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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住被告财产的法庭令

试想这样一种情形,原告已经提起诉讼,缘由可能是被告欺诈、违反信托义务,违反合同、非法侵占财产等。可就在起诉后不久,原告发现被告可能要把房子卖掉,账户里的钱也可能被转走,甚至还有风声说,被告打算跑路离开加拿大。这时,如果原告还是老老实实等庭审结束,那最后很可能是赢了官司、输了钱,因为被告在加拿大已经没有资产了,原告手里那张判决书也不过是一纸空文。

再把出发点换到被告这边。假设被告认为,原告的指控夸大,甚至根本就站不住脚;而被告只是进行换房、续房贷等普通家庭行为。可就在此时,原告突然提起动议,要求法院冻结被告房产。此类法庭冻结令往往来得又快又重,房产交易立即被封,融资安排也被打乱。

这也正是为什么 Mareva injunction,也就是所谓的 non-dissipation order,始终处在“紧急保护”和“程序公平”这两者之间的微妙交界处。

正因为 Mareva injunction 是一种威力极大的法律工具,安省法院并不会轻易批准。根据安省著名判例 Chitel et al. v. Rothbart et al., 1982 CanLII 1956 (ON CA),原告通常必须满足以下五项严格条件,才能拿到法庭对被告资产的冻结令:

原告必须向法庭如实陈述所有与案件相关的重大事实。这包括那些可能对原告不利、反而对被告有利的信息

如果法官发现原告隐瞒了重要细节,禁令可能会被立即撤销

原告必须清晰地阐明其诉讼请求,包括法律依据、索赔金额,以及被告可能提出的主要反驳点

法庭不会为了模糊的指控而动用此类禁令,原告必须通过提交的证据展示出极强的胜诉可能 (strong prima facie case)。

我个人认为这应该是5个测试条件中的第一个。 

原告必须证明被告在安大略省境内拥有具体的、可供冻结的资产,比如房产、银行账户或股票

禁令必须指向可识别的财产,而不能笼统地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所有东西”

原告必须证明,确实存在被告为了躲避债务而转移、挥霍或销毁资产的风险 。这一法律标准很高,原告必须提供具体证据来证明这种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而不能仅仅表达一种主观的担忧或猜想

1910878 Ontario Inc v. 2551204 Ontario Inc (2020) 一案中,法院强调,道听途说,比如匿名亲戚或路人的传闻,不足以构成“紧迫风险” 。如果证人证词中包含不可采纳的传闻,法院可能会将其剔除或干脆不予理会

原告必须向法庭做出正式承诺:如果事后证明该禁令没有意义,原告将负责补偿被告因资产被冻结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值得关注的要点: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上述五项测试中,并没有任何一条要求原告必须证明“被告买房的钱就是当初偷我的那笔钱”

总结:

有句大实话:法院审案不看事实,只看证据;而冻结他人房产所需的证据,对其要求是非常高的

正如 O2 Electronics Inc. v. Sualim, 2014 ONSC 一案所确认的,原告必须展示出极强的胜诉前景,并证明被告的确存在严重的转移资产风险 。只有当法院确信被告的真实目的是为了躲避判决时,才会批准此类申请

反转来了:

然而,法律总是有其变通之处。归根结底,如果被告确实做了伤天害理的事,如果法官对原告的遭遇深表同情,法庭有时也会基于“公平原则 (Equity)”,即便上述五项测试未能达成,依然批准资产冻结申请

反转的反转:

每一位原告都应先问自己一个务实的问题:去打锁住被告资产的动议(Motion),值得吗?唯一的、正当的理由,只能是担心“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 。也就是说,原告不应出于愤怒或惩罚被告,而出这招,其理由有三:

  1. 避免节外生枝: 在大多数诉讼中,原告都希望尽快结案拿钱,而被告是东拉西扯分散注意力的那个。如果原告在没有必要的情况下非要搞一个资产冻结,反而是在帮被告的忙,因为它会制造大量的程序性争议,分散注意力,拖慢案件主线的进程

  2. 成本考量: 这种紧急动议的律师费不菲。在匆忙上阵前,原告应当冷静思考:被告真的要卖房跑路吗?这笔律师费花得真的值吗?

  3. 原告潜在的赔偿风险: 别忘了上述第五项“损害赔偿担保”。试想一下,如果房市正在下跌,原告成功冻结了被告价值3百万的房产。由于禁令的存在,被告无法在当时卖房。直到几年后禁令解除,房子只卖了2百万;此时,如果法庭事后认定该禁令本无必要,那么被告有权要求原告赔偿这1百万的差价损失

简而言之,这些是每一位诉讼当事人在冻结令动议开启前,都必须看透的法律博弈 最后,当然,如果被告确实已经准备卷款潜逃,那么冻结令就是原告最强有力、也可能是唯一的救命稻草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不应犹豫,也别心疼律师费了,赶紧请律师发起紧急动议,尽快安排庭审,在被告资产消失前将其冻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