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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 – 民事诉讼之七

假设有这样一种情况:一对既是商业伙伴又是同居伴侣的男女发生法律纠纷。男方对女方提起民事诉讼,指控其挪用公司资金。与此同时,女方在家庭法院提出申请,寻求配偶赡养费。在这种情况下,案件管理可以通过协调这些相互关联的诉讼,确保两案高效推进,减少相互矛盾的判决风险,节约司法资源。

在安省的民事诉讼领域,案件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确保法律程序的高效进行。根据 Rule 77 of the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案件管理为处理案件引入了结构化的方法,特别是对于复杂的、涉及多方或高度争议的案件。该系统旨在简化诉讼过程,减少延误,并有效分配司法资源。

Rule 77 of the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为安省的案件管理提供了框架,适用于在以下地区的诉讼 (action) 和申请 (application):

  1. City of Toronto
  2. City of Ottawa
  3. County of Essex

该规则的适用,取决于法院下达的将诉讼“分配”至某案件管理的命令,这种分配可以在当事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只要法院批准就行。

值得注意的是,某些诉讼程序不适用于第77条,包括:

  • 列入商业名单 (commercial list) 的诉讼
  • 根据第74、74.1和75条处理的遗产事务
  • 根据 Trustee Act 提出的申请
  • 根据简化程序 (第76条) 进行的诉讼,等等。

根据 Rule 77,案件管理的启动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 双方同意
    • 如果所有当事人同意,并且法院认为适当,案件可被分配至案件管理。这种合作方式有助于对案件进行更为针对性的管理。
  • 无双方同意
    • 在未达成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将案件分配至案件管理。然而,这种分配需要得到法官或案件管理官的批准
    • 且在未达成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强制实施案件管理的情况较为少见。

在决定是否将某一诉讼分配至案件管理时,法院会考虑多项因素,包括:

  • 事实或法律问题的复杂程度
  • 所涉问题对公众的重要性
  • 涉案方的数量
  • 是否存在涉及相同当事人、或相同诉因的多起诉讼
  • 预期需要法院介入的程度
  • 进行证据开示和庭审准备所需的时间
  • 专家证人及其他证人的数量
  • 庭审或听证会的预期持续时间
  • 诉讼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延误

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77.04条,案件管理法官或主管拥有特定的“管理权力“,包括:

  • 延长或缩短某诉讼节点的时间期限
  • 延期案件会议
  • 撤销法院Registrar (书记官) 作出的命令
  • 制定或修改时间表
  • 发布命令,提供对案件管理的指示,以及判定费用

此外,法官或主管还可主动要求各方出席或参与会议,以处理与案件管理相关的问题,包括某一方未遵守规则的情况。

案件管理包含多种程序工具,以促进诉讼的有序进行,其中主要包括 (1) 案件管理会议;和(2) 审判程序管理会议。

  • 案件会议 – 由法官或案件管理主管在任何时间召集,旨在:
    • 明确争议焦点
    • 探讨解决方法
    • 确定时间安排
    • 制定或修改时间表
    • 与会律师必须有决策权,并对案件细节充分了解
  • 审判程序管理会议 – 在确定审判日期后举行,涉及:
    • 讨论证人名单
    • 探讨证据简化方法
    • 考虑替代性证据呈现方式
    • 提供指示以确保审判过程高效

这两种会议的主要区别在于召开的时间和目的。案件会议可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召开,重点在于解决程序性问题,确保案件按计划推进;而审判管理会议则在审判日期确定后进行,专注于审判的具体准备工作,确保审判过程的顺利和高效。

在案件管理中,遵守既定的时间表至关重要:

  • 各方可通过书面协议修改时间表,除非法院命令明确禁止。
  • 然而,此类修改不得更改案件必须进入审判程序的日期。
  • 若未能遵守时间表,法院可能对违规方实施制裁,包括中止诉讼、驳回诉讼、取消抗辩,或发布其他命令。

总而言之,第77条下的“案件管理”,在安省民事诉讼体系中发挥着关键作用,旨在提高法律程序的效率和效果。通过提供结构化的监督、促进早期干预以及推动时间表的遵守与执行。


本博文仅供信息参考,并不构成法律建议。读者如遇到具体的法律问题,应咨询合资格的律师,以获得针对其特定情况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