笔录 (Transcripts)
Discovery 阶段的证词笔录,transcripts,在庭审准备中通常非常重要。只要符合法规要求,这些笔录可依据 Rule 31.11 被采纳为庭审证据。它们可用于引出承认、进行质证 (impeachment),甚至在某些情形下,直接作为实质性证据使用。

报告与记录 (Reports and Records)
前面提到的专家报告,也是常见的庭审证据形式。它们必须符合 Rule 53.03 的要求,包括报告内容、提交时间、以及向对方送达的程序性要求。

另外,诸如发票、内部日志、公司记录等“商业记录”(business records),也可依据《证据法》中的规定提交为证据。但这类记录的使用,通常需要满足特定的技术标准,比如提交宣誓声明或真实性认证文件。

提交文件的策略:像拼图一样
在庭上提交文件证据,有时就像拼图游戏。很少有单一证据能决定胜负。关键在于把多个证据拼接成一幅完整、有说服力的故事。熟悉技术规则能让律师在规划时更有弹性,避免被对方突袭。

文件汇编与展示方式
文件的汇编,即 document brief,是一个非常实用的工具,能帮助律师在庭上更有条理地展示资料。它通常包括目录 (Table of Contents),并附上关键证据、专家报告或案件摘要。律师应提前与对方律师及预审法官协商这些细节,以确保以下方面的一致:

  • 是使用传统纸质文件夹,还是采用电子展示方式;
  • 庭审中如何引用文件;
  • 法院是否具备所需的技术支持设备。

有条件的情况下,可考虑在庭前通过案件管理会议 (case management conference) 或非正式沟通方式,与法官讨论并最终确认这些技术性安排。

根据 Rules 50 和 Rule 77 的规定,一旦案件进入庭审阶段,主导权就从双方当事人手中,正式移交到了审理法官。此时,法官拥有广泛的权力,可以发出任何必要的指示,以确保庭审过程顺畅、高效、公平地进行。

法官的职责与角色
庭审期间,法官的首要任务是管理庭审:保持焦点、维护秩序,并确保时间和资源得到合理利用。法官有权做出程序性或证据方面的裁决,设定时间限制,或者发出其他命令,以防止庭审出现拖延或混乱。

而律师的职责,是协助法官顺利推进庭审,而不是干扰或挑战法院的流程。在实际操作中,这意味着律师必须做好充分准备,配合对方律师与法庭,高效、清晰地展示案件。也意味着不要做出惹恼法官的行为,比如出现文件杂乱无章,或提交证据时方式不明、难以理解的情况。

Trial Brief 的重要性
一个准备充分的 trial brief,是在法庭中非常有价值但经常被低估的工具。尽管法官通常已掌握完整的庭审档案,但一本条理清晰、结构紧凑的 trial brief,可以大大提高庭审效率,让法官迅速掌握案件重点。

通常,一个 trial brief 包含以下两部分:

  • 简短的开场陈述 (opening statement),概述当事人对案件的整体观点及其关键法律和事实问题;
  • 五份最关键的文件副本,这些文件要么已经被法庭采纳为证据,要么极有可能被接纳,以方便法官在庭审中快速查阅。

通过这种有条理的文件准备,不仅体现了对法庭时间的尊重,也有助于法官更清楚地理解案件主线和叙事逻辑。

协调与沟通
如有可能,律师应尽早与主审法官沟通,可以通过 trial management conference 或 pre-trial conference,提前明确彼此的期待。这类沟通内容可能包括:

  • 是否使用纸质文件夹还是电子方式提交证据;
  • 是否需要实时记录或特殊技术设备;
  • 是否存在特殊的庭审安排,例如 publication ban、封闭听证、证人匿名等;
  • 证人的出庭顺序安排以及预计的庭审时长。

通过提前安排这些细节,并提交有用的庭前材料,律师能让法官将注意力集中在案件的实体争议上,而不是程序性或技术性的问题上。

很多出庭律师都说:准备庭审的工作,往往比真正上庭,更重要。

我同意。

现实情况是:哪怕只是一天的庭审,往往也需要两位律师花上整整三天时间来准备。换句话说,三天的庭审,可能就意味着十八个工作日的准备工作。这不是夸张,而是实情。

正因为准备工作繁重、律师费用可观,大多数民事诉讼最后都不会真正走到庭审阶段,而是在中途达成和解。但这并不代表退让,反而常常是最理性、最有战略意义、也最划算的解决方式。

当然,一旦案件真的进入庭审,前期的充分准备就会发挥关键作用,让整个庭审过程更加顺畅、有条不紊、说服力更强。对当事人来说,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必须提前准备好,法庭绝不是补课的地方。


本博客仅供一般性信息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您面临具体法律问题,请务必咨询持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