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安大略省法律,什麼是家庭協議?這種協議包括:婚前協議、婚後協議還有同居協議。
安大略省的家庭法管理婚姻,同居關係和家庭事務,雙方在婚前跟婚後都可以立協議;同居人也可以立同居協議。
這些協議都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才有法律效力:
一、書面形式: 協議必須以書面形式存在,並由雙方和見證人簽名。
二、完整揭露: 雙方必須充分完整且真實揭露各自的財務狀況和資產。
三、自願和知情: 雙方必須自願參與協議的制定,並在完全了解條款的情況下簽署,協議不能由任何一方施壓或欺騙而成立。
四、如果一方在簽屬份家庭協議之前沒有先獲得獨立法律建議,這份協議也可能被法官認定為無效。
在安大略省,雖然婚前、婚後和同居協議可以涵蓋很多財產和支出方面的條款,但也有一些法律限制使得某些事項不能在這些協議中規範,以下是一些通常不允許被納入的條款:
一、協議不能影響或削弱子女的法定權益,包括撫養權、探視權和子女經濟支援的問題,如果雙方有爭議,法院會優先考慮子女的最佳利益。
二、協議不能預先決定未來可能出現的子女事宜。例如:教育費用、醫療保健費用等,這些事項要在實際情況發生時進行協商。
三、協議不能包含使婚姻合法性受到影響的條款。例如:不能有限制離婚的條款,因為婚姻的合法終止是法律程序的一部分。
四、協議不能包含任何違反公共政策,法規或不當影響一方權益的條款。
如果簽署協議之後雙方有爭議,法院會在考慮協議的公正性和當事人的權益。因此,建議在制定協議之前,雙方都應該尋求專業法律建議,確保協議是合法且有效的。