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离婚案中,最常见的纠纷,就是:
本文将粗浅解释一下法庭在子女赡养费这个问题上的的态度和常规做法。通常,法院在离婚后孩子抚养费的问题上,有三个基本原则:
- 首要原则是:永远优先孩子利益的最大化 (Best Interest of the Child,简称“BIC”);
- 在实操上,给孩子的抚养费,和离婚法s.15.2(6)提到的配偶赡养费的四大原则中的第二条挂钩:分担离异的配偶在照顾子女时产生的财务责任
- 也就是说,如果有子女,那配偶赡养费和子女抚养费,其实是一体的,且离婚法s.15.3明确表示:子女的抚养费优先
- 联邦政府给各省居民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计算,提供了指南,比如,安省的在这里。
从子女抚养费的裁定种类角度看,主要有以下三种:
- 临时裁定。离婚法s.15.1(3)赋予法院权力,在等待正式离婚裁决期间,可下达临时裁定(Interim Support Order,简称ISO),要求不和孩子生活的那一方,支付合理的金额以支持另一方的生活。换句话说,ISO是一种“权宜之计”,用于在分居和正式离婚之间解决带孩子的那一方的财务问题。
- 永久裁定 (Permanent Support Order,简称PSO),说是“永久”,一般支付到孩子成年,也就是18岁,就停了;但,判例法给出了例外,在很多时候,孩子上大学了,还是要给钱的。
- 更改之前的裁定 (Variation to previous orders),如果双方的经济、家庭情况发生变化,比如带孩子的一方再婚了,法院可能会修改、撤销子女抚养令。
下面我们看下判例法对子女抚养令在细节上的补充:
Senos v Karcz [2014]
本案极其重要,因为法庭定义了”对指南的依赖度应该有多高“这个问题:
- 孩子的条件、环境,和指南所依据的普通情况越接近,指南提供的信息就越合理、合适;
- 反之,孩子的情况越特殊,那指南就越不适用。
Chartier v Chartier [1999]
本案故事:
- 一男,一女,先同居,后结婚了。
- 女方跟前任生过一个女儿,带进了这个新家庭。
- 女方跟现任又生了个女儿。
- 现任对女方带来的女孩,视同己出。
- 但后来,两口子关系变差,闹离婚,两个女儿都归女方。
- 女方认为男方应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
- 男方认为他不应该对继女(女方和前任生的孩子)负责。
法庭裁定:
- 女方的要求合理,男方应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
- 法庭的理由是:男方丈夫对于继女来说,是扮演了父亲角色的;他承担了对继女的责任,也是她脑海中唯一的父亲。
Wright v Zaver [2002]
本案故事:
- 男女二人,在女方刚生了一个孩子后就分手了。当时俩人签的协议是:男方一次性付给女方$4,000,然后男方从此再也不见孩子了。
- 女方带着孩子再婚了。丈夫对这个孩子视同己出。
- 十几年后,女方和丈夫离婚,此时女方年收入$25,000,丈夫年收入$60,000。
- 丈夫是按照政府给出的指南上的数字,每个月付子女抚养费,但女方认为孩子的亲爹,也应该付钱,理由是亲爹虽然当年穷,但现在过得不错。
法庭裁定:
- 以指南位标准,每个月判亲爹付$509子女抚养费。
- 法庭的理由是:当年的协议金额不合理,$4,000干什么都不够;亲爹就是亲爹,有责任义务照顾子女生活,既然现在经济条件改善了,就不能全靠后爸来出钱了。
Easton v Coxhead [2018]
本案故事:
- 一对夫妻离婚了,女儿跟妈妈。
- 女儿在22岁的时候,已经拿到大专(college)文凭了,但还想深造读大学本科(university),于是管父母伸手要钱。
- 妈妈觉得虽然离婚了,爸爸也应该负责一部分学费,爸爸不同意。
法院裁定:
- 孩子不能纯粹地伸手跟父母要钱交学费,她首先应该自己负责自己的生活费,比如用暑期打工等方式。
- 学费中还是可以按指南的方式,由父母二人分摊。
Lewi v Lewi [2006]
本案故事:
- 离婚后两个孩子都跟妈妈,都在上大学,妈妈觉得孩子爸爸也应该出钱供大学学费。
- 而孩子爸爸觉得他不用给钱,因为孩子的学费资金充足,理由是第一俩孩子都有RESP,第二,还有孩子的爷爷留下的一个教育经费信托。
法庭裁定:
- 首先,孩子是成年人了,应该暑期打工自己挣钱。
- 学费是够了,但父母对孩子的生活费,都得出点儿钱。
Francis v Baker [1999]
本案故事:
- 当俩人结婚时,男的是律师,女的是教师。
- 生完第二个孩子5年以后,俩人分手了。
- 在初审的1997年:
- 男方的年收入接近1百万,且有7千8百万的资产
- 女方年收入6万3
- 初审法庭判:
- 配偶赡养费,男方一次性付50万加币。
- 子女抚养费,男方每个月付2千5加币。
- 女方在1998年申请涨子女抚养费。
法庭裁定:
- 法庭发现男方未按时披露他的资产和收入,判男方每个月付1万加币的子女抚养费。
A.M.D v A.J.P [2002]
本案故事:
- 两个年轻人结婚了,很快有了孩子,又很快离了。
- 男方在离婚前曾工作过,但主动辞职了去上学深造。
- 离婚后女方希望男方付子女抚养费。
- 男方的意见是:我还有两年半上完学,在我上学的这段时间,法庭不该让我付抚养费,也不该“推算”我有多少收入,因为我并非心存恶念(故意去逃避子女抚养费)。
法庭裁定:
- 法庭依旧“推算”男方有3万的年收入,所以需按政府”指南“上的数字交抚养费。
- 法庭的理由是:男方辞职去上学,确实是故意而为之,是否“心存恶念”,并不重要。
Henry v Henry [2005]
本案故事:
- 在结婚10年之后,一对夫妇离婚了,俩孩子跟妈妈。
- 当时是判男方每个月付$700的子女抚养费。
- 9年以后,女方问男方能不能给涨点儿。男方同意,给涨了,但抚养费金额还是低于政府“指南”建议的金额。
- 男女不住一个城市,女方不知道男方收入早已大增,后来偶然知道了,怒了,向法庭申请“追溯”之前那些年的子女抚养费。
结果是:女方的“追溯抚养费”申请,被上诉法院的三个法官,以2:1的比例,批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