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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翻遺囑的理由:立遺囑人本身的狀況

質疑遺囑的有效性的理由主要分成三大類:一、形式;二、內容;三、立遺囑人本身的狀況。

本篇介紹的是以立遺囑人本身的狀況質疑遺囑的有效性

依照安大略省法律,行為能力不是指一個人是否有手腳靈活而是他的心智和理解能力,行為能力分成很多種,一個人可能具備做出某些決定的行為能力,但不具備做其他決定的行為能力。
例1:一個人能夠對他要接受甚麼醫療行為做決定,但不具備管理錢財的行為能力,行為能力亦是會隨著個人的某些身體狀況改變的。
例2:一個酗酒的人可能多數時候神志不清楚,也不具備做大部分決定的行為能力,但是他在不被酒癮影響的時候其實是一個很聰明而且理解分析能力很強的人。
除非一個人有很明顯的健康問題。例如:植物人、罹患重度智能障礙或嚴重的老人痴呆症,否則法官很難在沒有看到很多證據和專家意見之前判斷這個人是否具備立遺囑的行為能力。

依照安大略省法律規定,遺囑的有效性除了形式和內容需要合乎法律要求,倘若遺囑是起律師寫的,那麼立遺囑人在給予律師指示的時候必須具備立遺囑的行為能力;倘若遺囑是手書遺囑,則立遺囑人在撰寫遺囑的當時需要具備立遺囑的行為能力,這樣的遺囑才有可能是有效的遺囑。

立遺囑的行為能力有以下幾個必備條件:
一、立遺囑人必須知道而且認可遺囑的內容,這個條件的英文是knowledge and approval。
二、立遺囑人必須知道遺囑的用途是分配他過世後的財產,也就是說他必須理解在他在世時這份文件並沒有法律效力。
三、立遺囑人必須對於他的資產和債務某些程度的了解。
四、立遺囑人必須知道有哪些人會對於他的遺產有所期待。例如:配偶、同居人和小孩等。

加拿大非常重視且尊重個人的自主意識,所以如果遺囑是在某人被逼迫的狀況下寫的,便不代表他的自主意識,這份遺囑便可能因為它不代表立遺囑人的自主意識而被推翻。
什麼情況會被看成是逼迫呢?
這要看做出逼迫行為的人和立遺囑人的關係及立遺囑人當時的各種狀況,如果某人當時經濟獨立、身強體壯、頭腦清楚,那麼要證明他遭受任何人逼迫可能會滿困難的。假設一個人已經瀕臨死亡,身心狀況都很差,而且逼迫他的嫌疑人是他在各方面都依賴著的主要照護人,那麼要證明這位嫌疑人逼迫立遺囑人寫出某個遺囑應該就會相對容易。

推翻遺囑的理由最常見的就是立遺囑人缺乏行為能力和自主意願,其次是形式方面的瑕疵,最後才是內容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