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先参考关于POA和Guardianship的开篇介绍,在本系列的第二篇和第三篇中,我们讨论了授权人可以如何自行或在律师的协助下,通过授权书(POA)指定代理人来管理他们的财产或做出医疗护理决定。本文是第四篇,将解释如何通过向法庭申请,成为他人的财产监护人。
标准申请程序
根据 s.25 Substitute Decisions Act (SDA),要获得“财产监护人”命令,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授权人无法管理自己的财产。
通常情况下,申请人要做最终的监护人,但并非总是如此。例如,女儿认为母亲无法管理自己的财产,因此她代表母亲申请,但请求任命她的哥哥为监护人。
申请通知必须送达以下人员:
无行为能力的人 (授权人,即”Grantor”)
该授权人现有的POA
该授权人现有的财产监护人
安省政府的公共监护人
提议来当监护人的那位
另外,根据 s.69(6) SDA, 还需通过普通邮件送达授权人的其他家庭成员和亲属:
被认为无行为能力者的配偶或伴侣
至少18岁的子女
父母
满足相关年龄要求的兄弟姐妹
宣誓书必须符合Rule 39 of the Civil Procedure中的规定,内容包括:
申请人与无行为能力者之间的关系细节
无行为能力者的家谱
其他亲属同意任命的声明
申请人与无行为能力者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尤其是在过去一年中的详情
申请人对无行为能力者管理财产能力的观察和意见
医生和其他健康从业人员与无行为能力者的互动详情
申请人需要交付的担保金,或是否寻求豁免担保金
由申请人签署的声明,确认无行为能力者已被告知申请的性质、其反对的权利,以及告知此信息的方式,或者如果无法告知,解释为何无法告知。
被提议的监护人同意做监护人的声明
完整的财产管理计划
财产管理计划在本质上是一份预算,详细说明申请人(提议的代理人)计划如何管理授权人的财务。根据监护类型的不同,计划有所区别。法院会详细审查这些管理计划,作为申请的关键要素,专注于无行为能力者的最佳利益。
虽然SDA (Substitute Decisions Act) 并未从技术层面上要求必须有医疗宣誓书,但从申请人的角度来说,提供无行为能力的证据是必要的。
通常有两种方式提供这些证据:
能力评估
通常做法是由有执照的评估员进行评估,以确定无行为能力,之后法官会详细审查是否有明确的医学证据。
医生的宣誓书
根据 Re Avery [1951] 一案,一些律师会使用两位医生的宣誓书,以避免在法庭上进行额外的审查。
在这一阶段,申请人将发出申请通知,并准备好包含各类支持文件的申请记录。
根据Under Rule 16.01(1) of the Civil Procedure,申请必须亲自送达或通过法院批准的替代方法送达申请程序中的各关系方。
普通邮件仅适用于某些亲属,例如:
无行为能力者的配偶。
其年满18岁的子女和兄弟姐妹。
对申请通知的回应:
如果被送达人(接到通知的人)希望参与,他们则需发出要出庭和参与本案的通知。很多时候虽然被送达的亲属并没有在一开始就已经是本案的当事人,但根据 Rule 38.07(3),他们可以选择在任何阶段参与本案审理。
简化申请程序
根据 s.72 and s.77 SDA 的规定,法院可以在没有正式庭审的情况下批准申请人获得财产监护权;换句话说就是:申请人无需亲自出庭。
申请人必须遵循标准程序中的所有步骤,唯一的区别是没有法院听证会。
在没有听证会的情况下,申请人必须依赖以下材料或者申请的成功:
- 至少两位医疗评估人的声明,或
- 一位专业的评估人和另一位非专业评估人提供的声明。
- 非专业评估人士必须在申请通知发出前一年内见过该无行为能力的人。
其中至少有一份声明必须包含“一个意见”,意见就是即任命财产监护人是必要的,以便替该无行为能力的人做决策。实际上,这个“意见”,是一个额外的步骤。
其实,“简化”程序并不常被使用,原因是:
- 虽然称作“简化程序”,但实际上增加了额外步骤;
- 法官担心的是在没有听证会的情况下剥夺了某人的财产管理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