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法律對個人權利和財產支配權相當尊重,一個人如果立了一份遺囑將其財產贈與給他的同居人,而且遺囑的形式和立遺囑人當時的心智狀況和自主意願都是沒有問題,那麼這份囑就是有效的,如果這個人死亡前沒有立遺囑,那麼他的同居人便無法繼承他的任何遺產。
依照目前現行的安省法律,一個人死亡無遺囑時,只有他的合法結婚的配偶和血親有可能繼承遺產。
如果他的同居人想要得到一些遺產,那麼他必須提出遺眷扶助的訴訟。所以有結婚跟沒結婚的差別是很大的,合法結婚的配偶在死亡無遺囑的情況下可以享受法律給予繼承權;沒有結婚的人就要提出訴訟去爭取遺產的部分。
同居人又是如何定義的呢?
在加拿大不同的法律對於同居人的定義有所不同。
依照《所得稅法》未婚伴侶住在一起一年就可能在稅務上算是同居人;
依照《安大略省的遺產法》有兩種未婚伴侶可以被視為同居人。
第一、兩個同居三年以上並且關係有如同夫妻的人。
第二、同居未滿三年但是有小孩而且伴侶關係有某些程度的穩定性的伴侶。
依照《安大略省的遺產法》可以得到以下結論:
第一、一個人可以同時擁有合法結婚的配偶和同居伴侶。
第二、如果同居伴侶希望留遺產給對方,務必要先做好規劃。
例如:做生前贈與或是遺矚。
第三、如果你在關係中是經濟相對弱勢的同居人,千萬不要把未來寄望在對方的善意,至少在遺產繼承方面,在法律上你也是弱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