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大家一听这几个字就可能头疼,本系列博客将介绍安大略省民事诉讼的基本知识,在篇幅安排上基本上是流程上的深入而递进的。然而,这些文章的目的不是教读者如何自己打官司,而是帮助大家了解诉讼律师的工作环境、思维方式,及思维过程。
诉讼,不仅仅是法律条文和法庭对抗,它更关乎策略、谈判和风险评估。通过这些博客文章,我希望带大家走进诉讼律师的世界,让大家大致了解我们如何思考、如何应战,希望让大家对我们这个行业能有一些更深的认识。
本系列一共13篇:
在安省,有一套规则,叫做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可称为民事诉讼在流程上的圣经。这部圣经具体规定了各类案件应如何进展,以确保公平和效率。“圣经”提供了两个基本原则指导:
- 能不打官司,就不打;如果必须打,应以最有效、最经济的方式解决纠纷。
- 法律系统鼓励当事人尽可能在庭外解决纠纷。如果必须提起诉讼,案件应以公平、迅速且尽量减少不必要成本的方式处理。法院系统的设计,不鼓励长期的法律斗争。
- 法院应根据案件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来处理
- 并非每个法律纠纷都需要法院以相同的资源投入来对待,法院会首先评估每个案件的复杂度和重要性,以确保不能小题大做,也不能大题小作。
什么是ADR?为什么要用ADR?
虽然诉讼有时是必要的,但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简称ADR),很多时候更受青睐。了解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ADR的特点,可以帮助当事人在面对法律纠纷时做出明智的决定。法律系统优先考虑效率和公平,因此,尽管诉讼在某些情况下仍然是必要的工具,而ADR通常能带来整体上更有利的结果,因为ADR有以下几个优势:
- 节省成本:
- 尽管ADR可能涉及一些如调解员费用等,但它仍然比完整的庭审省钱多的多
- 双赢的可能性:
- ADR允许当事人制定极具“创造性”的解决方案,而这些方案可能是法院无法提供的
- 节省时间:
- 庭审可能需要数月甚至数年,而ADR可以在短时间内解决问题
- 选择决策者:
- 如果到了庭审,哪位法官审你,是不能挑的;但在大多数ADR中,当事人可以选择他们的调解员或仲裁员
- 维护关系:
- 双方上庭打官司,基本上就都撕破脸了;但ADR没那么强的对抗性,更有助于对双方关系的维护
- 保密性:
- 到了庭审这一步,所有的信息都是公开的,起码CanLII上都查得到;但ADR一般都是私下进行的,可以保护敏感信息不被公开
- 灵活性:
- ADR的解决方案,相对于法官的判决,可以更灵活,更能适应当事人的具体需求
ADR的类型:
- Negotiation (谈判):
- 最简单的ADR形式,当事人直接或通过律师沟通以达成和解。
- 谈判可以是对抗性与合作性的混合体。
- 当事人应评估他们的 Best Alternative to a Negotiated Agreement (BATNA),综合衡量他们在法庭内外获得的,和失去的,以达成某种双方可以接受的协议,可能不会是“双赢”,但起码好过“双输”。
- Mediation (调解):
- 这是一种结构化的过程,由中立的第三方任 Mediator (调解员),帮助促成解决方案。
- 虽然在某些情况下调解是自愿的,但更多的调解,是法院在庭审前强制要求的。与对抗性的庭审程序不同,调解可以带有合作性的特点。
- Arbitration (仲裁):
- 这是一种更正式的ADR过程,由中立的仲裁员作出裁决。
- 仲裁通常用于商业纠纷,因为在商业合同中,极可能早早就写好了“如果发生纠纷,需要先走仲裁途径而非直接诉讼”。
- 仲裁 Arbitration Act, 1991 管辖。
- 仲裁结果的约束力,可以不同,具体要看仲裁之前双方的协议:
- 具有约束力的,意思是最终必须执行
- 仅具建议性的、没有最终的约束力
ADR为诉讼提供了一个实用的替代方案,但,ADR不一定适用于所有的纠纷,许多情况下,诉讼仍是唯一可行的解决方案。
在民事诉讼中,LBA是一封在正式提起诉讼前发送的正式函件,俗称“律师信”。这封信通常用于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或解决争议,以避免直接进入诉讼程序。它既是一个警告,也给收件方一个解决问题的机会。
作为潜在的原告,是否应发送LBA?
- 低成本:
- 如果LBA可以解决问题,那就符合民事诉讼追求高效、低成本解决纠纷的原则,大好事。
- S.M.A.R.T. 原则 (这是我自己的叫法,灵感来自我之前10多年的IT管理经验):
- Specific (具体)):明确指出争议点及所需采取的行动
- Measurable (可量化):量化诉求,例如“请支付$50,000欠款”
- Attainable (可执行):要求合理且可实现,避免过高或过低的诉求
- Relevant (相关):诉求必须与争议问题直接相关
- Time-bound (有时间限制):必须设定明确的期限,例如“请在14天内付款到账,否则我方将提起诉讼”
如果LBA的内容符合以上要求,它就更可能促成有效的解决方案。
作为LBA的接收方,应如何应对?
如果您收到了一封LBA,应立即咨询诉讼律师,分析对方是否只是在虚张声势,还是真有诉讼意图:
- 分析对方是在吓唬你,还是会来真的。
- 评估法律和财务风险:
- 如果对方的法律立场坚固,问题性质严重,那忽视LBA可能导致昂贵的诉讼后果
- 如果对方没那么100%占理,你就有理由反驳或以ADR例如谈判等方式解决
- 不能置之不理而需采取行动:
- 如果LBA是正当的,你可以选择履行要求、协商解决或准备应诉
- 如果LBA内容不合理,可以请律师帮你制定正式回复,驳回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要求
LBA的 “可作为证据” 与 “不可作为证据”
简单来说,“with prejudice” 的LBA是一封可以被法庭采纳为证据的正式函件,而 “without prejudice” 的LBA则是一封具有保密性质、用于谈判的信件。
- 在LBA中,标注 with or without prejudice,将直接影响该信件在未来诉讼中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With Prejudice” (可作为证据)
- 如果LBA标注为 “with prejudice”,这意味着信件的内容可以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通常情况下,如果发送方想要向对方提出明确的正式要求,并希望在未来诉讼中使用这封信作为证据支持其主张,就会选择 “with prejudice”。这种LBA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其内容可能在后续的庭审中被引用,以证明发送方曾正式要求对方履行某项义务或满足某些条件。
- “Without Prejudice” (不可作为证据)
- 如果LBA标注为 “without prejudice”,则意味着该信件的内容一般不能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除非在特定情况下,例如为了证明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这种LBA通常用于希望进行谈判但不想在法律上被视为承认责任的情况。发送方可能希望与对方协商解决争议,但又不希望对方在未来诉讼中拿这封信作为“自认有错”的证据,因此会加上 “without prejudice” 这一标注。
- “With Prejudice” (可作为证据)
- 如何选择?
- 律师通常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诉讼策略,建议客户在LBA上使用 “with prejudice” 还是 “without prejudice”:
- 如果想要明确表明立场,并为未来的法律诉讼提供证据支持,通常会选择 “with prejudice”
- 如果希望保留协商空间,同时避免对方在诉讼中利用该信件作为证据,通常会选择 “without prejudice”
- 律师通常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诉讼策略,建议客户在LBA上使用 “with prejudice” 还是 “without prejudice”:
在正式提起诉讼前,有几个关键问题需要考虑,以确保案件的开展符合法律要求。
- 是否需要在诉讼前发出正式要求 (Dmand Letter)?
- 某些类型的法律诉讼在启动前,必须先向对方发出正式的Demand,例如在商业贷款或抵押贷款纠纷中,贷方通常需要先发出违约通知,提醒借款人补救,而不能是立即起诉。
- 是否法律要求在诉讼前必须发出法定通知 (Notice Letter/Form)?
- 某些法案要求原告在提起诉讼前,必须向被告或相关政府机构提供正式通知,并遵循规定的时间限制。
- 例如起诉市政府 (municipality) 时,通常需要提前向市政部门提供书面通知,否则可能会失去诉讼资格。
- 原告是否需要获得特殊许可(court’s permission) 才能起诉?
- 在某些情况下,原告必须获得法院的许可后,才能以特定身份提起诉讼。例如:
- 代表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士的诉讼监护人 (Litigation Guardian)
- 集体诉讼中的代表原告 (Class Proceedings Act 规定),因为在集体诉讼中,尽管个人可以发起诉讼,但只有在法院正式认证其代表原告身份后,案件才能正式推进,代表其他成员进行诉讼。
- 在某些情况下,原告必须获得法院的许可后,才能以特定身份提起诉讼。例如:
- 案件是否涉及宪法问题 (concerning constitutionality)?
- 如果案件涉及宪法问题,可能需要额外的法律程序。例如根据 s.109 of Courts of Justice Act,以及 s.4.11 of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如果案件涉及宪法问题,律师通常需要向联邦或省政府发送宪法问题通知(Notice of Constitutional Question)。
- 由于宪法问题通常影响更广泛的公共利益,政府可能会介入案件,因此必须遵循特定程序。
提起民事诉讼时,通常有两种方式:Action,也就是普通诉讼程序,和 Application,也即是申请程序。它们的适用情境不同,法院对其处理方式也有所区别。
普通诉讼 (Action)
普通诉讼是最常见的诉讼形式,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打官司”,一般会涉及原告 (Plaintiff) 和被告 (Defendant),其整个过程包括:
- 提交诉状 (Exchange of Pleadings)
- 证据开示及取证 (Discovery & Cross-Examinations)
- 如无法和解,最终进入庭审 (Trial)
申请程序 (Application)
一般情况下,只有事实属于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里第 14.05(2)或(3) 条列举的情况,才能使用申请程序。
申请程序通常用于不需要证人出庭作证,而法官可以通过书面材料直接裁决的案件。以下情况较常使用申请程序:
- 政府决策的司法审查 (Judicial Review)
- 某些遗嘱和遗产纠纷 (Will & Estate Disputes,例如解释遗嘱条款)
- 某些公司事务或监管问题 (Certain Corporate or Regulatory Matters)
申请程序通常由《申请通知》,也就是 Notice of Application 来启动,法官的裁决主要依据是:
- 宣誓书 (Affidavit Evidence)
- 对宣誓书的交叉询问记录 (Cross-Examinations on Affidavits)
- 交叉询问的笔录 (Transcripts of Cross-Examinations)
通常来说,申请程序可以转为普通诉讼程序,但普通诉讼不能转换为申请,因此一开始选对程序,至关重要。
在安省的民事诉讼中,所谓“送达” (service),指的是将法律文件正式传递给对方当事人,以确保他们确实知晓有诉讼正在进行。送达的方式取决于文件的性质,根据《民事诉讼规则》Rule 16 有明确规定。
启动诉讼的文件:必须“个人送达”
如果某份文件属于“启动性文件” (originating process),例如 Statement of Claim (起诉状),或 Notice of Application (申请通知),就必须采用个人送达,这是第16.01(1)条所规定的。个人送达指的是直接把文件送到当事人本人手中,具体方式详见第16.02条。
替代送达方式
如果无法实现个人送达,第16.03条提供了一些替代方案,例如把文件留给当事人住所或办公室的人、通过挂号信、快递,甚至在特定条件下用电子邮件。但这些替代方式必须合理地确保文件能引起对方注意,否则可能被视为无效送达。
特殊情况下仍需个人送达
有些情形必须严格执行个人送达,例如一方提出“藐视法庭” (contempt) 的动议,指控对方违反法院命令。在这种情况下,因可能涉及监禁等严重后果,必须确保对方明确知晓,因此必须亲自送达。
非启动性文件:可采用一般送达方式
如果不是启动诉讼的文件,例如庭前动议材料或诉讼过程中的其他文件,则不要求个人送达。根据第16.01(3)-(4)条,这些文件可以通过普通邮件、快递、传真或电子邮件送达,只要所采用的方式在具体情境下是合理的即可。
替代送达与免除送达
若情况确实特殊,导致常规送达方式无法实行,当事人可根据第16.04条向法院申请替代送达或免除送达。法院通常会要求申请方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尽了最大努力尝试个人送达,并且所提议的替代方式有合理的可能性让对方知晓诉讼。例如,近年来法院也曾允许通过短信送达文件,体现了对现代通讯方式的灵活适应。
在启动新的民事诉讼案件时,律师首先要确认客户的法律身份,这在遗产诉讼中尤其重要。
诉讼方必须具备足够的法律能力
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必须确保客户具备足够的认知能力来指示律师。这涉及:
- 年龄
- 认知能力 (Cognitive Ability)
- 理解诉讼和提供指示的能力 (Capacity to Instruct Counsel)
虽然安省有专业的能力评估员 (Capacity Assessors),但律师是最重要的、身处“前线”的第一评估人,因为律师有义务在接受委托前,确认客户是否具备提供法律指示的能力。
企业客户或非个人客户
如果客户是公司、遗产或其他法律实体,律师必须确保委托人有合法授权。例如:
- 公司客户需要董事会 (Board of Directors) 的授权
- 代理新公司客户时,律师需获取公司章程、董事决议等文件,以确认委托人的授权资格
“妥协”这个词,在诉讼的背景下听起来有些矛盾。毕竟,案件都已经进入诉讼阶段,难道不意味着双方都不愿意让步吗!
然而,现实是:加拿大包括安省的法院体系、法官的态度,以及法律行业的整体导向,都在整个诉讼程序中,自始至终,一直鼓励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而律师的职责,不仅是简单的“胜诉”,而是帮助客户权衡现实利益和在法律关系,这样才能找到真正的基于大局的全盘最优方案。接受和解不意味着屈服,拒绝不合理的offer也不意味着顽固。一切的关键在于找到基于诉讼成本、当前利益,以及未来的风险和 收益之间的平衡。也就是说,尽管和解受到鼓励,但并不意味着仅仅为了解决问题而盲目接受和解。一位合格的诉讼律师会在恰当的时间点,建议客户发出和解的offer,或接受对方的合理offer,或对对方不合理的offer坚决拒绝。
向适当的法院提交诉状,是“提告”的起点,一般原则是:
- 案件应在原告的常住地所在的法院提起,这样对原告来说最方便。
- 但如果涉及的当事人较多,法院地点可能需要调整。例如一案的一名原告住在Brampton,但12名被告都在Toronto,那么在Toronto提起诉讼可能更合适,因为这样才符合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判决前与判决后利息
当法院在诉讼中判给损害赔偿时,可能会在判给金额上加上利息。利息分为两种类型:
- 判决前利息 (Pre-Judgement Interest)
- 这是从索赔产生那一刻,到法院作出判决,其间所累积的利息,它补偿原告因延迟收到应得款项而遭受的损失。
- 判决后利息 (Post Judgement Interest):
- 这是从判决发布之日起,到债务完全支付为止,所累积的利息。
利率规则
- 安省的法律 Courts of Justice Act (CJA) 规定了对利息的计算及适用的利率
- 例如,2022年启动的诉讼的判决前利息率在第一和第二季度均为0.5%
- 安大略省政府提供了一个信息丰富的网站,详细解释了利率:
- 利率规则的例外项:
- 一个重要的例外,就是当案情中的合同早已规定了不同的利率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中提到的利率将被拿来用。例如,如果某人拖欠信用卡债务并被起诉,那么早些时候信用卡合同中规定的利率,将被当作有效计算利率。
- 例外的例外:
- 然而,法院始终有自由裁量权。如果法官认为合同里的利率不合理,则不必适用。例如,某信用卡合同规定了36%的年利率,此时法官可能会认为该利率过高,不合理,因此会在判决中给出一个较低的合理利率。
至此,我们已经涵盖了民事诉讼的关键初步内容。在结束之前,问个问题:为什么要聘请律师来做诉讼?
我仍记得在我刚开始做律师时,一位德高望重的老前辈,用一句经典的话总结了这行的精髓,令人难忘:
在对纠纷的解决中,我们所做的,并不是伤害对方,而是帮助对方理解为什么我方该赢,同时有效地把相关观点传达给法院。
所以,读到这里的您,希望对诉讼律师的这一行,有了些许更深入的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