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设立信托时(无论是遗嘱信托还是生前信托),很多人认为信托条款是一成不变的。但是当环境发生变化时该怎么办呢?信托条款能否随新形势作出调整?
让我们看看这两种情况:
- 一位富翁为子女设立了信托,后来再婚并深爱着新婚妻子。那么,能否将她添加为已有信托的受益人呢?原信托契约是否禁止这样做?
- 一个信托,规定了三位“儿辈”的子女只能获得信托收益,而本金须保持完整直到传给未来的“孙辈”。那如果“儿辈”这三位子女现在就想动用本金,他们能否向法院申请?如果对信托的变更需要”所有人”同意,这是否包括尚未出生的孙辈?
安省的 Variation of Trusts Act 这部简短的法律说了:允许在某些情况下变更信托,但不能仅仅因为受益人想变更,就变更;法院只会在特定情况下批准变更,特别是当某些受益人,例如未成年人或没有行为能力的人无法表达自己的意见之时。
何时考虑信托变更?
以下情况可能需要变更信托:
- 家庭情况改变,导致原条款过时
- 信托架构给受益人造成困难
- 某些受益人,例如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者,无法表达他们的意见,此时需要法院批准以保护他们的权利
为什么遗产受托人不能直接变更信托?
即使受托人认为应该变更信托条款,他们也不能擅自行事。法律要求他们必须向法院申请批准任何变更。这是为了确保变更公平、不会损害那些无法保护自身利益的受益人。
哪些人在信托变更中需要法院保护?
根据Variation of Trusts Act,法院可以代表以下无法合法表示同意的受益人批准变更:
- 无行为能力者,例如未成年人或缺乏精神能力的人
- 未来受益人,即日后可能获得信托权益的人(如未出生或未确定的受益人)
- 享有酌情权益 (discretionary interests) 的受益人,他们的权益取决于受托人酌情决定
法院何时会批准信托变更?
法院不会仅仅因为现有受益人想要变更就批准,而是会遵循以下法律原则:
- 不得损害无行为能力受益人
- 变更须有正当目的
- 不能仅为节税为目的
- 须维持原信托的”核心宗旨”
- 认可合理风险
现在我们再来看下开篇的两个例子
富翁能否将妻子加入信托?
- 如果信托契约未包括她,那就不能直接添加她。想添加的话,需要向法院申请,能否获批要看变更是否符合所有受影响受益人(包括未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三个子女能否现在动用本金?
- 即使所有现有受益人都同意,仍需法院批准。关键在于未出生的孙辈也对信托有权益,因此必须保护他们的利益。如果法院认为变更不利于这些未来受益人,可能会驳回申请。
信托变更的法律程序
信托变更申的提交须根据 Rule 14.05(3)(f) of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f)的规定,需要包含:
- 清晰说明问题所在和变更需求
- 详述信托历史和变更理由的宣誓书
- 所有能够合法同意的受益人签署的协议草案
- 如涉及未成年人、未出生或未确定的受益人,需要Children’s Lawyer参与
在安省,法院并不强制要求当事人必须聘请律师,但建议受托人和家属各自独立聘请代理律师。
最后,如果您涉及可能需要变更的信托,建议咨询信托和遗产律师,在 Variation of Trusts Act 的规定下完成法院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