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 law, we trust

分散收入和亲属间资产转移 – 遗产税务 4/4

许多税务相关的话题已在本网站 Blogs → Taxation 栏目中详细讨论,本文只是介绍下与遗产税务相关的几个方面:

当财产以低于市场价 (Fair Market Value,简称“FMV”) 的价格出售或转让给亲属时,税法规定该财产将被视为按市场价值售出。这意味着,无论实际交易价格如何,在税务上该财产被CRA统一视为按其全额 FMV 出售。

例如:
某立遗嘱人 (testator) 在30年前以30万加元购买了一处投资房产,并将其出租。到他60岁立遗嘱时,房产的市场价值已涨至100万加元。他决定以50万加元将房产转让给子女,认为这可以减少资本增值税 (capital gain tax),且可以避开遗产税 (Estate Admin Tax,简称“EAT”)并,就因为房产已经不再属于遗产的一部分了。立遗嘱人认为他有20万加元的资本增值(50万售价减去30万原始成本),因此只需为此支付2万多加元左右的税款。

然而,实际上,CRA会将房产视为按100万加元的FMV出售。因此,立遗嘱人的资本增值为70万加元(100万减去30万),需为此支付14万多的税款。

转让给信托
根据 s.75(2) ITA,如果某人 (transferor) 将财产转让给信托、但仍然保留从该信托中受益的能力(如获得收入或资本),则该信托产生的所有收入和资本增值将归于这位转让人transferor,也就是说,信托的收入和增值的税务负担,将由转让人transferor负责,而非信托或受益人负责。

例如:
某人创建了一个信托并将出租房产转入其中,但保留了其居住权。虽然该房产现在属于信托,但任何租金收入或房产增值都会被归入原始所有者,为租金和出售增值缴税的,是原所有者,而不是信托本身。

转让给公司
根据 s.74.4 ITA,如果:

  • 个人(transferor)将财产转让或贷款给非CCPC(加拿大受控私人公司),且
  • 该转让的主要目的是减少其应税收入,且
  • 转让人的配偶或非独立未成年人持有该公司10%以上的股份

那么,该公司的收入将被视为原始转让人transferor的收入并按规定税率征税。

自2018年起,加拿大税务局CRA引入了新规定,旨在防止通过所得分拆 (Income Splitting) 来减少税负。以往,企业主可以将收入分配给处于较低税级的家庭成员,从而减少整体税负。根据新规则,支付给没有积极参与业务的家庭成员(如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股息或业务收入将按最高边际税率53%征税。这有效地大大降低了通过家庭成员分摊收入的税收优惠。

重要声明:

本系列博客只是让读者对遗产税务有个初步和粗略的认知,在您的实际生活中,如果真的遇到遗产税务问题,请务必咨询您的律师或会计师,还是那句话,专业的事情最好交给专业的人去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