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POA系列的最后一篇文章,聚焦于“儿童”这一主题。在这个背景下,安省的相关法律是 Children’s Law Reform Act,简称CLRA。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两个关键概念的区别:
监护人(Custodian)是遗嘱中被指定负责照顾孩子的人,而财产托管人(Guardian)则是被指定管理未成年人财产的人。
例如,当某人去世并在遗嘱中指定了“监护人”时,被指定的这位必须向法院申请以获得永久的监护权。而且,成为监护人并不意味着他自动成为该未成年人的财产托管人。
“90天”限制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举例来说,遗嘱中如写“我指定甲先生为我孩子的监护人和财产托管人人,期限为90天”,这是没有问题的。但遗嘱里最好不要写“我指定甲先生为我孩子的永久监护人和财产托管人”,因为永久监护的决定权在于法院,法院有权决定是否批准或拒绝。
根据 s.20(1) CLRA,父母双方同等享有孩子的监护权。因此,当父亲或母亲去世时,另一位将自动获得监护权,无需通过法院裁定。
根据 s.61(4) CLRA,遗嘱中指定的监护权在以下情况下生效:
- 双方父母同时去世且拥有共同监护权
由拥有单独监护权的父母做出指定
例如:如果离婚后拥有单独监护权的母亲去世,孩子会自动由生父抚养;生父不需要在90天后通过法院来获得自己孩子的监护权。
附加说明:
- s.61(6) CLRA规定:遗嘱中的监护权,必须得到被指定人的同意,才能生效。
只有“共同指定”才有效
意思是如果一位去世的父母指定了甲,而另一位去世的父母指定了乙,那么这两项指定都不生效。
然而,如果父亲指定了甲和乙,母亲制定了乙和丙,那么只有对乙的指定有效。
一个基本原则是,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或财产托管权,是没有“永久不变”这一说的,因为法院自始至终认为儿童利益的最大化才是优先的考虑。
根据 s.61(7) CLRA,遗嘱指定的财产托管权在生效90天后失效。在这90天内,指定的财产托管人必须向法院申请,以使托管权长期化。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指定的财产托管人始终优先于父母遗嘱中指定的财产托管人,因为法院的职责是确保所有决定都是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基础的。
立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授权遗产管理人将资金分配给孩子的父母、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这允许父母在去世后,指定如何管理和分配给孩子的遗产。
然而,即使资金分配给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人,遗产管理人仍然负有为孩子利益管理资金的受托责任。
首先,父母或监护人不会“自动”获得管理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权利。例如,如果一个孩子因伤获得了100万加元的赔偿金,父母并不会自动获得管理这笔钱的权利。尽管父母拥有孩子的监护权,但要管理这笔钱,他们必须通过法院任命为孩子的财产托管人。
上面说了,遗嘱指定的财产托管权权是临时的,只持续90天。在这90天内,财产托管人必须向法院申请,获得批准后才能继续履行管理未成年人财产的职责。
如果没有幸存的父母,受托人必须将孩子应得的遗产资金(包括人寿保险金)支付给法院,这些资金将一直保管到孩子成年或新监护人被任命为止。
在安省,当一个已有财产托管人的未成年人有了一个新的财产托管人的时候,必须发通知给Office of the Children’s Lawyer (OC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