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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当事人 – 民事诉讼之五

在民事诉讼中,确定适格的当事人是最基础的法律问题之一。谁能起诉、谁会被诉,并非总是显而易见。这背后有一套法律规则,规定了谁有资格参与诉讼。理解这些规则,是确保案件合法成立的关键。

本文简要概述民事诉讼中关于当事人的核心原则。关于第三方索赔 (third-party claim) 中如何追加当事人,我们将在下一篇博客《诉答文书》(Pleadings) 中讨论,届时也会涵盖反诉 (counterclaim) 和交叉索赔 (cross-claim) 等内容。

有资格成为原告或被告的成年人与法律实体

  • 成年人:
    • 成年人默认具有诉讼资格。
    • 但如果对某方的诉讼能力有争议,质疑方需举证证明对方缺乏能力。
  • 法律实体:
    • 依据 Rule 8 of the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包括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公司(营利或非营利)等,均有权起诉或被诉。
  • 遗产相关方:
    • 遗嘱执行人 (executors)、遗产管理人 (administrators)、信托的受托人 (trustees) 等,无需法院许可即可提起诉讼或应诉。
    • 若死者遗产无代表人,法院可任命“诉讼管理人” (litigation administrator) 代为处理。

无诉讼能力的主体

根据 Rule 7,未成年人、精神障碍者、失踪者,根据Rule 7,这些群体属于parties under disability,即“无行为能力当事人”,这些人不能独立参与诉讼,需由法院批准由其代表为其诉讼或应诉。

  • 这些个人必须由”litigation guardian”,即“诉讼监护人”代表,而诉讼监护人须向法院申请并同意担任此职务。
  • 诉讼监护人不得与受限当事人存在利益冲突,并必须尽职尽责地维护其最佳利益。
  • 另请注意,根据 Rule 7.08(1),任何涉及行为能力有问题的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必须获得法院批准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未被列为原被告的个人或实体,若想加入诉讼,需证明以下条件之一:

  1. 对案件中争议的事项,有利益卷进去;
  2. 可能因案件结果受到不利影响;
  3. 与现有当事人存在共同的法律或事实争议。

不过,法院通常不愿轻易允许追加当事人,除非能证明该方被错误遗漏且对案件有实质性影响。毕竟,诉讼的主动权主要在原告手中,因为一般情况下只有原告有权决定起诉谁。

与追加当事人不同,拉丁语的amicus curiae,也就是“法庭之友”,虽然不直接参与案件,但可以通过提供法律专业意见或视角辅助法院的审理工作。

  • 介入方式多为需经法院许可,或由法官主动邀请。
  • 法庭之友多出现在涉及重大法律原则的宪法案件中。例如,在 Hansman v. Neufeld SCC 14 [2023] 一案中,加拿大最高法院就允许了多个介入方,就言论自由和LGBTQ+的权益发表多方面意见。
  • 法院的考量基本是要看介入方提出的观点是否有助于审理,且不会对当事人造成不公。

虽然两者最终都会形成单一诉讼,但适用场景不同:

  • 合并当事人 (Joinder),是从一开始就将多个当事人合并到同一诉讼中。
  • 合并案件 (Consolidation),是将多个独立但涉及重叠问题的案件合并审理,以提高效率。

强制的合并
某些当事人必须被纳入诉讼,因为其法律权利直接受案件结果影响。例如:若遗产受益人起诉要求解释遗嘱,则必须将所有遗嘱执行人都列为被告,漏掉任何一位都不行,因为法院判决需要对所有的遗嘱执行人都生效。

许可的合并
原告可自主决定是否起诉某些被告,前提是法律未强制要求那位被告参与进来,例如:某人在公寓阳台坍塌事故中受伤,他起诉了建筑商和建筑材料供应商,但选择了不起诉建筑质检员,背后的原因可能是对后者的证据较弱,这是可能的。不过,此处的被告建筑商和材料商,可通过third-party claim,即第三方索赔,把质检员拉下水。

  1. Rule 5 规定了对当事人的合并,确保诉讼包含所有该有的诉求和当事人,以避免重复诉讼,因为法院注重案件管理的高效性与成本控制。
  2.  合并的当事人:
    • 根据Rule 5.03,必要当事人,即强制合并,这些当事人因法律利益必须被纳入诉讼。
    • 根据Rule 5.02,可选当事人,即法院许可的合并,这些当事人由原告自行决定是否追加。
  3. 原告请求合并当事人:
    • 原告可将多个关联诉求合并于同一诉讼中,但需确保案件可管理性。
    • 例子:一起劳动纠纷可能涉及合同违约、精神损害和侵犯人权等多个诉求,因此多个被告可能被合并到一个案件中。
  4. 解除当事人合并
    • 根据Rule 5.05,若案件过于复杂或成本过高,法官可裁定移除部分诉求或当事人。
  5. 对案件的合并
    • 根据Rule 6,法院可将多个案件合并审理,避免重复和矛盾裁决。
    • 例子:若三起独立诉讼涉及同一核心争议,而合并这三个案子可以提高效率,则当事人可在诉讼任何阶段申请合并,但事实上这种申请肯定是越早越好。
  6. 分阶段审理 (Bifurcation)
    • 根据Rule 6.1,即使案件已合并,法院仍可对责任认定和赔偿金额等争议分阶段审理。
  7. 拆分诉求 (Severance of Claims)
    • 法院有时会拆分同一案件中的不同诉求,允许其独立进行。
  8. 最后,关于诉讼时效,s.21(1) Limitation Act 说了:原告不得通过合并诉讼或追加当事人的方式规避诉讼时效。

看似简单的“谁能起诉或被诉”问题,背后实则涉及复杂的法律规则。选择正确的当事人并合理构建诉讼结构,是胜诉的关键。此外,诉讼监护人制度、对弱势群体的程序保护,以及介入规则等,进一步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若您卷入法律纠纷且不确定如何确定当事人,建议尽早咨询民事诉讼律师。


本文仅为一般信息,不构成法律建议。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