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遺囑的有效性的理由主要分成三大類:一、形式;二、內容;三、立遺囑人本身的狀況。
本篇介紹的是以內容問題質疑遺囑的有效性。
在安省, 面對一個依法簽屬的遺囑, 法官很可能不會直接宣判整個遺囑都是無效的, 而是會將某些條文刪除或是做出解釋。
法官會在甚麼情況下會刪除遺囑條文呢?加拿大是個極為尊重個人意願的國家,只要遺囑真實反映了立遺囑人的自主遺願,法律只會在很少數的情況下干涉一個人的遺產分配。其中一個情況就是立遺囑人的遺囑有違反社會善良風俗、公共政策或是法律,如此情況下法官便可能將這個不好的條款刪除。
某位母親找律師寫了一份遺囑,當時母親身心都很健康,記憶力和理解能力都沒有問題,遺囑簽屬的形式也無懈可擊。然而她的遺產繼承人跟遺囑執行人都對遺囑的部分內容有疑慮。因此,他們跟法院申請宣告遺囑的部分內容無效或是請法官對於遺囑的某些內容做出解釋。
假設母親的遺囑裡面寫著:「我要將我百分之五十的遺產留給我的兒子,但是如果他跟一個非黃種人的女孩子結婚,則遺產執行人須把原本要留給他的部分捐贈給慈善機構。」 法官面對這樣的條文,很可能會將後面的這個剝奪繼承權的條件刪除,因為這個條件不僅充滿種族歧視而且干涉兒子的婚姻自由。 這些都是違反我們加拿大的社會善良風俗和公共政策的,在現有的案例中,遺囑條文被刪除的理由也包括對於性取向和宗教的歧視,另外,加拿大也曾有人將他的所有遺產選擇留給某個恐怖組織,恐怖組織違反我國刑法第319條之2,所以這個條文也被刪除了。
另外一個會遇到的問題是遺囑包含了某些錯誤,這時候可以考慮選擇的法律救濟途徑是請法官更正錯誤並且做出不同於遺囑字面上解釋,而不是申請推翻整個遺囑。
我們再次套用以上這位母親的遺囑,假設遺囑裡,母親表示要將她的遺產平分成三份留給她所有的孩子,但其實她有四個孩子,那麼顯然這是一個錯誤, 這時遺產執行人可以跟法院提出申請,讓法官改正或是做出不同於字面上的解釋。這個情況其實也不算罕見,有時候確實有的人會不小心簽了一份草稿而不是完全修正過的最終版本。
如果一份遺囑是經過合法程序簽屬的,而且立遺囑人的身心狀況都正常,那麼要以內容為理由去推翻一份遺囑是很不容易的。如果遺眷覺得遺囑裡面留的遺產不夠多,也可以考慮透過遺眷扶助的方式獲得更多遺產。這個程序並非推翻遺囑,而是將遺產的一部分挪出來給有需要的遺眷,使之獲得遺囑以外更多的錢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