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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換遺產執行人之法律依據

在安大略省,法官通常高度地尊重授權人遺囑的意願。也就是如果您的父母或家人已經選擇了遺產執行人,除非有非常充分的理由,否則法院不太可能將該人撤換。
但以下四點是法院可能同意撤換遺產執行人的一些情況:

一、如果遺產執行人的行動或疏失危及了信託財產,顯示出缺乏誠實、能力不足或忠誠度不夠。但是,僅僅疏忽或錯誤並不足以構成他們被撤換的因素。

二、如果遺產執行人的行為或是疏忽導致繼續完成遺產執行的困難。

三、如果一分遺產有兩個或更多的遺產執行人,且執行人之間存在重大敵意並可能因他們之間的敵意危及遺產管理,那麼法院可能會撤換其中一個或多個執行人。

四、當遺產執行人的個人利益與其作為執行人的職責之間存在明顯衝突時。

法院不太可能因為個人喜好的這個理由而撤換遺產執行人。遺產的處理幾乎總是涉及個人決策,所以情緒通常十分高漲。受益人和執行人應該謹記,除非這些情緒危及了遺囑執行和受益人權益,否則法院不會干涉遺囑所任命的執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