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每一场官司都需要一路打到正式开庭审判。在安省的《民事诉讼规则》中,其实有几种方式可以让你在案件进入庭审之前就提前拿到法院的判决的。
比如说:如果有人起诉你,但你没有提交抗辩 (defence) 怎么办?如果对方的起诉明摆着毫无根据,甚至是滥用程序怎么办?又比如,双方都认为有个关键的法律问题应该由法官先裁定,然后再决定案子怎么走,那又该怎么办?
在这篇博客中,我们将会介绍四种可以在庭审之前取得判决的特殊程序。这些程序如果用得好,不但能省下时间、省钱,还能省掉不少麻烦和心理压力,当然前提是你得知道该怎么用才对。
如果你被起诉了,但没有做出回应,会发生什么?
在安省的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没有对起诉作出抗辩,原告可以要求法院进入缺席程序 (default proceedings)。这意味着被告会被“登记为缺席” (noted in default),由此,诉状 (Statement of Claim) 中所有的指控,都将被视为:被告已经承认了。
什么时候会构成“缺席”?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被告可能会被法院登记为缺席:
- 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正式的抗辩文件 (Statement of Defence);
- 抗辩已经被法院命令撤销;
- 被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例如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未指定诉讼监护人;
- 抗辩迟交,且未获得法院的 “leave” 许可 1。
“登记为缺席”的后果是什么?
一旦被告被登记为缺席,当事人就会失去继续参与诉讼程序的权利,包括提出动议或提交证据的权利。在法律上,这种状态等于被告承认了原告的全部主张。换句话说,不回应,就等于认输了。
那,被登记为缺席之后,还能不能挽回?
可以,被告可以提出动议,请求法院撤销缺席记录。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批准这个请求,通常前提是被告要有合理理由解释自己为何错过了期限,并且要表现出接下来有认真抗辩的意愿。但法院往往也会附带条件,例如要求被告支付一笔费用给原告,以达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同时防止被告采取拖延战术。
“缺席判决”是什么?
如果没有收到抗辩,原告可以申请法院直接作出缺席判决 (default judgment)。这类判决有时可以不经庭审程序直接获得,具体取决于案件类型。即使被告后来成功申请而撤销了缺席记录,法院通常也不会完全取消原告已经获得的利益,特别是在延误造成了额外成本或不便的情况下。法官在考虑公平性的同时,也非常重视程序效率,例如如果被告因为疏忽浪费了法院和原告的时间,可能就会因此失去抗辩的全部机会。
有时候,当事人会认为案情再清楚不过了,没有实质性的法律争议,那就没必要走到完整的庭审程序。这时,Rule 20 就派上用场了。
根据 Rule 20,任何一方,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可以提出简易判决动议 (motion for summary judgment),请求法院在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尽早裁定案件,只要能证明案件中不存在“只能用庭审来解决争议”的情况就行。
原告常常会在自认为胜券在握时提出这一动议;而被告则通常在认为诉讼本身明显过期 (例如已超过诉讼时效限制) 时提出要求简易判决。
想要成功申请简易判决,动议方必须向法院证明:案件完全可以通过书面证据来公正裁定,而无需证人出庭或完整听证。法院在处理简易判决动议时有以下权限:
- 审视和权衡证据;
- 判断证据的可信度;
- 从现有材料中作出合理推论。
换句话说,Rule 20 程序有点像一场“纸面上的小型审判”。
这一规则在 Hryniak v. Mauldin (SCC, 2014) 一案中得到了确认。最高法院明确强调,法院有责任促进公众获得司法正义。庭审本身代价高昂、过程漫长,所以当案件真的不需要正式审理时,法院就不应该犹豫,应当直接判决。
不过,法院在处理“部分简易判决”(partial summary judgment)时会更加谨慎,一般更倾向于能彻底解决整个案件的动议。
Rule 21 允许一方当事人在案件早期就向法院提出动议,请求法院先行裁定一个基础性的法律问题。这个程序的重点不是分析证据,而是测试整个诉讼或抗辩从法律层面上是否“站得住脚”。
举个例子,Rule 21 常用于以下情形:
- 一方希望法院驳回对方的诉状 (pleading),理由是其未提出合理的起诉理由或抗辩依据;
- 一方主张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 原告或被告本身不具备法律上的诉讼能力;
- 起诉内容本身荒唐、无理取闹、滥用司法程序。
与 Rule 20 不同的是,在 Rule 21 的程序下,除非获得法院的 leave 2,通常不能提交任何证据。而法官仅根据诉状文件中的内容来做出裁定,也就是说,只看双方在法律文件中所陈述的事实,不涉及证人、口供或其他证据。
你可以把 Rule 21 想象成一道“法律滤网”。它的作用是问这样一个问题:就算原告诉状里讲的所有事情都是真的,从法律角度来看,这样的起诉能不能成功?
Rule 22 允许双方当事人在案件正式推进之前,将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提交法院裁定。这项程序非常少见,仅适用于特定且有限的情形。
Rule 22 的基本理念是:如果双方都同意某个法律问题是本案的关键,并且该问题不涉及任何事实争议,那么法院可以提前对这个法律问题作出裁定。如果这个裁定足以决定整个案件是否继续进行,就能节省大量时间与法律成本。
举个例子,设想有一个案件,双方对事实没有争议,但想请法院回答一个法律问题,例如:
“禁止同性婚姻的法律是否违反了《权利与自由宪章》第15条?” 当然这只是一个假设,在现实中,有关同性婚姻的宪法诉讼并没有采用Rule 22。
如果真的要启动 Rule 22 程序,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双方必须就待裁定的法律问题达成一致,并将问题以书面形式提交,称为“special case”;
- 任意一方都可以提出动议,请求法院就该问题作出裁定;
- 问题必须是纯法律问题,如果还存在事实上的争议,就不能使用 Rule 22;
- 双方必须提交法律摘要 (facta),阐明法律立场,并说服法官作出支持己方的裁定。
Rule 22 很少被使用,原因就在于双方很难就“事实”和“具体法律问题”都达成一致。但如果能正确适用,它确实可以在诉讼早期解决关键问题,为后续程序提供清晰方向,甚至可能避免整个庭审。
本博客仅供一般法律信息参考,并不构成法律意见。如您有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具备执业资格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