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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 – 民事诉讼之二

在加拿大的安省,如果你打赢了民事官司,败诉方很可能需要支付你的一部分律师费。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你收到的只是一部分费用,而不是全部。为什么这一点如此重要呢?原因就是…… 最后总的律师费可能会是很多钱。

因此,了解“费用” (costs) 的运作方式,可以帮助你在诉讼过程中设定合理的预期,做出明智的选择。

“费用”指的是诉讼中一方产生的律师费 (legal service fees) 和其他办公费用支出 (disbursements);与一些常见的误解不同,除了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ct 规定的标准申请费外,法院不会额外收取所谓的“法院费用”来支付法院设施的使用或法官花的时间。

在安省,关于律师费的原则,概括起来就是:“费用随案走” (costs follow the cause),这意味着胜诉方通常有权从败诉方那里收回一部分法律费用。

不过,律师费到底给多少,完全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依据 Rule 57.01 of the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在某些情况下,法官甚至可能裁定胜诉方支付败诉方律师费。

法院在裁定诉讼费用时,通常有以下四种方式:

  1. 部分赔偿 (Partial Indemnity,39%-50%)
    • 这是最常见的费用裁定,意味着胜诉方只能拿回部分律师费,通常在30%到50%之间。总之,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不会判决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全部费用。
  2. 较高赔偿 (Substantial Indemnity,50%-70%)
    • 如果法院对某一方在诉讼过程中的行为表示不满,比如拖延诉讼、滥用程序或在案件本身涉及不当行为,那么可能会裁定较高比例的费用赔偿,通常在50%到70%之间。
  3. 全额赔偿 (Full Indemnity,100%)
    • 法院很少裁定败诉方支付胜诉方的全部律师费,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出现。例如,在遗产纠纷中,若遗嘱执行人存在严重不当行为,法院可能会要求全额赔偿。此外,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败诉方需要承担全部律师费,法院也可能会执行这一条款。
  4. 不赔偿 (No Costs)
    •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不会判决任何一方支付对方的律师费,而是让各自承担自己的法律费用。这种情况实际上很常见,尤其是当双方在最后的判决中各有输赢时;
    • 另外,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中,“各付各的律师费”也十分常见。例如,如果一个案件对社会有广泛影响,并且双方都得到了大型组织、社会团体或富有资助者的支持,那么法院可能会认为诉讼费用不应成为决定性因素。因此,即便一方胜诉,法院也可能不会命令另一方支付其律师费。这一规则的存在,是为了防止高昂的诉讼费用阻止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案件进入法院。

特别提醒
根据 s.76.12.1(1) of the Rules,在简化诉讼程序 (Simplified Procedure) 下,律师费的最高可获赔金额为 $50,000,办公费用的最高可获赔 $25,000,均为HST税前。因此,即使你的实际律师费远超这个数额,你最多获赔$75,000的律师费。

许多人疑惑,既然一方赢了官司,为什么法院不让败诉方支付胜诉方的全部律师费?其背后的核心原因是保障司法的可及性 (access to justice),听起来有些奇怪吧?

道理是:如果法院总是让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全部律师费,长此以往,许多经济能力有限的人,即便有合理的诉求,也可能因害怕败诉后背负高昂诉讼费用而不敢起诉。这将使弱势群体在法律面前处于不利地位,导致他们在面对不公时选择忍气吞声。因此,为了确保所有人都有平等的诉讼机会,法院通常不会判决全额赔偿诉讼费用,而是采取部分赔偿的原则。

遗憾的是,对未来律师费裁定的心理负担,有时确实会成为原告提起诉讼的障碍,尤其是在涉及金额较小的案件中。

举例:一名员工因不当解雇提起诉讼,可能会获得五万加元的赔偿,但却需要支付四万加元的律师费。即使他们能从雇主那里拿回50%的律师费,仍然可能净亏损两三万块钱。

除非潜在的赔偿金额远高于法律费用,这种风险常常让原告望而却步。这是实际情况,没办法。

在决定诉讼费用时,法官依据 s.57.01 of the Rules 行使自由裁量权,并会考虑以下因素:

  • 赔偿原则 (Principle of Indemnity)
    • 法院会考量败诉方应补偿胜诉方的合理费用,同时评估双方对诉讼费用的合理预期。
  • 案件的复杂性和重要性
    • 如果案件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或对社会有重大影响,法院可能会裁定更高的诉讼费用。
  • 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 如果某一方采取拖延策略、滥用法律程序或无端增加诉讼成本,法院可能会对其不利裁决。
  • 是否合理地提出和解方案
    • 如果一方提出了合理的和解方案,而另一方不合理拒绝,法院可能会在诉讼费用裁决中考虑这一因素。
  • 索赔金额与最终判决金额的差距
    • 如果原告索赔过高但最终仅获得一小部分赔偿,法院可能会调整诉讼费用的裁定。
  • 程序性错误 (Procedural Mistakes)
    • 如果一方在诉讼过程中犯下程序错误,导致对方额外增加诉讼费用,法院可能会据此调整费用裁定。例如,如果原告本应使用简化程序 (Simplified Procedure),但错误地选择了普通程序,法院可能会在律师费上对其做出惩罚性判决。因此,正确选择诉讼程序不仅能提高效率,还能减少诉讼费用的风险。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裁定由幕后资助诉讼的非当事人支付费用。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原告经济困难且败诉时,而法院发现其实有个第三方资助了这起诉讼,目的只是骚扰被告。

简而言之,这条规则是为了防止有钱人利用他人作为“挡箭牌” (straw man) 来提起诉讼,以确保诉讼和法庭不会沦为富人骚扰他人的工具。

诉讼保证金的一般规则和条件
根据 Rule 56.01(1)  of Rules,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命令原告缴纳诉讼保证金 (Security for Costs):

  • 原告居住在安省以外,且在安省没有资产
  • 原告同时提给多个诉讼,目的基本相同
  • 原告在其他案件中已有诉讼费用在欠费状态
  • 原告是公司或名义诉讼人 (Nominal Litigant) 而在安省没有足够的资产来支付其诉讼费用
  • 原告看似无理取闹 (Frivolous or Vexatious)

法院之所以设立这一规则,是为了确保原告在败诉时,被告能够追回其诉讼费用,避免被告遭受因诉讼而产生的财务损失。

原告需要缴纳诉讼保证金的情况
通常,被告可以要求原告提供诉讼保证金,以确保如果原告败诉,被告能够获得律师费的赔偿,主要有两种情况:

  1. 原告居住在安省以外,且在安省没有资产
    •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几乎总是会要求原告提供诉讼保证金,以确保被告有途径追回诉讼费用
  2. 即使原告是安省居民,如果原告可能无力支付诉讼费用,被告仍可向法院申请,强迫原告支付保证金。
    •  此时又分两种情况:
      1. 第一种情况,被告认为原告缺乏足够资产来支付败诉后的费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迫原告先付保证金;
      2.  第二种情况属于”诉讼策略“,这里的被告向法院申请,命令原告提供保证金,目的是把原告置于尴尬境地:
        1. 原告可能承认自己经济困难 (Plead Poverty),但这样做,等于承认了自己缺乏经济能力,也就是如果败诉将无法支付诉讼费用,然后这就影响到了原告的可信度。
        2. 原告可能声明自己有足够资产 (Assert Sufficient Assets),但这意味着原告必须公开自己的财务状况,让被告获得更多关于原告经济实力的信息。
    • 这类策略,对被告来说,是一种聪明的“试探”手段,不仅可以让原告陷入被动,还可能迫使原告重新评估其诉讼的风险。如果原告本身财务状况就不那么好,或者诉讼只是用来施压而非基于强有力的法律依据,那么被告的这一策略,往往会让原告退却。

被告需要缴纳诉讼保证金的情况
尽管诉讼保证金通常由原告缴纳,但在某些情况下,原告也可以要求被告提供保证金,尤其是当原告担心即使胜诉也无法从被告处追回诉讼费用时。例如:

  • 被告是一个可能解散的公司,或者缺乏足够的资产来支付诉讼费用
  • 被告过去有不支付诉讼费用的记录
  • 被告采取了试图逃避责任的行为,如将资产转移至海外

尽管这类情况较少见,但对于原告来说,却可能是一种有效的策略,尤其是当他们怀疑被告在利用法律程序拖延时间,或者试图逃避财务责任时。

上诉人(Appellant)需要缴纳诉讼保证金的情况
如果案件进入上诉阶段,法院可能会依据 Rule 61.06,要求上诉方缴纳保证金,尤其是在以下情况下:

  • 上诉方可能无力承担诉讼费用
  • 上诉明显是无理取闹
  • 上面 Rule 56.01 提到的情况

如果法院要求上诉方缴纳保证金,最有可能的目的,就是防止当事人利用上诉程序拖延判决执行,同时避免承担财务后果。

安省民事诉讼中的“律师费归谁出”这一规则,旨在平衡公平性与司法可及性。尽管一般情况下败诉方需要承担部分胜诉方的费用,但法院很少会裁定全额赔偿。在决定诉讼费用时,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复杂性、当事人的诉讼行为等因素行使自由裁量权。由于最终的律师费可能是个不小的数字,诉讼成本的高低往往会影响当事人在各个阶段的想法和判断。

鉴于这些复杂性,在决定进入诉讼之前,与律师讨论费用问题至关重要。了解法院可能的对律师费的裁定,可以帮助你评估财务风险,从而做出更明智的法律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