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大略省《繼承法改革法R.S.O. 1990, c.s. 26》第21.1條之法律發展
自其於2022年1月1日生效以來,《繼承法改革法》(“SLRA”)第21.1條賦予安大略省高等法院法官認可未遵守SLRA簽署形式規定的遺囑的權力。該條款適用於立遺囑人於2022年1月1日或之後去世的情況。該條款的具體內容如下:
21.1 (1) 如果高等法院認為某一未按照本法正確執行或製作的文件或書面材料表達了已故者的遺囑意向,或已故者撤銷、修改或恢復其遺囑的意向,法院可應申請裁定該文件或書面材料與已故者的遺囑或遺囑的撤銷、修改或恢復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猶如其已被正確執行或製作一樣。
值得一提的是,安大略省仍然將適用第21.1條的遺囑文件侷限於書面的遺囑。目前,加拿大唯一承認可以以電子形式儲存的遺囑文件的省份是卑詩省。根據卑詩省《遺囑、遺產及繼承法》(SBC 2009 c.13)第58條,卑詩省的法院可以裁定,即使某一電子記錄不符合該法規定的執行形式,也具有與遺囑同等的法律效力。然而在安大略省,根據SLRA第21.1(2)條和《電子商務法》(2000年S.O. 2000, c.17)第31(1)條的規定,未遵守規定的遺囑文件必須是書面形式。電子形式儲存的遺囑不能依照第21.1條獲得法官認可。
許多安大略省及其他省份的遺產法律師一直翹首以待法院對第21.1條的司法解釋。隨著時間的推移,目前已出現一系列高等法院的判決和批示,闡釋該新條款的運用方式。
在最近的案例Marsden v. Hunt案(2024 ONSC 1711)中,安省高等法院Faieta法官提出了一項適用第21.1條的兩步測試標準:
- 文件是否真實?Faieta法官引用McCarthy Estate(2021 ABCA 403)第14段中的話:“在對其簽名的有效性沒有任何疑慮的情況下,即使該文件沒有任何證人亦可以被接受為立遺囑人的真實遺囑”;
- 該文件是否表達了已故者的“遺囑意向”?
關於“遺囑意向”的標準,Faieta法官援引了來自曼尼托巴省上訴法院和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例,觀察到:
- 文件必須反映出立遺囑人對於其死亡後財產如何處置的“確定且最終的意圖”;
- 如果文件未能表現出當前處置財產的意圖,則可能在第二項測試中失敗。例如,一位遺囑人可能會寫信給她的律師,討論她希望在遺囑中包括的條款。根據該信件所用的語言及遺囑人與律師之後的交流,該信件可能被視為未能體現其遺囑意向。
在Marsden案中,未遵守規定的遺囑缺少兩位證人之一的簽名。未在執行時簽名的證人是起草該遺囑的律師事務所的員工。該員工在書面證詞中證明立遺囑人已簽署遺囑,且她見證了其簽字只是當時她沒有簽字。在其他所有方面,該遺囑都符合SLRA的形式規定。Faieta法官認為,這兩項測試標準均已滿足,並根據SLRA第21.1條宣告該遺囑有效。
在Estate of Franklin Harold Campbell案(2023 ONSC 4315)中,安省高等法院Chang法官提醒訴訟當事人和律師,第21.1條並未賦予法院從外部證據中推斷逝者的意圖的權力。法官在解釋遺囑文件時,必須根據文件本身的內容或在“扶手椅法則”下可用的外部證據來確定遺囑人的意圖。
隨著判例法的發展,訴訟當事人和律師對於成功申請第21.1條的法律標準現在有了更大的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