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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过户 – 遗产税务 3/4

请您先跟着我的思路走一遍:

    我们知道,如果某人以1元购买资产,多年后以3元卖出,他就需要为这2元的利润缴纳capital gain (资本利得税)。
  1. 如果这个人没有卖出资产,而是在资产价值为3元(公平市场价值)时去世,资产通过遗嘱转给受益人,这被视为”视同处置”。这意味着遗产需要为这2元的增值缴纳capital gain,这就是为什么在本系列第一篇文章中提到,税务局(CRA)往往是死者的”第一受益人”。
  2. 然而,如果在死亡时,这个价值3元的资产以原始购买价1元转给受益人,遗产就无需缴税。这就是最重要的税收递延工具:“原价转移”(rollover)。

本文将从五个关键方面简要介绍”原价转移”:

  • 在这种情况下,接收方(在世配偶)被视为以死者财务的成本价获得财产,从而实现capital gain deferral (资本利得税递延)。如果死者是加拿大税收居民,转移给在世配偶的非折旧财产必须在死亡后36个月内确定归属。简单说,这意味着向配偶的转移是自动的,因此不会产生视同实现的资本利得。
    • “确定归属”意味着配偶必须对财产拥有绝对所有权,且该所有权不可撤销。
  • 对于合法婚姻的配偶,转移自动进行。就税务而言,纳税人死亡时的转移被视为非应税事件。这一规定也适用于common-law spouse,但仅限于特定情况。那么谁有资格成为common-law spouse呢?
    • common-law spouse是指与纳税人以夫妻关系同居至少12个月,或与纳税人育有子女的人。
    • 然而,与合法婚姻配偶不同,common-law spouse不能自动获得转移优惠。他们需要通过法院命令才能获得转移税收优惠。在这种情况下,CRA可以根据法院命令将转移优惠扩展到资本财产。

s.248(1) of ITA对”普通法配偶”的定义如下: 普通法配偶,就纳税人在任何时候而言,指在该时候与纳税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的人,且:

  • 在截至该时的12个月期间内一直如此同居,或
  • 如果不考虑第252(1)(c)和(e)段以及第252(2)(a)(iii)项,该人将是纳税人所生子女的父母

将死者部分遗产转入合格配偶信托是最有效的税收递延策略之一。关于QST的详细说明,请参阅本网站的”信托”系列博客。

那么,为了节税目的将遗产转入QST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1. 受益配偶必须有权获得信托产生的所有收入直至其死亡,这意味着配偶必须在有生之年获得信托的所有收入。
    • 但配偶不一定要获得信托的任何本金。如果受托人有权动用本金,他们只能在配偶在世期间为配偶的利益行使该权利。
  2. 在配偶在世期间,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从信托的收入或本金中受益。例如,如果有条款规定”如果在世配偶再婚,信托财产流向第三方”,这将使信托失去QST资格。

基本来说,立遗嘱人不能对遗嘱配偶信托的收入分配施加太多限制,否则会”污染”信托。有解决办法吗?有的,解决方式是立遗嘱人可以设立两个信托:

  1. 一个QST,加上
  2. 另一个受污染的配偶信托,更适合称为”家族信托”,并给予遗产受托人在两个信托之间分配资产的完全自由裁量权。

这种方法目前被CRA接受(参见CRA’s Income Tax Folio S6-F4-C1)。但是,CRA是否允许遗产受托人自行决定两个信托的相对价值尚不清楚。另一方面,安大略省法律(参见 Re Nicholls [1987])允许这种自由裁量权。

此外,ITA对”受污染”的配偶信托有两项挽救条款:

  1. 如果一个原本合格的配偶信托仅因为规定了支付信托财产相关的遗产或所得税而受到污染,则被视为未受污染 (s. 108(4) ITA)。
  2. 如果信托仅因为规定了支付其他特定债务而受到污染,可以通过允许将具有足够价值支付这些债务的部分信托资产视为按公平市场价值处置,并允许剩余资产转移来”净化”信托。

最终,转入QST的财产,终究有被卖出的那一天,在那个时候,就该交税了。

根据 s.70(6.2) ITA,即使可以进行配偶转移,也可以选择让资产被当作卖出来报税交税。为什么遗产方要这样做?可能有以下原因:

  • 当这样做对已故配偶几乎没有或完全没有负面影响时,例如已故配偶可能有未使用的loss,或
  • 这可能最终对在世配偶产生积极影响,因为可以提高在世配偶的成本基础。 这种选择可以适用于死者的部分资产,而不必是全部资产。

农场或渔业财产的intergenerational transfer,即“代际转移”,也就是在父母和子女不同辈分的人之间的转移,允许符合条件的农场或渔业资产在代际间以税收递延的方式转移。只要满足Income Tax Act的特定条件,这可以帮助递延原本在所有者死亡时触发的资本利得税。主要方面包括:

  1. 36个月确定归属规则
    • 要获得转移资格,财产必须在纳税人死亡后36个月内确定归属给子女。”确定归属”意味着子女必须对财产拥有完整、有保证的所有权,且没有可能撤销或取消这种权利的条件。如果需要更多时间满足这个条件,可以向CRA提出书面延期请求。
  2. 合格财产
    • 符合税收递延转移的资产包括:
      1. 用于农业或渔业经营的土地
      2. 主要用于农场或渔业经营的可折旧财产,如建筑物和设备
      3. 家族农场或渔业公司的股份
      4. 家族农场或渔业合伙企业的权益
  3. 转移条件:
    • 财产必须主要用于在加拿大进行的农业或渔业经营
    • 接收财产的子女在纳税人死亡前必须是加拿大居民
    • 转移的财产必须在36个月期限内”锁定”给子女
  4. 限制
    • 农场存货等不符合此转移条件,必须按公平市场价值(FMV)转移,可能触发税务责任
  5. 反避税条款
    • 如果农场或渔业财产在转移后三年内出售,且转移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了获得资本利得豁免等税收减免,转移可能被追溯否决

当某人去世时仍有未完全提取或使用的RRSP,这是一种常见情况。那么,未使用的RRSP该如何处理?

  1. 转移选项 – 如果在世配偶是RRSP的直接受益人,整个RRSP余额被视为配偶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在世配偶有两个选择:
    1. 将RRSP计入配偶的应税收入
      • 这意味着配偶需要为RRSP的全部价值缴纳所得税,由于RRSP金额将被视为当年收入的一部分,可能导致巨额税单
    2. 将RRSP转入(”转移”)自己的RRSP
      • 更常见的选择是在世配偶将RRSP余额转入自己的RRSP,从而实现税收递延。但是,转移必须在收到RRSP收益的同一年度内完成,才能保持税收递延优惠
  2. 遗产中的RRSP:
    • 如果RRSP收益进入遗产,遗产和配偶可以共同选择将RRSP金额视为配偶收到,以实现税收递延
    • 为此,配偶必须在遗产中拥有实质性受益权益,这意味着将RRSP的所有付款分配给配偶是合理的
  3. 对经济依赖子女或孙子女的替代处理:
    • 如果RRSP收益支付给死者的经济依赖子女或孙子女,该金额将计入接收人的收入
    • 如果子女或孙子女未满18岁,他们可以用这笔收益购买年金,该年金将提供付款直至他们年满18岁
  4. 税务注意事项:
    • 立遗嘱人在指定RRSP作为赠与时应当谨慎,因为死后可能产生重大税务影响。重要的是要注意,RRSP的计划管理人在计划持有人死亡后支付RRSP时不需要预扣税款,这可能给遗产或受益人带来意外的税务后果

最后重要提示:

本系列博客为读者提供遗产税务问题的基本和一般性理解。如果您在个人情况中遇到遗产税务问题,务必咨询您的律师或会计师。一如既往,专业事务最好交给专业人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