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未經對方同意的情況下偷偷錄音,這段錄音能不能在法庭上使用呢?
最近加拿大安大略省發生的一個案例 “Rudin-Brown et al and Brown v. Rudin-Brown et al”,這個案例中,女兒宣稱母親在2016年簽署的一份指定兒子的委託財產授權書是無效的,理由是當時她已經失去了簽署這份授權書的行為能力,兒子對此提出反對立場並且提供了15段母親談話的錄音。
女兒表示,這些錄音是在母親不知情且沒有徵得她同意的情況下偷偷錄的,所以法官在研究本案的證據時不應該這些錄音列入考慮。女兒還認為法庭應該制止人們使用這種秘密錄音。
法官同意了女兒的證詞,認為這些錄音是在母親不知情或同意的情況下錄製的。但是,法官也指出,即便錄音的取得方式有所不妥 , 不一定表示法官必須排除它們。
法官還指出在以下情況下可排除類似方式取得的證據:
情況1:該證據的不利影響超過其證明價值。
情況2:證據本身對釐清案情的益處和解說證據的時間不成比例,也就是說,如果一份證據如何取得的來龍去脈要花很長的時間說明,但是它其實對法官理解案情沒有太大的助益,法官便會傾向排除這個證據。
情況3:這些證據的可信度低於其對於法官辦案的幫助。
最後,法官提到了家庭相關法的總體原則,即法院應強烈抑制秘密錄音和錄影,因為它們會助長家庭成員之間的不信任 , 並對他們未來的關係產生有害影響。
在本案例最終法官決定允許這些錄音作為呈堂證供。
所以,由此案例我們能知道秘密獲取的錄音是否能在法庭上使用是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