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系列博客将简要解释人去世后涉及的税务问题:
- 基础知识,也就是您正在读的这一篇
- 遗产受托人的义务和职责
- 免税过户
- 分散收入和亲属间资产转移
首先请大家了解一下以下这三句“真理”:
- 遗产规划其实就是税务规划。
- 人去世后,最大的受益人很可能是加拿大税务局 (CRA)。
- 一个人在去世时,被视为已按当时的公允市场价 (FMV) 处置其所有资产、房产。
概述
- 人去世了这件事,会创造出两个纳税人:
- 纳税人还在世时的收入 (T1)
- 当人去世后,已获得的收入或被“视为”获得的收入,将用不同税表计算和纳税 (T3)
- 现金制与应计制:
- 这是两种不同的会计制度。CRA要求在纳税人去世的这一年,必须从现金制,转为应计制,以加速该年度的收入征税。也就是说任何定期支付的收入都需要按日累积计算,这意味着,即使收入是在去世后产生的,也需要在税表中申报去世前累积的应计收入。
- 让我们首先了解这两个术语。现金制(适用于在世的纳税人):通常情况下,纳税人按现金制申报收入,也就是当实际收到收入时才在税表中填写。例如,如果纳税人在9月1日购买了一份2月1日到期的GIC,纳税人会忽略12月31日前的累积应计利息,而是将全额利息收入算在下一个税务年度中申报。
- 应计制(适用于去世的纳税人):如果纳税人在12月1日去世,那么9月1日至12月1日之间的利息必须在最终个人税表(T1表)中申报。在这种情况下,T1表将报告9月1日至12月1日的三个月利息收入。虽然下一年2月1日支付的利息将覆盖整个五个月,但T3税表只能申报12月2日之后的利息收入。遗产执行人往往容易忽略应从T3表中扣除的那部分收入。
- 视同售出:
- 一个人的死亡会触发其资产按公允市场价值的视同售出。
- 此时,有足够的流动资金至关重要:
- 如果去世者希望将资本资产或股票留给继承人而不出售,他们需要确保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来支付税款。
- 如果遗嘱中指定了某项资产的赠与,遗产中的其他资产可能会用于支付相应的税款,以使该赠与得以实现。
- 个人使用的资产,不能用来做capital loss (资本损失) 来抵税。
遗产以“信托”的形式来报税交税
- 一个人去世这件事,将触发对T3信托税表的要求,除非去世者没有留下任何财产。
- 在去世后的阶段,遗产作为信托运作,为受益人提供收入。
- 但也有例外,因为资本增值不得分配给非居民受益人,所以这时候如果有资本增值,就只能是信托本身来申报了。
- T3表的申报方法:
- 遗产计算其总收入,再扣除费用,再将剩余的收入分配给受益人,分配的收入也从总收入中扣除。
- 如果全分出去了,也就没什么需要纳税的了。
- 何时无需提交T3表:
- 如果遗产的应税收入少于500加元,或受益人的应税收入不超过100加元,则无需提交T3表。
- 如果遗产在去世后立即分配且在分配前没有产生收入,也可避免提交T3表。
- CRA的目标是确保任何收入都不会逃脱税收系统,但如果遗产没有产生收入且受益人按其比例报告了其收入份额,则可能不需要T3表。
- 注意,信托分配出去的钱,是按居住地征税的,也就是说,如果受益人是非居民,遗产执行人则需为受益人代扣税款。
累进税率 vs 最高边际税率
累进遗产税率 (GRE) 是指去世者的遗产在去世后36个月内享有的一种特殊的税务算法。在此36个月内期间,遗产按照累进所得税率征税,类似于活人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低收入部分按较低税率征税,而高收入部分按较高税率征税。但一旦超过36个月,遗产不再享有GRE优惠,所有收入都按最高边际税率征税。
例如:如果遗产在去世后的第一年内获得了5万加元的收入,这5万加元以内低收入部分,将按较低税率征税。然而,超过36个月后,遗产的任何收入都将按最高边际税率征税。
最高边际税率是适用于超过特定“门槛”的收入的最高税率。在加拿大,例如,2024年,安省的“门槛”是$235,675,此时最高边际税率为53%。
简而言之,GRE在36个月内提供了临时的税收优惠,而超过36个月或高收入部分则适用最高边际税率。
主要居所的税务豁免
重要声明:
本系列博客只是让读者对遗产税务有个初步和粗略的认知,在您的实际生活中,如果真的遇到遗产税务问题,请务必咨询您的律师或会计师,还是那句话,专业的事情最好交给专业的人去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