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大略省規範財產管理人的法律源自於《判例法》case law 和《代理決策法 Substitute Decisions Act》依照現行法律,財產管理人在開始管理託付人的財產時就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了。
依照本省法律 , 如果授權人具有管理錢財的行為能力,那麼管理人只對授權人有責任。授權人依法有權要求管理人完整地交待他是如何管理授權人的錢財並且證明他的各種決策是正當的。這兩人之間的關係是委託人跟代理人的關係,英文稱之為 principal-agent relationship。如果一個具有管理財產的行為能力的授權人自己選擇不去要求管理人交待他的管理行為,其他人在法律上便沒有代替授權人做出這種要求的權力。
但是這裡有一個例外的情況,如果管理人是以透過欺騙或是詐騙的手段蒙蔽了授權人讓後者以為管理人的行為沒有瑕疵,那麼即便授權人具有管理錢財的行為能力,某些人士,包括授權人的家屬、遺產執行人和安省司法部的Public Guardian and Trustee也就是公共監護人,都可以跟法院申請命令要求管理人交待他的所作所為。
如果一個授權人沒有管理錢財的行為能力,那麼管理人和授權人之間便是一個受託人和託付人的關係,英文稱之為fiduciary relationship。
受託人所有的決定都必須以託付人的最大利益為基礎,由於授權人已經不具備管理錢財的行為能力了,他本人很可能沒有能力要求受託人交代管理財產的細節,所以安省司法部的公共監護人以及授權人的某些親屬和遺產執行人可以代為向法院申請命令,要求這位受託人交待他的所作所為。
一個財產管理人最重要也是最嚴肅的責任便是詳細記錄自己如何執行管理職責以及證明所有決策的正當性。
管理人必須時常更新所有的帳目,相關的對帳單都必須留檔,所有開銷的帳單發票單據都要整理收拾好。建議管理人最好不要用現金支付開銷,如果管理的過程中有跟其他人士合作,例如律師、理財專員或是會計師,那麼相關的書信往來都必須留下,實際執行財產管理任務的時間也應有所紀錄。
另外管理人有責任確認並授權人是否有遺囑,其他更詳細的可以參照Substitute Decision Act 的第3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