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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翻遺囑的理由:形式問題

質疑遺囑的有效性的理由主要分成三大類:一、形式;二、內容;三、立遺囑人本身的狀況。

本篇介紹的是以形式問題質疑遺囑的有效性。

安省法律規定遺囑必須是書面的而且必須有立遺囑人的親筆簽名,在某些國家遺囑不一定要是書面的,但是這是安省必須滿足的形式要求,安省沒有所謂的口頭遺囑。也就是說,不管一個人口述過幾次他的遺願,不管他說這些遺願時有沒有證人在場,在法律上他的口頭遺願不會被承認為有效的遺囑。

關於簽名的部分,立遺囑人的財產管理人不能幫他簽名,如果立遺囑人因為肢體殘障無法親自簽名,那麼他可以請別人代他簽名,但是簽名時這兩個人都必須在場而且代理人需要有立遺囑人的明確指示才能去幫他簽名。

另一個形式的問題是證人,如果一份遺囑不是立遺囑人完全親手寫的手書遺囑,那麼他在遺囑最後簽名時必須有兩個證人。法律要求這立遺囑人和兩位見證人都必須同時在場。見證人需要符合的條件在安省的SUCCESSION LAW REFORM ACT 繼承改革法裡面有詳細說明。基本上,律師會強烈建議立遺囑人請跟他的遺產或遺囑完全無關的人士來當見證人,如果大家是請律師幫忙寫遺囑,律師通常會當見證人之一,並且請他的秘書當見證人之二,如果見證人是遺囑的受益人之一,依照現行法律這個人可能就無法獲得遺囑裡要給他的那份遺產。

最後一個跟形式是遺囑是否是原件而非影本或是電子檔,安省法律目前尚未承認電子形式的遺囑。立遺囑人仍須把電子檔印出來,然後在兩位見證人同時目睹的情況下簽名。有的時候,一個人他留下了遺囑的影本或是電子檔,但是原件已經找不到了,那麼法律的認定是立遺囑人不想要這份遺囑了,所以原件是刻意被立遺囑人丟棄或是破壞的。
這個情況其實還滿常見的,這時如果遺囑受益人或是執行人認為立遺囑人不是刻意將原件丟棄或破壞的,他們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推翻法律認定並認可這份影本或是電子檔為立遺囑人的真實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