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能,要不还要律师和法院干嘛。
安省家庭法案 Family Law Act (FLA) s.2(10) 赋予了婚姻关系的双方合约自主权,允许个人通过合同放弃或改变家庭法案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s.33(4)允许法院在以下情况下宣布合同条款无效:
- 执行合同将导致“良心上过不去”的情况,或
- 执行合同将把本该家庭负担的责任转嫁给了全体纳税人(公共财政),或
- 当一方申请配偶赡养费或子女抚养费的时候,合同本身已经处于违约状态了
需要知道的是:
- s.56赋予法院的撤销或变更合同的权利是有限的,例如:一份婚前协议被法院因为“需要保障孩子利益最大化(BIC)“的原因,给改了,但法院只是改了其中某条款,并不是废除整个合同。
- 配偶中的哪方向法院申请废除或修改合同,提供证据的责任就落在这一方头上,以证明上面提到的1、2、3点。
大体上,遇到以下5种情况,法院可能会废除或更改跟婚姻相关的合同。
与子女抚养费、配偶赡养费产生冲突
安省《家庭法案》的s.33(4) 和s.56(1.1) 赋予法院权力,如果任何跟婚姻相关的协议条款违背了联邦和省政府的《子女抚养费指导原则》,那么这些条款将被认为是不合理的 法院可以废除或更改。
- 在家庭法中,无论在什么时间或环境下,永远有一个大原则,这个原则会盖过其他所有的法则,那就是法院将以孩子的利益最大化(Best Interest of the Child,简称“BIC”)为首要目的和方向。不管是什么既定协议,只要有可能和这大方向相抵,那么法院会毫不犹豫地废除掉或更改合同内容。
而在配偶赡养费方面,如涉及到以下情况,法院则会考虑废除或更改协议条款:
当赡养费的条文或“某一方主动放弃”的条款可能导致不公正的结果
对这个“不公正后果”的关注,法院的注意力是在分手之后的“现状”,而不是制定协议的“当时”。Scheel v Henkelman
- 当赡养费的条文撇清了本该出钱的一方,而是把赡养责任推给了社会 (等于是要纳税人来出赡养费了)
当该出赡养费的的一方已经有违约行为(不付钱)的时候
隐瞒了事实
对合同理解不够
签合同时有不当影响或受胁迫
- 如果在签合同时,夫妻双方的谈判力量不在一个层次,这就有可能达成一笔“不明智的交易”;但如果仅仅是合同对一方不利,并不构成“不当影响”。Rosen v Rosen
- 胁迫需要证明对方通过威胁,进行了身体或精神的压迫。
合同的形式有问题
最后一种合同被法院判无效的原因,是合同本身的形式有问题,例如当事人的签约资格、合同的格式、语言、签字、见证人等不合法律要求等。
- 但如果法院确信合同在实际上是由当事人执行、条款合理,且在谈判和执行合同的环境中不存在压迫或不公平情况,那么严格的形式要求可以放宽。Gallacher v Friese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