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安大略省的《死亡聲明法》Declarations of Death Act,當利益相關方請求宣布失踪人死亡時,法院可以依該法宣告某人已經過世。如果失蹤時間還未滿七年依第 2條之4規定,法庭在確信以下五個條件都被滿足時,可以宣布該人士已經死亡:
一 、個人在危險情況下失踪。
二、自失踪以來,利害關係方本身沒有聽說過該人的行蹤。
三、利害關係人在經過合理查詢後,可以證明此人失踪後沒有其他人聽說過失踪者的行蹤。
四、利害關係人沒有理由相信失踪者還活著。
五、有足夠證據認定此人已死亡。
證明 “危險情況”是一項比較艱鉅的任務,每個案子都有其自身的事實,因此相關的外部因素在每個案例中都是獨一無二的,如果某人確定搭上了遭遇空難的飛機或是確定身處於某個嚴重的大地震或海嘯都很可能會被認定是在危險情況下失蹤。
假設一個人沒有遭遇危險情況但已經失蹤七年或更久,利害相關人也可以跟法院申請宣告該人士死亡,申請人需要向法官證明以下幾點:
一、利害關係方為尋找失踪人士的下落進行了合理調查。
二、利害關係方沒有理由相信失踪者還活。
三、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失踪者已經死亡。
在宣布死亡之前,法院會考慮許多相互衝突的利益。
首先他們會考慮失踪者的利益,因為有的人可能是故意躲起來不願意被發現的。法院也會考慮第三者的權利與失踪者的權利,以及社會的普遍利益。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為了躲避債務責任而躲起來,要是他被宣布死亡便可能造成債權人無法執行債權,被宣布死亡的人將失去對其財產的所有權利,這就是為什麼法院在宣布一個人死亡之前會盡職研究所有申請人提出的證據,尤其法院會徹底審查為尋找失踪者所做的“合理調查”,以防止濫用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