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多份遺囑
甲在新婚六個月後就因病過世了!他離世之前留下好幾份符合手書遺囑的法律條件的文件,某些文件的內容有的跟其他文件的內容相牴觸,由於文件上沒有寫日期,甲的家屬不知道哪一份才是他的有效遺囑。
甲本身和他的家庭狀況都很複雜,而且依照當時的安省法律 一個人結婚時之前的遺囑都自動全部失效,所以這些手書遺囑的先後順序是很關鍵的。安省法律規定,如果一個人寫了兩份或是更多的遺囑,除非最新的遺囑裡面有表明,否則最新的遺囑推翻舊的遺囑。
案例二:手書遺囑內容定義不清
乙的手書遺囑說他的同居人可以繼續住在他的房子裡且由遺產支付她的生活費,但是乙的遺產其實現金不多,乙的遺囑裡沒對”生活費”下定義,也沒提到如果同居人想搬出去或是遺產沒辦法幫她付生活費時該怎麼辦 ?
乙可能自以為他的遺產管理人在看到”生活費”這三個字就知道這些包括甚麼費用,但其實不然,生活費包括食物嗎?旅行渡假的費用呢?萬一遺產無法支付同居人的生活費怎麼辦?遺產管理人在甚麼情況可以將房子賣掉?賣掉的話同居人可以分一部分嗎?乙的疏忽直接引起了他的兒女和同居人的訴訟。
案例三:無法聯繫繼承人
丙是一位單身貴族,她在手書遺囑裡將自己的收藏品,珠寶送給她的幾個好閨密,其他的遺產就留給她住在其他城市的哥哥。
哥哥並不認識丙的閨密也不知道她們的地址,如何將收藏品和珠寶交給她們呢?於是哥哥不得不委任律師以及與律師合作的私家偵探,後來也只找到了其中一位閨密,透過律師幫助,哥哥以書面證詞說明他如何努力找這些閨密而無果的過程,律師再幫他上庭跟法官申請命令允許他繼承這些找不到繼承人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