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 law, we trust

签了婚前协议或分居协议,还能有变数吗?

当然能,要不还要律师和法院干嘛。

安省家庭法案 Family Law Act (FLA) s.2(10) 赋予了婚姻关系的双方合约自主权,允许个人通过合同放弃或改变家庭法案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s.33(4)允许法院在以下情况下宣布合同条款无效:

  1. 执行合同将导致“良心上过不去”的情况,或
  2. 执行合同将把本该家庭负担的责任转嫁给了全体纳税人(公共财政),或
  3. 当一方申请配偶赡养费或子女抚养费的时候,合同本身已经处于违约状态了

需要知道的是:

  • s.56赋予法院的撤销或变更合同的权利是有限的,例如:一份婚前协议被法院因为“需要保障孩子利益最大化(BIC)“的原因,给改了,但法院只是改了其中某条款,并不是废除整个合同。
  • 配偶中的哪方向法院申请废除或修改合同,提供证据的责任就落在这一方头上,以证明上面提到的1、2、3点。

大体上,遇到以下5种情况,法院可能会废除或更改跟婚姻相关的合同。

安省《家庭法案》s.33(4)s.56(1.1) 赋予法院权力,如果任何跟婚姻相关的协议条款违背了联邦省政府的《子女抚养费指导原则》,那么这些条款将被认为是不合理的 法院可以废除或更改。

  • 在家庭法中,无论在什么时间或环境下,永远有一个大原则,这个原则会盖过其他所有的法则,那就是法院将以孩子的利益最大化(Best Interest of the Child,简称“BIC”)为首要目的和方向。不管是什么既定协议,只要有可能和这大方向相抵,那么法院会毫不犹豫地废除掉或更改合同内容。

而在配偶赡养费方面,如涉及到以下情况,法院则会考虑废除或更改协议条款:

  • 当赡养费的条文或“某一方主动放弃”的条款可能导致不公正的结果

    • 对这个“不公正后果”的关注,法院的注意力是在分手之后的“现状”,而不是制定协议的“当时”。Scheel v Henkelman

  • 当赡养费的条文撇清了本该出钱的一方,而是把赡养责任推给了社会 (等于是要纳税人来出赡养费了)
  • 当该出赡养费的的一方已经有违约行为(不付钱)的时候

《家庭法案》s.56(4)(a) 规定:如果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未披露重大资产或债务,法院就有权撤销整个合同或相关条款。

  • 法院只是有权这么做,不是必须这么做。Shair vShair
  • 所隐瞒的必须是“重大资产”。Demchuk v Demchuk
  • 在披露资产时,当事人不仅需列出资产,还需标明资产的价值,否则不能算作充分披露。LeVan v LeVan
  • 资产的价值在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争议,这时候法院会确保所标定的价值谨慎可靠。Greenwood v Greenwood
  • 当事人对收入的权利 (可以是“能挣钱的本事“) 也被视为需要披露的“资产”。Tadayon v Mohtashami
  • 有些资产的价值可以被双方配偶轻易识别,那就不用再披露了。
    • 相反,一些复杂的商业资产可能不容易被快速、直接地估价。
  • 哪方寻求法院的帮助来撤销协议,就需要这一方来证明对方隐瞒了信息。Demchuk v Demchuk

《家庭法案》s.56(4)(b) 规定:当签约一方不理解合同的性质或后果,或未收到独立的法律咨询服务时,合同可以被撤销。

  • 如果配偶一方不理解合同的性质和后果,法院可能会撤销该合同 LeVan v LeVan
  • 未经独立法律咨询签署的合同可能会被法院认为不作数 Grossmann v Grossmann
    • 但,即使有了法律咨询,也并不意味着法院会无条件同意不平等合同的有效性。Woods v Woods
  • 如果在签合同时,夫妻双方的谈判力量不在一个层次,这就有可能达成一笔“不明智的交易”;但如果仅仅是合同对一方不利,并不构成“不当影响”。Rosen v Rosen
  • 胁迫需要证明对方通过威胁,进行了身体或精神的压迫。

最后一种合同被法院判无效的原因,是合同本身的形式有问题,例如当事人的签约资格、合同的格式、语言、签字、见证人等不合法律要求等。

  • 但如果法院确信合同在实际上是由当事人执行、条款合理,且在谈判和执行合同的环境中不存在压迫或不公平情况,那么严格的形式要求可以放宽。Gallacher v Fries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